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第二条凡国内外各类投资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的企业或注册型企业、总部经济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第三条凡入园实体企业原则上亩均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第四条 第四条对投资额特别大、带动性特别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上市公司或注册企业年纳税特别大的企业等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政策,给予特殊优惠。
第二章 第二章投资导向
第五条 第五条鼓励投资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重点鼓励投资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包括青稞、土豆、羊绒、肉制品、奶制品、饮品等在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二)高原生物和藏医药加工项目;
(三)旅游资源开发、民族特色产品生产、民俗文化旅游、生态旅游和其他旅游项目;
(四) (四)新能源和机电制造业项目;
(五) (五)物流产业和各类市场建设;
(六) (六)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交通项目及其他有利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和产业。
第三章 第三章财税政策
第六条 第六条凡入驻园区的各类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第七条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
第八条 第八条达孜县财政设立“企业发展激励资金”,凡入驻园区的新办企业,在享受自治区、拉萨市规定企业所得税免征年限的基础上,在园区缴纳税收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注册企业具体比率:
1、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
3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40%。
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45%。
2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50%。
2、所得税(企业及个人所得税)
5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40%。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45%。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50%。
企业税收贡献突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一事一议。
第九条 第九条凡成长性企业争创品牌、技术创新、环保节能、技改投入和外资嫁接的,按照《达孜县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章 第四章土地政策
第十条 对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入园实体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投资在500—1500万元的企业,土地出让价格为10万元/亩;对于投资在1500—3000万元的企业,土地出让价格为8万元/亩;投资3000—5000万元的企业,土地出让价格为6.8万元/亩;对于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大型上市公司、高新企业的土地政策参照第四条实行特事特办。
第五章 第五章金融政策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允许境外客商在达孜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区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十三条 凡园区企业属自治区、拉萨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利率执行扶贫贷款利率。
第六章 第六章户籍管理政策
第十四条 在园区投资形成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凭园区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五条 被园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区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章 第七章外贸经营政策
第十六条 县外企业与园区各类外贸企业共同兴办经济实体,投资份额达到25%以上的,可申请自产产品的进出口经营权。
第八章 第八章规费政策
第十七条 凡落户园区的企业,除国家、区、市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外,县直机关、各乡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章 第九章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八条 县园区建立企业招商服务中心,具体履行全县招商引资的宣传推介、招商联络、组织洽谈、立项审批、政策咨询、综合协调、管理服务等职能,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
第十章 第十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政策所涉及的国家、自治区、市出台更优惠的政策,按最优惠的政策实行。
本政策由达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