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街夜景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8月,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54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也是新疆第一个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部,总体规划面积为9.8平方公里,东起河滩北路,西至北京路,南起新医路,北至喀什路。高新区交通方便,北有河北路,南有苏州路,西有城市主要交通干线北京路,东临河滩赂,中有河南路东西贯穿全区,通过河北路、河南路、鲤鱼山路到达北京路及河滩公路,与城市道路及公路网相连接,可以很方便地到达全市各地和飞机场、火车站等对外交通枢纽。
高新区依托新疆产业基础、产业资源禀赋,从推动新疆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出发,从切实提升区域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契合配套出发,已明确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煤炭石油化工、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六大产业作为主导产业方向。一些特色资源,如番茄、红花、枸杞、啤酒花、风能、太阳能等得到深度开发利用。建区以来,高新区累计实施高新技术项目385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级“火炬计划”65项,转化为商品化的143项。通过实施国家或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使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壮大。2003年初经自治区科技厅审定的新疆93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有67家在高新区,占全区总数的72%。第一招商区“钻石城”和产业区完成“七通一平”,贵州路和钻石城两条科技街、创业中心孵化大楼、标准厂房、集中供热工程、火炬大厦、创业大厦等一大批重要基础设施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在为企业提供良好基础设施环境的同时,高新区着力营造顺畅有序的市场环境、体系健全的创新环境和功能完善的服务环境,吸引了一大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进入高新区。
投资优惠政策:
(1)入区企业中凡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从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生产性入区企业,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3)入区企业中凡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缴纳增值税25%部分,高新区管委会可通过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
(4)入区企业符合“新政发[2002]29号”文关于区外投资企业规定条件的新办生产性企业,经批准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5)入区企业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三年免征营业税。对技术转让和与其有关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高新区管委会对为高新区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实施奖励。
主要奖励标准列举:对直接引进世界5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高新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2-5‰一次性计付奖励金;对直接引进国内2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高新区内兴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1-4‰一次性计付奖励金;对直接引荐并促成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建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外方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1-3‰一次性计付奖励金;对直接引荐国内客商在高新区范围内兴建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有形资产1-3‰一次性计付奖励金;对直接引荐国内客商在高新区范围内兴建非生产性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投入)的中介人,按第一年企业实际交纳税收的5-10‰一次性计付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