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喀什温州企业联合会
第二条 性质:喀什温州企业联合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喀什参与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温州企业自愿组合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温州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温州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温州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温州企业形象;组织温州企业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更好地委西部大开发服务,为新疆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温州企业来喀什发展,并成为温州、喀什两市经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喀什温州企业联合会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第四条 喀什温州企业联合会主管单位为喀什地区招商局,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喀什地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以及政府其它相关部门的管理指导。
第五条 喀什地区温州企业联合会的办公地址在喀什市温州大厦一单元十五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喀什地区温州企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经营信息和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三) 组织协调温州企业开展与喀什有关经济组织、团体和个人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以交流。
(四) 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 组织温州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温州企业整体地位,树立稳中有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 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温州企业来喀什投资发展。
(七)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喀什地区温州企业联合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喀什温州企业联合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有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喀什的温州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多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多会员入会、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本会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保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带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机构;
(十) 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序有三分之二的历史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历史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 在本地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保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叫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 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还礼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办公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费;
(二)日常办公费;
(三)组织行业活动费;
(四)调查研究和课题等项目;
(五)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社会保障和
差旅费;
(六) 补助各专业工作机构;
(七) 宣传出版;
(八) 办公有房租金;
(九) 社会救助;
(十) 其它为保障正常工作的必要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管理工作具体情况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室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室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条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妥善安置本会工作人员及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喀什温州企业联合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