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12月 18 日喀什甘肃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喀什甘肃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喀什地区范围内(含农三师所属团场)具有甘肃籍的从事多种经营和经济实体以及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工商企业自愿组织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员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下,遵守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喀什地委、行署和有关部门关心支持下,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业的关系,发挥甘肃籍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招商引资推动甘肃与喀什两地的发展与合作,团结和引导来喀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有序发展,使喀什甘肃籍经营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更快地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稳步健康地发展,为立足喀什地区市场,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发展,巩固提高甘肃工商企业的信誉,进一步为甘肃和喀什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本会的主管单位为喀什地区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喀什地区民政局,本会接受喀什地区工商联、喀什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地址:喀什市克孜都维路193号紫东大厦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自觉依法经营;
(二)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单位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宣传甘肃和喀什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地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团体、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五)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为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受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培养一批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会员积极分子,提升商会的影响力,树立新陇商形象,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八)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甘肃人吃苦耐劳、艰苦创业的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九)关心帮助在喀什地区各行各业创业、务工的甘肃籍同乡,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排忧解难;
(十)积极组织甘肃籍同乡开展各项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大力宣传推广陇原文化精粹和陇人优良传统;
(十一)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服务性事业,创办服务实业或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商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并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按时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属甘肃籍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质;
(四)在喀什地区(含各县市和农三师所属团场)经工商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属甘肃籍工商界人士经营、投资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入会:提交入会申请书,须交1寸免冠照片3张、个人简介、身份证复印件;
(二)单位入会:填写入会登记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简介、法人代表简历等相关材料;
(三)经商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交会长办公会备案;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
(四)享有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援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犯本章程行为者;
3、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4、不按期缴纳会费者;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或会议者;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商会章程者。
第十三条 未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或会长授权,本会会员的外出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有对本会造成名誉、经济损害的行为,本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开展理事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会长办公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研究决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事项;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件。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本会章程的贯彻执行;
(二)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四)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定期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
(五)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对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越本会章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六)在发现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下,可由监事会成员联合提出举行临时理事会的动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二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能以大局为重,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无私奉献,能全心全意为在喀的甘肃企业和甘肃同乡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与专业才能。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会长、监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出席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及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研究并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行使有关职权;
(三)在会长不在位时,履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开展工作,根据工作分工负责一个方面的工作;
(二)根据本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提出并研究落实分管的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起草办事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准备本会会务文件资料,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建议名单,并交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做好到喀什工作或访问的甘肃籍领导和各方面人员的日常联谊和接洽工作;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会费采用按届核定、按年度一次交清的原则收缴。会费收缴办法和会费标准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的收缴支出原则在本会账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后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已经2011年 12月 1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