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市金融办地方金融处处长陈榕因涉贿共计160余万元一案昨日宣判,陈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此前退还的180余万元人民币悉数上缴国库。
据指控,2007年2月至2011年9月,陈榕任广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处处长(副巡视员),在负责广州市中小金融企业和农金会风险处置工作中先后收受贿赂共计26万元;2010年11月起,陈榕负责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市场监管,在对担保公司进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资质初审、规范整顿及日常监管过程中,多次收受广州8家担保有限公司现金共计140余万元。
受贿事发,陈榕自动投案,坦白交待所犯错误,对指控罪行供认不讳,并超数退还查处赃款。鉴于以上表现,法庭决定酌情从轻处罚。判处陈榕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没收扣押的赃款168.5万元,上缴国库。
陈榕当庭表示不上诉。(记者 实习生 冯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