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裁定继续审理的案件被一审法院另行立案,原告没有出庭,庭审笔录赫然写着“查明原告到庭”。没有授权委托书,甚至没有民事起诉状,法官却煞有介事地开庭审理并下达民事判决书,而民事庭长感觉并无不妥。
“2012年2月28日这天,我正在200公里远的宁波跑运输,分身无术,却被法官‘写进’温岭市法院的庭审现场。”
2012年10月13日,金健得到通知,温岭法院(2011)台温商初字第1534号民事案件即将在台州中院二审开庭,作为上诉人的他翻阅着一审庭审笔录,感到大惑不解。
庭审笔录记载:“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金健及其委托代理人卓茂才、被告蔡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审判长:根据书记员查明,今天出庭的各方当事人有原告金健,男,1981年10月出生……经核对,原告金健及其委托代理人卓茂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金健是浙江温岭本地人,今年31岁,针对温岭市法院(2011)台温商初字第1534号民事案件,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从来没有递交过起诉状,也没有委托他人代理,这是法官搞的虚假案件。”
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卓茂才表示,他并未受到金健的委托,只是碍于情面,被法官三番五次做工作才去出庭的。
担保纠纷案 一波三折
民间借贷,在浙江温岭十分普遍、活跃。
事情得从5年前说起。2007年3月21日,温岭市奥康鞋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金健借款105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7个月,担保人为蔡某华。
“然而,借款到期后奥康鞋业公司没有偿还借款,借款经手人老板娘高某莫名失踪。”金健对记者说,在诉讼时效将满的2009年10月9日,他将委托卓茂才律师,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蔡某华告上温岭法院,请求被告承担奥康鞋业公司借款之担保责任。
2009年10月13日,金健收到温岭法院的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案号为“(2009)台温商初字第1886号”,此后,金健接到的法院所有法律文书,在首要位置都注明了这一案号,其中包括诉前保全裁定。
经过漫长的10个月的等待,2010年8月20日,该案在温岭法院开庭,被告人蔡某华当庭否认为这笔借款提供了担保,“没有签过名,捺过手印”。
作为证据,原告向法庭出示了经过法院委托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证明借款合同上的“蔡某华”3个字为其本人书写,被告反驳道:“这份鉴定结论错误,鉴定所技术不足,是按照肉眼看出的,且鉴定人员年龄过高,均大于60岁,老眼昏花,我们持有异议。”
庭审后不久,蔡某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金健伪造借款合同,有诈骗嫌疑,3个月后,温岭市公安局对金健以妨害作证罪呈批立案,法院遂作出裁定,中止了本案的诉讼。
2011年5月4日,温岭法院又作出第二份裁定,认为金健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驳回起诉,如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可重新起诉,再行主张权利。金健不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台州中院提出上诉。
金健认为,公安机关的《呈批立案表》不等同于《立案决定书》,债权人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
在此期间,温岭市公安局委托上级公安机关对蔡某华笔记重新进行了鉴定,结论与前次鉴定相同。2011年7月4日,温岭市公安局以现有证据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撤销金健妨害作证案。同年10月21日,台州中院作出裁定,撤销温岭法院“台温商初字第1886号”裁定,指令温岭法院继续审理。
经过两年的折腾,金健已经精疲力竭,本以为温岭法院会遵照台州中院意见继续审理,但法官告知他,在驳回起诉的裁定发出后,温岭法院已经结案,必须重新立案才能审理。
“我们都是这么做的”
“对于法院这种重新立案的做法,我是反对的,那样会出现很多问题,诉讼费、代理费等,时间上也可能会拖得更长。”金健说,我们只要求法院继续审理。
然而,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
2011年11月24日,金家收到来自温岭法院的特快专递,里面装有加盖法院公章的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审判庭成员告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件,但案号全部为(2011)台温商初字第1534号。同信寄达的还有金健两年前的民事起诉状,要求金健一并签字后寄回温岭法院。金健面临着“被原告”的尴尬,但他未予理睬。
金健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阅卷时又发现一件荒唐事,我家人签收的特快专递,在法院邮寄送达的回执上,却出现了‘本人’签收的特别注明。”
“我也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件,我明确告诉法官,你重新立案,变更了案号,那么就是全新的案子,当事人没有委托我,我不能代理。”
卓茂才律师供职的明权律师事务所与温岭法院仅有百米之遥,他坦承在法官的再三请求下,碍于情面,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出庭为前原告主张权利。
“按道理我要再收取一份代理费的,可话说回来,人家没委托我凭什么收费?”
没有原告的理睬,温岭法院民二庭组成了与一审审判人员不同的审判庭,在2012年2月2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2012年6月29日,下达了(2011)台温商初字第1534号判决书,驳回原告金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由金健负担。
接到判决书的金健一头雾水,他在第一时间上诉至台州中级法院,其中很重要的一条理由是,上诉人没有重新起诉,温岭法院所立(2011)台温商初字第1534号案是个空案,上诉人没有参加庭审,没有委托代理人,所以认为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2012年10月15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外形酷似白宫的温岭市法院,走进法院,里面回廊九转,没有内部人员带领寸步难行,一位工作人员调侃,“都说我们法院像迷宫,不假吧?”
“我们都是这么做的,一个案子那么长时间不可能不结案,结了案再继续审理就要重新立案,法院就是这样的程序。”温岭法院民二庭庭长俞圣岳认为很正常,他告诉记者,从形式上看是两个案子,但实体上审理时是按一个案子来对待的,金健在“(2009)台温商初字第1886号”的委托代理在本案中依然有效,他是特别授权委托代理,所以有代理人参加就可以了。
“尽管向金健下达了第二次缴款通知书,但诉讼费并没有让他再缴,我们内部做了调整。”俞圣岳坦言,这么做被告方也不太理解,“被告代理人要再次向被告收取代理费,我们做了解释工作才放弃。”
“怎么立案是立案庭的事,我们只管当做一个案子审理实体部分。”俞庭长再次强调。
立案、审理两张皮,势必给当事人带来麻烦和不解,记者欲采访立案庭庭长,接待记者的办公室夏主任经过核实,告诉记者,法院都是这么操作的。
对于庭审笔录有误的指控,俞圣岳一脸的不以为然:“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了,我们就视同委托人到庭,把委托人也写上,不仅仅是这个案子,其他案子也一样,我们都是这么做的。”
“这不是瞪着眼睛说瞎话吗?法院是查明事实的地方,眼前的事实都查不清,无中生有,怎么查明案情?”针对俞圣岳的说法,一位多年与法院打交道的温岭律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一案两号,不伦不类,尽管和法官关系不错,但我对温岭法院的这种做法是持反对态度的。”卓茂才律师表示。
都是审限惹的祸?
“最高院和各省高院对审理期限是有严格规定的,这使得一些法院和法官为了业绩或不被问责,弄虚作假,把不应当结案的案件草草结案,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烦,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
俞圣岳坦言,重新立案是从程序上防止审限过长,这是温岭法院的一贯做法。那么台州市中级法院持什么态度?“如此操作”在其他基层法院是否属于普遍现象?台州市中院又是如何管理的?记者来到台州市中级法院采访。
台州市中级法院负责接待记者的王主任首先联系民二庭负责人许战平接受采访,一年前,作出撤销温岭法院1886号裁定、指令继续审理的审判长是他,如今,金健再次上诉二审的主审法官也是他。
“中级法院指令继续审理,而温岭法院另行立案审理,严格来讲,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许战平含蓄地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复请王主任联系立案庭庭长,王主任说已经联系,立案庭庭长在院长那里,一会儿就过来。然而,记者再三催促,直到下班立案庭庭长也未露面。
夜幕降临,台州中院办公室高主任向记者致歉,“我们还没有到温岭法院了解情况,有些问题不便回答,明天上午电话在给你答复”。
截至记者发稿,台州中院没有任何回复。
金健告诉记者,从台州中院复印的案卷材料中,发现民事起诉状是从上个案子直接拿过来的,没有他的签名确认。
而记者翻遍卷宗,没有看到金健委托卓茂才为特别授权代理人的委托书。
2012年10月22日,台州中院审理了金健上诉案,代理律师认为,温岭法院另起炉灶、重新审理的作法完全违背了中院“继续审理”的裁定,是法官人为制造的假案,应当给予撤销。法治周末记者 刘立民 发自浙江温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