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
“仅2008年至2010年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为公司减免了超过1亿元的资金,不仅使企业自有资金周转更加灵活,固定资产投资也得到增加,相信新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还将进一步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8月8日,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陈海涛说。
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说,该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的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这位负责人表示,税收优惠政策明确指出,将对新疆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同时,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新疆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类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此外,对新疆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据了解,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自2001年起实施以来,新疆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符合优惠条件的各种纳税人的合法税收权益,有效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为新疆地方经济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据自治区地税局统计,仅2001年至2009年4月期间,新疆地税系统对全区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5000余户企业,共减免地方税收57.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