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获批再延10年,新疆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等行业新办企业可享“两免三减半”(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可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以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
西部大开发政策适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和广西。
自治区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西部大开发政策延续了前十年的税收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类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特变电工、新疆众和、天山股份、八一钢铁等一批新疆龙头企业都曾享受过去十年的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15%低税率优惠期间为2001年至2010年,如果政策没有延续,这些企业需要在2011年和2012年恢复25%的税率征税。
“西部大开发是特变电工惟一享受的一项税收减免税政策”,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介绍说,仅去年就减免了企业所得税4000万元。
自治区地税局数据显示:受惠前十年西部大开发政策,新疆5000余企业减免地方税收超过57亿元。
自治区工商联副秘书长陈新生介绍,西部大开发政策延续,不仅可支持新疆大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还可吸引更多企业来疆投资。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10年,是西部地区发展最快、百姓受实惠最多、面貌发生改变最大、群众生活条件和各项基础设施改善最大的10年”,国家发改委西部开发司曾在新疆调研后得出结论,“但目前新疆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社会事业和民生等诸多领域的建设发展水平与实现全国区域协调发展还有较大差距,需要国家在今后十年内以更大的决心、下更大力气推进西部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