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企业发展,吸引和鼓励外阜企业和自然人来园区注册经营,促进企业与园区诚挚合作,共赢发展,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一、对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奖励:
1、年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受所纳营业税款总额45%的奖励。
2、年纳税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受所纳营业税款总52.5%的奖励。
3、年纳税300万元以上,享受所纳营业税款总额56.25%的奖励。
二、对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奖励:
1、年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受所纳所得税款总额21%的奖励。
2、年纳税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受所纳所得税款24.5%的奖励。
3、年纳税300万元以上,享受所纳所得税款总额26.25%的奖励。
三、对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奖励:
1、年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受所纳增值税款总额12.6%的奖励。
2、年纳税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受所纳增值税款总额14.7%的奖励。
3、年纳税300万元以上,享受所纳增值税款总额15.75%的奖励。
四、兑奖办法以上扶持奖励办法自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始,全部采用先征后奖的方式,以企业在园区所属地方税务所及国税所纳税的完税凭证为依据,每月兑现一次,并于次月初完成兑现。
对于税收贡献高的企业可即征即奖。以上奖励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园区与企业约定的奖励政策由双方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