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正式建立于1987年,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秘书处是本会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协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市律师协会主要履行下列一些职责:
(一)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会员执业保障体系;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宣传律师工作;
(十一)开展会员福利事业;
(十二)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十三)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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