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钢铁流通行业协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07年12月21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全票通过的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辽宁省钢铁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辽宁省内钢铁流通行业的企业社团组织为会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地方性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宏观调控、为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和逐渐规范钢铁流通市场进行“双向服务”的根本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机制,促进钢铁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商业厅业务指导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1号远东大厦7层715室。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反映本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的前期性工作。
(三)统计国内外钢铁行业信息。对会员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进行分析、评价,并提供咨询服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四)根据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有关经济、管理等标准或规范,组织推进会员贯彻实施。
(五)受会员委托,对行业内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组织专题调查研究、讨论。
(六)组织有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
(七)代表辽宁地区钢铁流通行业参加国内、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建立与国内外有关钢铁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行业间合作,以求联合起来发挥行业优势。
(八)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24-86606933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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