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美术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省美术家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群众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1957年2月中国美术家协会辽宁分会成立。
1958年4月24日召开辽宁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12人,常务理事8人。
章程
第一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是在辽宁省委员会领导下由辽宁省美术家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群众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尊重艺术规律,团结组织全省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按照美术规律和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含团体会员。下同)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美术创作、美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任务
第五条
本会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从生活中汲取营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条
坚持美术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提倡不同题材、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和自由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美术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美术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加强美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学术研究,鼓励学术上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开展美术评论。
第九条
重视培养美术创作、评论、翻译、编辑、教育、艺术设计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设立辽宁美协艺术委员会和各门类艺术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积极增进与省内外及国内外美术家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际美术活动,推进中外美术交流,促进同世界各国美术家的友谊,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世界和平与进步。
第十一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它美术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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