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天,知名艺人吴静怡(艺名伊能静)与上海万众医院有限公司间肖像权纠纷在上海一中院二审开庭。
吴静怡诉称,2012年6月,她发现万众医院在其下辖的两个网站擅自使用她多幅照片,用于吸脂减肥、改脸型及隆胸、假体隆胸等女性整形手术的商业宣传。吴静怡认为,万众医院擅自使用她的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侵犯了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万众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4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万元、公证费2900元、差旅费1407元。
一审法院认定万众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其向吴静怡书面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公证费2900元、差旅费1407元,驳回吴静怡其他诉请。
万众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涉案照片系其形象代言人饶冬冬的照片,而非吴静怡本人照片,当下整容行业发达,照片中的人与吴静怡相似并不能说明就是吴静怡本人;即便照片是吴静怡本人,但也是由饶冬冬提供,万众医院并不知情。即便吴静怡肖像权受到侵害,原审认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过高,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吴静怡原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吴静怡的代理律师称,吴静怡从未代言过类似本案的产品,经其本人辨认,万众医院在原审中提供的10张饶冬冬的照片中,有9张是吴静怡本人的照片,部分是代言产品拍摄的照片,部分是为杂志拍摄的照片。原审判决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请求维持原判。
庭审过程中,万众医院递交了饶冬冬出具的关于代言费的收据;吴静怡则出具了录像,向法庭说明未能出庭原因及相关涉案照片的出处。双方还就万众医院提供的10张照片是否都是饶冬冬本人、两个涉案网站是否均由万众医院运营管理等问题,展开了多回合攻防。鉴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庭将在庭后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将择期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