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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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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摘录)

晋政发〔201628

 

一、政策扶持类(12项)

1、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2、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3、建立与转出地政府合作双赢的机制,凡转移到我省的加工贸易企业和通过“飞地经济”模式引入的园区,投产之后产生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转入地政府可与转出地政府、转出园区协商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返还,最高不超过50%

4、对转移到我省的加工贸易企业入住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的,根据需要提供标准化厂房与办公用房,并在迁入后一定期限内免收租金。

5、落实好国家及我省减免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发布我省面向加工贸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6、对我省承按加工贸易项目用地在年度计划中单列用地指标,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7、发挥我省优势,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和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园区参与全电量电力直接交易。对投资额度大、带动作用强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用电优惠奖励。

8、加工贸易企业货车享受我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优化铁路、民航货运方式,降低企业物流成本。鼓励各市制定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的具体政策。

9、各级政府要帮助转移到我省的加工贸易企业招工,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各市可统筹相关部门培训经费。对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用工进行免费培训。支持我省在去产能过程中的转岗工人到加工贸易企业工作,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10、鼓励各级政府优先采购我省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

11、按照重点突出、有序竞争、鼓励创新的原则,各市要选准重点承接的加工贸易产业,同时允许结合自身优势,自主确定其他特色产业链。为了避免省内盲目竞争,省政府将进行适当协调和平衡。各市根据承接产业对要素成本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出台促进加工贸易向当地转移的具体政策。

12、优先鼓励承接装备制造、食品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电子信息等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的新兴产业项目,鼓励承接我省具有资源优势和生产基础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禁止承接高污染、高风险行业和落后产能、严重过剩项目。

二、资金扶持类(1项)

对转移到我省的加工贸易企业,各市对企业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可以给予定额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配套服务类(3项)

1、对转移到我省的加工贸易企业,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员工享受我省保障性住房政策。

2、为加工贸易企业管理人员办理出入境手续提供绿色通道。

3、积极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和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简化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和备案手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

 

(摘录)

 

晋政发〔20176

 

一、用电优惠政策

1. 支持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风力、光伏发电参与交易,最大限度降低用电成本。

2. 对落地我省的大型及特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设定目标电价为0. 35/千瓦时。达不到目标电价的,由省、市、县参照数据中心当年缴纳税费的地方留存部分给予相应支持,不足部分由数据中心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四、用地保障政策

9. 将大数据企业用地纳入重点保障范围,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大数据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用地供应。

10. 在坚持发挥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决定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的政策引导作用,允许在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11. 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大数据企业,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土地用途改变为其他经营性用地或企业产权交易变更时,要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鼓励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建设大数据项目,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废弃的土地,从使用当月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12. 对在我省投资新建5亿元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土地出让收益地方留存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五、税收优惠政策

13. 以大数据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 在我省设立的大数据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定期减免税。

15. 大数据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资金支持政策

16. 在省政府新动能基金下,设立50亿元规模的促进大数据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用于对大数据企业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支持。

17. 整合省直各部门信息化专项资金,设立省级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支持全省大数据发展。

18. 鼓励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省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19. 对在我省新设立从事大数据创新应用业务或以大数据配套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为主营业务(主营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独立法人,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参照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给予相应支持。

20. 对在我省注册成立且总部设在我省的大数据企业,每年按其税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按照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规模,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21. 世界500强、国内电子信息百强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我省落户并投资5亿元以上发展大数据业务,竣工验收后投产并正常运行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经认定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参照第20条规定,每年按其税收增量部分给予企业奖励。

22. 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费率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同时,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科技创新政策

23. 鼓励自主创新,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大数据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4. 对牵头制定大数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5. 我省大数据企业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投股权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摘录)

 

晋政发【201719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设立,开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上述基金的管理机构,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1. 20151120201231在山西省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

2.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所管理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3. 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扶持政策。

1. 税收支持政策。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项税收支持政策。

1)企业所得税。

①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经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4个月以上,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4个月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参照执行。

③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其经营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纳税。

2)个人所得税。

①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其他税收政策。

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②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25号公告规定的,可在申报后税前扣除。

2. 财政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和补助。

1)规模奖励。对在我省境内注册,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基金,可按以下条件给予奖励:

①对基金实缴规模(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达到1亿元的创投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1. 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

②对基金实缴规模(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和达到5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上述各类基金,单支基金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具体奖励额度由基金注册地财政部门确定。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2)投资奖励。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落实,具体奖励额度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确定。

①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省境内创新创业企业达到1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②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我省境内企业的资金规模(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贡献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含省级)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3年给予减半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在3年内,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下(含省级)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为标准,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奖励。每家不超过5人。

4)办公用房补助。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市场房价给予1. 5%左右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左右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人才支持政策。充分认识专业人才在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贯彻落实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通过人才激励措施,引进高端基金人才,加快培养本土人才,不断提升我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能力和水平。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符合当地有关人才政策规定的,平等纳入人才政策享受范围。

2)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补助。

3)加强基金人才培养力度。建立本土优秀基金人才培养计划,推动业内股权投资基金高端人才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和专业培训机构等合作。

4. 其他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市级政策

大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摘录)

同政发【201751

 

第二章土地、财政政策

第四条土地优惠政策

1、来我市投资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并预留一定量的弹性土地指标,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

2、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3、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4、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5、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符合“指导目录”,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当年完成土地、厂房和设备投资总额50%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优惠

符合“指导目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所需生产厂房市政府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优惠:

一是政府代建,3-5年内企业租用,3-5年期满企业以成本价回购,之前所交租金折算成回购款;

二是自主建设,政府根据投资程度给予500-1000/平米的补贴。

第七条新上项目地方税收贡献奖励

1、符合“指导目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项目,自纳税起,前两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在我市地方年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2、符合“指导目录”的现代物流项目,且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自纳税起,前两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

3、符合“指导目录”的电子商务项目,经认定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的,自纳税起五年内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

4、符合“指导目录”的特色现代农业增效工程项目,且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起五年内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

第三章、总部经济政策

第八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实收资本10亿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第九条对在本市已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171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实收资本增加到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第十条对在本市已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5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2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100万元。

第十二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增值税的100%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的50%标准给予奖励;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80%予以奖励;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综合型总部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功能型总部和中介服务机构总部不超过5人。

第十四条上述总部或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3. 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

4. 辖区以外投资控股企业对在我市的总部企业税收贡献率超过30%

第十五条对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投资补助、土地使用、人才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产业基金支持

对现代煤化工、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以大数据、智慧城市为核心的信息产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航空产业、绿色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项目和国家级高科技孵化项目,市政府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优势企业产业升级、规模扩张,支持科技孵化项目产业化、创新项目规模化,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共赢。

设立境内企业上市引导基金,参与拟上市企业的投资。培育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支持金融服务机构为市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股权托管和业务培训,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照其实际提供服务的数量给予补贴。

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企业上市及挂牌支持

鼓励企业在主板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对落地在大同市拟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从进入上市辅导期开始,每年奖励200万元,加上上市后的奖励,最高达1500万元。对拟通过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挂牌辅导期内每年奖励20万元,加上挂牌后的奖励,可达100万元。

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企业。

第十八条上市企业再融资及发债支持

上市公司再融资且用于大同市的,2亿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奖励50万元,2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100万元。企业发行债券成功的,按每期债项规模给予5‰的贴息奖励,每期债项贴息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九条企业并购重组及股权投资支持

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者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一次性给予补助400万元。对收购本市企业、收购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兼并重组完成后5年内,对其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对兼并重组我市困难企业,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对重组方给予5%的贴息奖励,最高500万元。

第五章新经济发展政策

第二十条特别鼓励发展新经济。“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电子商务,智能制造、大规模定制化生产,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制、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新兴产业和业态,是培育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的重要抓手,要特别予以鼓励。

第二十一条放宽新经济市场准入。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支持体现新经济特点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放宽住所登记限制,允许新经济主体利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解决“住所”登记问题。放宽经营范围限制,鼓励新经济主体跨界融合发展。

第二十二条对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新经济企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的新经济企业;经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销售收入高于2亿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新经济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贴比例。

第二十三条对新经济引领企业和研发机构的首席技术专家,每年给予5-30万元财政补贴。

第六章人才政策

第二十四条引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急需的领军拔尖人才,凡能够引领全市产业发展、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引进方式,由市、县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鼓励高层次人才来大同创新创业。凡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全职在大同市创新创业,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年内每年按90%予以补贴。

第二十七条全日制博士、硕士来我市创新创业,促进我市新经济发展的,落地1年后分别按博士8万元、硕士5万元给予安家费,落地3年后在大同市购买住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购房补助。

第二十八条对我市引进的重点产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在医疗服务、子女入学时可优先享受我市优质医疗、教育资源。

第七章优质服务事项

第二十九条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凡来我市兴办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手续齐全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在本市的承诺期限全部办结;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属于上级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所有上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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