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2017年版)
(摘录)晋政办发〔2017〕61号
三、土地方面
18. 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19. 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使用之月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 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情况,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1.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民营企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下,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22. 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1年不满2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优先安排民营企业使用。
23. 鼓励晋商晋才回乡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在省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解决。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省重大晋商晋才回乡项目,由当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晋商晋才回乡重大项目进入开发区(园区),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对晋商晋才投资非营利性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24. 对经营性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价格参照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标准。
25. 鼓励创业创新企业盘活存量用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26.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时,充分考虑并统筹保障物流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优化物流业用地空间布局,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其中属于工业用地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积极推进采取长期租赁、先出租后出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土地使用成本。
四、财税金融方面
27. 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30.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研发活动,允许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列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3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32.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3.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34.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5. 企业在
36.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缴纳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8. 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高校毕业生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再扶持。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9. 建立总部经济发展的综合政策扶持体系,统筹财税、科技、人才等各类政策,对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进行“一企一策”激励,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创新、自主品牌创建、高素质人才引进和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等,为引进总部经济提供政策支持。对跨省设立营业机构的我省企业集团总部和新引进的省外境外企业集团总部,如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晋商回乡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的,按照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给予支持。
40. 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41.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42. 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60%给予补偿。对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43. 支持物流企业按照现行增值税汇总缴纳有关规定申请实行汇总纳税,解决纳税人总分支机构进项税额抵扣和申报问题。
44. 对列入我省重点鼓励投资产业(产品)指导目录的项目,用水、用气价格按批量折扣的原则适当下浮,由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确定,用水价格下浮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10%,用气价格下浮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5%。
45. 结合财力,逐步加大标准化经费的支持力度,加强标准化工作示范、创建、推广工作,设立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奖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46. 社会资本参与的省高速公路网及普通收费公路PPP项目,仅通过“使用者付费”经测算难以达到合理投资回报的,按照有关PPP政策由省、市、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0. 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融资租赁租用设备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产生的租赁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五、科技人才方面
53.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中央财政给予的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和其他优惠政策。
56. 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引进政策,大力引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急需的杰出领军人才。继续实施“百人计划”等现行人才政策,形成较为完备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体系,不断加大引进人才的投入,对符合引进人才规定条件的返乡人才,享受我省的引进人才补助政策。对个人获得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8. 鼓励我省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由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融资成功的,奖励10万元。
60. 入选我省“百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人民币200万元的资助和其他优惠政策。
61. 入选我省“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个团队人民币300至500万元的资助及其他优惠政策。
62. 对入选“山西省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创业类人才,省财政每年支持人民币20万元,支持周期为3年。
63. 从我省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外,自动纳入我省“百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享受相应的资金支持和其他待遇。
64. 引进人才选聘为杰出三晋学者的,省财政发给每人每年津贴40万元;在我省安家的,省专项资金给予每人200万元安家补助;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500万元。选聘为三晋学者的,省财政发给每人每年津贴20万元,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理工农医类学科20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100万元。选聘为青年三晋学者的,省财政发给每人每年津贴10万元,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理工农医类学科5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20万元。
65. 引进人才入选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并创办技术成果产业化企业的,省财政最高给予5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从事技术研发的,给予5万元科研资助。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站资助;对进站博士后省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的科研和生活补助。
66. 对长期在我省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公安部门办理对应时限的工作类居留证件。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提供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便利。
67. 利用我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对参与项目的无工资性收入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可以开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六、要素成本方面
71. 取消或停征《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规定的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其中,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72.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3个部门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质监部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林业部门:林权勘测费。
73. 暂停3个部门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部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海关部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林业部门:森林植物检疫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74. 暂停4个部门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土资源部门: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质监部门: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检验检疫部门: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75.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76. 根据山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相应调整终端目录销售电价,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 3分,大工业用电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 7分。
77. 省内天然气门站价格降0. 02元/立方米;降低省内城市燃气企业配气价格,非居民购销价差不得超过0. 80元/立方米;工业用气在降低后非居民购销价差基础上继续下浮,下浮幅度不低于5%。
78. 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标准平均降低60%。降低后的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标准:单笔排污权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手续费率为2%,单笔排污权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手续费率为1%,单笔交易手续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排污权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缴纳一半。
79. 取消我省设立的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收费;调整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门票收费管理模式,今后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其他检验项目收费标准降低20%,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减低40%。
80. 暂停征收太原、大同缺建绿地补偿金和临时占用绿地费2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81. 降低省内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经营机构的备用金额度,由70万元人民币降低至50万元人民币。
82. 对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投资补助、土地使用、人才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中小微企业方面
83. 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84.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85.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免收新药注册费(对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小微企业),免收首次注册费(对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小微企业),免收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免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86.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文化行政部门对小微文化企业及小微文化企业份额达到30%的联合体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投标产品和服务,可在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规定范围内按较高标准执行。
87.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型微型工业企业,省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8. 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方式,对中小微企业建立的技术研发中心,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89. 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支持。(1)业务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0. 5%的比例给予补助。(2)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单笔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3)增量业务奖励:对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长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增长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4)资本投入:对政府直接或间接出资新设或增资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资本投入支持,并委托相应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单位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5)代偿补偿: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委托省级再担保机构实行专户管理。当省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代偿额50%以上的比例(含)给予补偿时,代偿补偿资金按照不超过代偿额30%的比例对担保机构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照代偿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6)创新奖励:对积极探索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推广效用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7)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本投入方式除外)。
90. 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1)无偿资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服务平台或机构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采取后补助的形式,按照不超过其项目投资总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建设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业务奖励:对服务平台或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服务,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1. 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1)每年选拔不低于100名中小微企业优秀经营者到国内外高等学院进行系统进修培训,每人每年培训经费不超过1万元。(2)每年对不低于1000名有潜力中小微企业投资者进行创业能力、投资能力、经营能力提升培训,每人每年培训经费不超过1800元。(3)每年对不低于10000名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管理能力培训,每人每年培训经费不超过1200元。
92. 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特别是小企业基地建设。(1)改善创业环境。重点支持创业基地新建和改扩建生产厂房和服务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新建或改扩建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提升创业服务能力。重点支持创业基地对入驻企业的房租减免优惠、创业辅导等公共服务活动和运营管理。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专项资金支持的创业基地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制造业和物流业为主的创业基地厂房、场所建筑面积至少在6000平方米以上;服务业创业基地场所建筑面积至少在2000平方米以上。(4)专项资金支持的创业基地其入驻企业必须达到一定户数。制造业为主的创业基地入驻中小微企业达10户以上;服务业为主的物流型和城市楼宇型创业基地入驻中小微企业达25户以上(包括个体工商户)。
93. 实施品牌奖励,对国家工商总局依法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工商局依法新认定的山西省著名商标予以奖励。(1)每年对首次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2)每年对首次认定的山西省著名商标的中小微企业一次奖励5万元。
94. 支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发展。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在本区域内培育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公用基础设施完备、上下游产业布局合理的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对产业集群效果明显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95. 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国际结算等服务。
八、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
96. 省财政设立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强化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支持,采用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装备制造业研发、制造、应用等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工业转型升级专项、省级科技创新基金等财政资金,支持装备制造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重点领域重大装备的首台套应用等。
97. 针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自主创业、自主创新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特别融资账户和其发起设立的投资(引导)基金、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和相关增值服务。
98. 对通过技术改造资金、专项基金等方式支持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和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支持。
99. 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涨价补助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完成情况相挂钩。多渠道筹集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检验测试和推广应用等。
100. 对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贴资金的50%给予省级营销补助。
101.
102. 各市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103. 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104.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05.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市、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106. 围绕新型金属材料、新型化工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前沿新材料四个方向加快推进我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允许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新材料企业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新材料类企业与煤电联营的发电企业开展股权合作,相互参股20%以上的,支持双方开展长协交易试点。
10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08.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109.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10. 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从低征收。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111.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可按规定比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2. 对投资建设电动汽车基础设施,要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电力部门要为充电设施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
114. 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符合国家专项申报条件的,优先申报;符合我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116. 对军民融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军民融合重大项目落地、军工高技术成果转化、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发展、军民融合产业园(基地)、鼓励“民参军”等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设立山西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与中央军工集团共建山西军民融合双创孵化基地,省人民政府在场所、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九、能源产业方面
117. 符合政策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18.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119. 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
120. 对煤炭生产企业在采煤过程中,为保护矿井安全和生产安全,对瓦斯矿井抽采利用的煤层气,免征其资源税。
121.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122.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3. 对晋商晋才回乡投资生态环保重大项目,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对晋商晋才回乡创业研发的环保先进应用技术在省内优先示范试点,推荐申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目录。对符合开展示范工程建设的,优先安排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资金。
十、传统优势产业方面
125. 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一是在省内注册,法人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二是在我省境内实施的智能制造、技术创新、绿色制造、军民融合、工业强基、公共平台、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服务制造创新等方面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用贴息和补助方式,一是对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给予贴息。二是对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比照申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补助。对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以及公益类、公共平台类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补助。三是特别重大的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十一、现代服务业方面
127.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8. 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鼓励高等院校与经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重点培养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养老服务、居民和家庭服务、旅游服务等专业人才,经教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
129. 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风险给予一定的补助,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普惠金融的原则,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30. 中心城市逐步迁出或关闭的工业企业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实行公益类服务业划拨用地政策,医疗、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享受政府划拨供地政策;节水、新能源开发、环境保护、污染治理、通信设施以及邮政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允许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依法变更用途,转向发展物流、旅游、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
136. 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或具备快递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及快递企业改扩建的分拨处理场所的服务设施,新增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快递企业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运营1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新增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首次评定为
137.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138. 对公益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公益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139.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举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40. 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4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142. 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公益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143.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144. 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145.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设施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除公立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服务主要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146. 根据养老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147. 对于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新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对于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1年的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148. 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广告领域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严格限定在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清理其他不合理收费,推动落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
150.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51. 对于获得国际和国家级重要奖励的原创精品以及获得国家认定的动漫游戏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评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52.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53. 对我省演艺企业获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大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省级(杏花大奖)评奖的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剧目,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省级评奖(杏花新剧目奖)的原创舞台艺术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我省工艺美术企业获国家级(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金凤凰奖”)、省级(山西省工艺美术“神工杯”)评奖的原创工艺美术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54. 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155. 对我省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影视作品,从现有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动画影视作品在院线上映或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首播的,按照每分钟二维500元、三维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影视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黄金时段及其他时段播出,电影作品分别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电视剧作品分别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首播,给予一次性短片5万元、长片10万元奖励。
156. 对从事文化创意、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数字印刷、动漫游戏、博物馆衍生品等业务的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各项行政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按有关规定实行免征。对电影制片、发行、放映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包括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157.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根据项目水平、贷款规模、贷款年限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和年限。贴息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贴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158.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具有三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或ITSS运维标准成熟度符合性三级以上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3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
159. 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创造力。大幅提高人员费比例,增加间接费用比重,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从原来的5%提高到20%。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
160. 对于研发设计机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
161. 众创空间的研发设计服务业企业,其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和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62. 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运行1年以上的省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生明确孵化效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引入优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并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进行电商化改造,形成明确效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连续支持3年。
163. 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组织我省企业抱团对接各类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活动,并取得成效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165. 支持省内制造业龙头企业率先将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管理咨询等业务分离,组建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以制造企业品牌影响力带动服务业企业品牌建设,按照新增就业人数和营业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暂不含省内煤炭企业)将销售业务分离,给予一次性奖励。我省建立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及省级的,给予一次性金额的财政奖励或运营补贴。
166. 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国家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
167. 对我省企业、商协会自主举办符合我省经济发展需要、促进消费、推动我省结构转型的展会项目及引进国内外重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大小及社会效应,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奖励。
168.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73. 围绕我省特色旅游资源创新开发的各类旅游线路产品,根据其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色性和原创性、可操作性和适游性以及产品生命周期和市场运营情况等,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开发投入市场运行的旅游项目,3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
174. 对创建成为国家
175. 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注册专利的,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79. 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发挥旅游文化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效能,支持大型旅游企业发展,加快推进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通过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鼓励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182.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标准税前扣除,体育企业发生的创意和设计费用,符合研究开发费用条件的,可按规定税前加计扣除。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185. 加快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与工业企业实行相同价格。
十二、特色现代农业方面
190. 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等在我省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按协议完成当年投资的农业产业化合作项目,享受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
193.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电子商务、农业物联网、农业大数据等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上述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收。
十三、新产业新业态方面
194. 以大数据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5. 大数据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96. 鼓励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省人民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197. 对在我省注册成立且总部设在我省的大数据企业,每年按其税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按照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规模,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198. 世界500强、国内电子信息百强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我省落户并投资5亿元以上发展大数据业务,竣工验收后投产并正常运行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经认定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9. 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00. 鼓励自主创新,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大数据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01. 对牵头制定大数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02. 我省大数据企业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四、基础设施方面
203.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4. 支持符合条件的临空经济区按程序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按规定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继续在规定范围内给予部分飞机、发动机、航空器材等进口税收优惠。
206. 向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
207. 在遵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规定执行;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投资者的,可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投资者、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者的,可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土地出让方案的基础上,将竞争确定投资者的环节和竞争确定用地者的环节合并进行。
208. 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支持供水、燃气、供热、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209. 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加大对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快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地下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做好在市政公用行业推广PPP模式的配套金融服务。
210. 落实对供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污泥处置及再生水利用等市政公用行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对民间资本给予公平待遇。对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执行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211. 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212. 对加工贸易企业和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园区用水、用气价格,按批量折扣的原则适当下浮,用水价格下浮幅度不得低于10%,用气价格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具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217. 按规定给予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