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政策
来源:侯马市招商办 浏览:次
除执行国家和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还根据侯马实际,确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优化政务环境
第一条: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健全外来投资企业排忧解难工作机制和投诉机制,营造承接产业转移良好的政务环境。
第二条: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公司的设立、工商、税收、进出口备案登记,用地申请、报建等事项,分别由发改、经济、环保、建设、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全程代理,让承接企业“无障碍进入、无障碍发展”。
第三条: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服务机制。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成立重点项目协调服务领导组,“一企一策”,从开工建设到竣工投产,全程跟踪服务。
二、保障项目用地
第四条: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和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保达标的产业转移项目,开设土地审批“绿色通道”,报批流程从简从快,优先保障供地并配套基础设施。
第五条:盘活、整合、流转我市现有分散闲置土地,科学规划工业园区,完善配套设施,对入园企业给予优惠。
第六条: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土地出让费用视项目的类型、规模以及使用土地性质、面积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一地一议”,最大限度给予优惠。
三、给予财税扶持
第七条:全面落实国家中部崛起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投资大、财政贡献率高的企业,按“先征后返”的方式,给予财政扶持。
第八条:对于承接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应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下限标准收取,其中市、区留用部分的50%返还项目单位。
第九条: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基金,对鼓励类的产业转移项目,给予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贷款按一定比例由财政给予1—2年的贴息补助。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可从承接产业转移基金中给予补助。
第十条:属“飞地工业”模式引进的鼓励类项目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由企业原籍地政府参与项目的税收分享,具体分配比例可由两地政府协商确定。
四、保障劳动用工
第十一条:建立劳动力供需信息平台,加强劳动就业培训服务。加大政府投入,定向扶持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建立校企合作机制,组织各类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专业技术培训机构,定取定点培训、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等方式,为企业提供熟练技术人才。
五、完善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加快中介服务体系服务。建立健全承接产业转移咨询、资产、资信评估、法律服务、经纪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扶持现有中介服务机构做强做大,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中介服务机构落户。
第十四条: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相关经济实体组建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外地信用担保机构来侯马开展业务,相关部门给予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五条:鼓励外来资本整体收购我市国有企业,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难予剥离;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费变更权属,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
第十六条:建立协调机制,搭建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创新,及时满足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企业的资信评估管理,对优质客户开辟“绿色通道”,发放信用贷款,并可发放应收财款质押贷款。鼓励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工业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
六、促进通关措施
第十七条:海关设立加工贸易通关专用通道,执行“便捷通关程序”。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核销手续以及货物通关手续。
第十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优先给予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出口免检、报检、绿色通道等审批、上报事宜。
七、鼓励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的转移项目,政策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对成功引进产业转移项目的公民、社会团体或组织,统一纳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按照我市招商引资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重点给税大户,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要求的,可以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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