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浙江温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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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浙江温州商会于2015年10月24日经上海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批准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前身为浙江省驻沪企业协会温州工作委员会(1999年5月成立)。现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指导。
据不完全统计,生活在上海的温州人有60万多,所办企业有9万多家,其中上规模有实力的企业5000多家。目前商会现拥有会员企业480家,遍布上海各个区(县),行业覆盖金融、投资、教育、房地产、服装、制鞋、电器、机械制造、印刷、市场、贸易等多个行业和领域。
塑形象、立品牌、扩影响、促发展,我们力求把上海市浙江温州商会打造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凝聚力、最具商业品牌价值的商会,真正成为中国商会组织的领先者。
上海市浙江温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浙江温州商会是经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在沪温籍企业和商界人士服务,为沪温两地合作、交流和经济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温籍在沪企业的发展壮大。
第三条 上海市浙江温州商会是本会的主管单位,本会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温州市人民政府的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服务范围:
1、坚持面向企业,为温州在沪企业服务,充分利用和大力开拓上海市场,努力发挥沪温两地的优势,为促进两地合作牵线搭桥。
2、为在沪温籍企业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培训服务,组织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政策、业务讲座,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3、联络会员、旅沪同乡及关心支持温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人士,举办各种形式多样的活动,增进友谊,促进交流,增进团结。
4、接受沪温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开展两地经济、技术、贸易、人才等领域的合作交流活动。视情编印资料,介绍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协助会员了解市场动态,扩大业务渠道。
第三章 理事和理事大会
第五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入会即取得理事资格。所有在沪温籍优秀企业经营者、工商业户或在沪温籍人士可以成为理事单位、理事或特邀理事;理事单位或理事须由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经商会秘书处审查,报会长会议批准。特邀理事由温州籍各界名人及热心本会工作的其他人士组成。须由理事会成员介绍,由秘书处审查后报经会长会议同意。
第六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2、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工作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自愿为在沪温籍企业及温籍经商者服务;
4、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报上海市浙江温州商会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
第九条 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选举会长会议组成成员;
4、决定换届工作等重大事宜。
第四章 会长和会长会议
第十条 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会长工作会议是理事大会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会长工作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执行会长在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中产生,由会长提名,会长工作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人正派,秉持信念,合法经营,文明经商;
2、热心本会,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热心为会员服务;
3、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在沪温两地有较好影响;
4、所在企业有一定实力或在本行业中有代表性;
第十二条 会长工作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长工作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组****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组****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为便于处理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执行会长、秘书长出席。会长因出国或较长时间不在上海时,指定一名执行会长代理会长工作。执行会长可实行轮班制。
第十三条 会长工作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职责是:
会长工作会议职责:
1、研究本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思路和工作任务,提供决策咨询意见,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及意见;
2、分析讨论本会的发展形势,总结本会阶段性工作情况,研究确定本会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提出可操作的对策措施;
3、讨论确定临时增补理事会新成员。
会长办公会议职责:
1、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检查理事会以及会长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2、审议决定召开会长工作会议、理事会及有关事项;
3、审定秘书处的经费预算方案和财务报告;
4、研究本会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秘书处和秘书长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的秘书处是会长工作会议闭会期间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执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以兼职为主)若干名。
第十六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会长工作会议和会长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组织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
1、办公开支和工作人员工资
2、编辑刊印资料费用;
3、组织有关活动费用;
4、购置固定资产;
5、与本会有关的其他开支费用。
6、本会接受上海市浙江温州商会对经费收支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终止和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本会涉及到会长、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会长会议通过后,报上级批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本会的终止注销,由会长会议作出决定,并报上级批准,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