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上午从市民政局获悉,本市将进行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新一轮上调,其中调整幅度最大的一级因战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从每年32990元上调到37940元,年增加4950元。新标准从去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各区县民政部门将向优抚对象补发2012年10月至12月三个月的抚恤补助金。
此次调整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
调整后,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按伤残级别每年增长470元至4950元不等。同时,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将依据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幅度予以调整,增长幅度大约在10.3%左右,如孤老中的烈士遗属抚恤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828元上调到每人每月2016元。(记者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