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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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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构建科技金融生态体系,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补贴。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对接受政策性股权直投的企业,3年内可进行股权回购,其回购价格按原股权出资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10%确定。(济政发〔201620号)

109.深化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为科研人员松绑助力。简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下放科研经费部分预算调整审批权。提高间接费用和人员费用比例,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按20%确定,赋予项目负责人绩效支出内部分配权。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济政发〔201620号)

110.鼓励科技园区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支持,用于载体内创新平台建设。(济政发〔201422号)

111.支持高端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我市“5150人才所创办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依据企业研发投入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产品研发创新扶持。(济政发〔201422号)

112.健全完善创新人才流动机制。支持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载体,对新认定院士工作站、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创新扶持。(济政发〔201422号)

113.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政策。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2大类共8种券。一家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每年最高可申领创新券60.5万元。

普惠券包括三种券:一是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用于企业通过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发以及新技术和新产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互联网和科技金融等服务。申领最高额度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并按实际兑现金额的10%给予科技服务机构奖励。二是服务券。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用于企业购买管理咨询服务、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法律维权等专业化服务,申领最高额度为5000元。三是活动券。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用于企业购买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举办的讲座、论坛、沙龙、路演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申领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重点券包括五种券: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10万元。二是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三是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各类科技园区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校、科研院所发明成果转移转化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四是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享受《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的中小微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20万元。重点券主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济政办发〔20179号、济科发〔201749号)

114.引导投资机构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给予风险补助,风险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不超过所获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投资后扶持,用于资助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费用支出。(济政发〔201422号)

115.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加快培育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对技术交易买卖双方,经技术合同登记后,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补助;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鼓励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116.支持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并从教育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部分成果转化基金,促进完善高校院所校地合作机制,加快科技成果就地产业化。对驻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科技成果挂牌交易和拍卖,并在本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不超过成交价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本市辖区内单位)3000万元以上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和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本市辖区内单位)2000万元以上其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中小微企业(企业为技术吸纳方)购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5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济发〔20189号、济科发〔201820号)

117.支持企业承接转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对成功实现技术和成果转化并实际取得效益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济南市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创新发展绩效突出的科技型企业作为市自主创新暨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对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科研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济政发〔201422号)

118.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济科发〔201820号)

119.优化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和海外优质资源集聚政策。设立“侨梦苑”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组建“侨梦苑”产业投资基金,有效破解企业融资困局;设立“侨梦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支持;实施“侨梦苑”企业融资费用补助,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设立“侨梦苑”专利质押融资专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建立“侨梦苑”服务协同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全链条“一站式”精准服务。(济政办发〔201811号)

七、营商环境

120.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1)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发挥省城在产业技术基础和人才方面的优势,对获得军工生产保密资质和武器装备承制许可证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扶持,以放大济南优势,促进济南市产业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对获得军工生产保密资质和武器装备承制许可证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济发〔20189号)

(2)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参与地方金融组织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补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每家担保公司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每家担保公司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济发〔20189号)

(3)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上“云”。2017年到2019年,每年设立2000万元企业上云专项引导资金,3年内推动1万家企业上云,对评定为上云标杆企业的,奖励10万元,其他上云企业按上云内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成立企业上云创新联盟,构建云服务良好生态。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建设,到2025年,我市50家企业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认定,对开展并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获得证书的非公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济发〔20189号)

(4)积极推广“PPP”模式。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支持民营资本投资产业发展载体、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医疗康养等兼具公共服务功能的产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济政发〔201817号)

121.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将消防、人防等设计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法制办。济发〔201823号)

122.开展“全链条”审批服务模式。大力推进“一次办成”改革,把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事项按链条进行优化整合,实现“一件事情一链办理”。(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济发〔201823号)

123.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凡有审批需求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全部实行“绿色通道”审批服务,优化重构再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大力推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探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市场主体监管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建立业主承诺、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变事前监管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发件”,进一步完善提升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运行模式,提供更加规范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济政发〔201817号)

124.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按照“能免则免,应放尽放”的原则,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推进核准范围最小化。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依法平等开放投资领域,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消除进入壁垒,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凡是负面清单以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即报即备。实行核准的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作为核准前置条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一律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济发〔20189号)

125.推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企业投资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时段”,实行容缺受理,提前介入进行审核、审批,待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移交书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从取得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到获取施工许可证为止,工业项目政府审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他投资建设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济发〔201823号、济政办发〔201821号)

126.加快项目用地和规划审批。积极争取并承接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批权限,相关审批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对工业、仓储类项目实行容缺预审、承诺审批。建设单位取得土地权属、提交设计方案并书面承诺符合规划要求的,于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标准厂房和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只审查整体布局、指标和建筑间距、退让。(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济政字〔201780号)

127.建立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实体经济项目取得立项和规划意见后即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标,民营投资项目可自行决定工程发包方式,非国有控股项目可自行招标,事后备案。实行开工备案制,实体经济项目在具备立项、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意见,并按规定确定施工队伍后,可先行备案开工建设,同步完善手续。(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济政字〔201780号)

128.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实施“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审”,优先办理。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项目,其排污总量指标落地辖区难以平衡的,由市级环保部门统筹协调解决。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小于1/年的新改扩项目,道路、管线类项目,排水去向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各类建设项目,实行排污总量确认豁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济环字〔2018166号)

129.工业项目分割确权管理。单个工业项目,因生产需要在接受投资、合资、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需要进行产权分割的,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楼层为最小单位办理分割确权。单个工业项目,建成后无实际生产或利用率低,确需进行产权分割盘活的,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以区县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核准的成本价转让给省、市支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以楼层为最小单位办理分割确权。单个工业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确需改变为商业用途的,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允许现状收储,重新策划后,按现有规划整体或分割后的现状实施招拍挂。(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

130.支持中小微企业快速落地,支持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由政府主导,在各开发区、功能区统一规划建设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的标准厂房,给予免除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等优惠政策,采取限价、限销售对象等方式对外租售,为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实现工业项目“拎包入住”。允许工业企业按栋、按层购买标准厂房或先租后买,所交租金可抵扣房款。(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济政字〔201780号、济发〔201823号、济国土资发〔201851)、济经信技改字〔20182号)

131.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统筹确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济发〔20189号)

132.企业开办“一次办成”。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办理、社保登记等事项。(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济发〔201823号)

133.简化分支机构设立程序。对快递、连锁商业等需在多县区设立分支网点的行业,可以自愿选择在市工商局或所在县区局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一照多址”,简化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济发〔201823号)

134.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商事登记申请人就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牵头单位:市工商局、相关审批监管部门。济发〔201823号)

135.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对具有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由审批发证部门一并实施审查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一企多证”为“一企一证”。(牵头单位:市质监局。济发〔201823号)

136.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对涉及实体经济企业的不动产登记实行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因法定事宜或纠纷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必须明确告知申请人办理依据、办结时限等信息。(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济发〔201823号)

137.扩大区域综合评价适用范围。在各开发区、功能区和连片开发区域,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雷电灾害评价、节能评价、文物保护、交通影响评价、泉水影响评价等事项,全面推行区域综合评价评估,由建设单位“逐一”编报,变为由各功能区、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统一”编报,实现区域整体评价评估成果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共用。(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济发〔201823号)

138.实施工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建设承诺制。对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原有土地上改建、扩建的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20%的前提下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节能等国家强制性要求以及规划审批要求、产业准入条件的承诺,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依法依规自主进行建设施工,竣工后接受相关行政部门验收。(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审批服务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济发〔201823号)

139.试点项目建设承诺制,企业在获得用地后对建设工程做出符合消防、安全、节能等国家强制性要求及产业准入条件的承诺,依法依规自主开展勘察、设计,通过技术性审查合格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允许建设施工,施工过程接受动态监督,竣工后接受相关行政部门验收。(牵头单位: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济发〔201823号)

140.推行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按照企业自愿申请、部门各负其责,工作并联推动、验测合一进行的原则,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涉及的综合验收事项,实施统一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验收文件。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济发〔201823号)

141.提升招投标监管效能。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开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依法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招标,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告知性备案;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和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实体经济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区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及招标方案核准后,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待相关手续完备后再进行开标。(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济政办发〔20181号)

142.优化出入境服务。对企业聘用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需办理每次可停留180天的R(人才)字签证、2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大幅缩短永久居留业务、签证业务、居留许可业务办理时限。将出境紧急会议、谈判、签订合同等紧急商务活动纳入证件办理绿色通道范围。为赴港澳商务企业简化手续、降低门槛。(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济公通〔2018220号)

143.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借征地、拆迁、补偿向投资者索要钱物、强揽工程、强行供料、强买强卖、阻挠建设等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属于涉黑恶犯罪团伙,组织专案力量实施打击。(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济发〔201823号)

144.包容审慎监管新经济、新业态。对网络社交、跨境电商、无人零售、社交电商、无车承运人、快递、养老等新经济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采取建议、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合法经营,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发生;对轻微违法,但未对社会、人身造成危害的行为实施柔性执法,依法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牵头单位:相关监管部门。济发〔201823号)

145.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家探索创新,宽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的失误,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建立我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凡是政府部门制定的涉企政策性文件,都要征求企业家意见或请企业家代表参与制定。(牵头单位:市法院、市工商联、有关政策制定部门。济发〔201823号)

14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鼓励和支持企业以商标、著作权、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促进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推动行业技术进步。(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济政发〔201817号)

147.建立营商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从企业全生命周期、企业投资环境、城市高质量发展水平等方面,选取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市场开放度等指标,建立我市营商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全面系统进行测评、分析,深入查找问题症结,推进相关部门进一步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济发〔201823号)

148.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组建全市统一的营商环境投诉平台,精准发现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加强督促整改、反馈落实和跟踪监控。企业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查处曝光机制。(牵头单位: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济发〔201823号)

149.建立营商环境问责惩戒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加大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问责情况纳入党风政风行风正风肃纪民主评议,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济发〔201823号)

八、人才支持

150.建立人才分类目录。建立全市人才分层分类体系,按照人才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将人才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国家级领军人才(B)、省级领军人才(C)、市级领军人才(D)、高级人才(E)五个层次。建立人才分类动态调整协调机制,成立市人才分类协调小组,定期修订完善人才分类目录。对济南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协调小组认定后,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发〔201716)

151.实施顶尖人才集聚计划。制定顶尖人才奖励资助实施办法。对新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团队,经评审认定,可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股权直投等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资助。对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500万元生活补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发〔201716)

152.深化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新来济创新创业的“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国家和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人才,直接纳入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管理服务范围,其中全职引进的,分别参照“5150引才倍增计划A类、B类创业创新人才项目资助。对我市自主申报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按照国家、省人才资助经费额度给予入选人才11配套。(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济发〔201716)

153.实施泉城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聚焦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量子科技、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先进材料、产业金融、现代物流、医疗康养、文化旅游、科技服务等十大产业,以“高精尖缺”为导向,集中力量培养本土重点产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对入选的创业人才(团队),给予最高3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同时提供工作场所房租补贴、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等支持。对入选的创新人才(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对成长性和业绩突出的人才团队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济发〔201716)

154.实施产业金融人才集聚计划。制定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5年内分层次引进培养一批紧缺型金融人才、领军型金融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金融高级专业人才,打造产业金融人才特区。根据引进金融人才的层次和水平及对全市金融产业的贡献,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生活补贴。对于特别优秀的领军型、紧缺型金融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办理,享受更高待遇。(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济发〔201716)

155.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机制。研究制定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泉城优秀企业家人才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跟踪培养。加大企业家培训力度,建立创新型企业家培训基地,定期选派重点产业领域的知名企业家到国()外学习交流。实行企业家培养导师制度,选择知名企业家担任导师,对新生代企业家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家参与全市战略决策对话咨询制度。(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济发〔201716)

156.支持用人单位更好发挥引才主体作用。制定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遴选一批重点企业,实施人才工程配额制。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子女教育费等费用,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我市事业单位引进ABC类高层次人才,可设立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对市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用人单位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鼓励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年薪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济发〔201716)

157.积极推进市场化引才。完善高层次人才供需精准对接机制,建立开放共享的高层次人才信息平台。组织开展“海外行、城市行、高校行”等高端人才专项对接活动,举办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大赛。在海内外高端人才密集地区设立人才工作联络站,构建常态化的人才联络网。实施重大引才活动服务外包,依托高端猎头机构,开展高层次人才寻访和引进工作。建立引才激励制度,对为我市引进落户ABCD类人才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招聘D类及以上层次人才的,在人才全职引进后,给予用人单位招聘费用50%的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用人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发〔201716)

158.深化“泉城学者”建设工程。加大柔性引才工作力度,建立柔性引才供需对接平台,支持用人单位在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柔性汇聚全球创新创业人才。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经评审认定,命名为“泉城学者”,并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对实施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济发〔201716)

159.建立更具活力的省会人才集聚机制。研究制定有利于驻济中央、省直单位人才在济创新创业的支持政策、激励机制和服务办法。将驻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人才纳入我市资助服务范围,对新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金补助。积极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等服务。完善驻济中央、省直单位人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支持机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支持中央、省直单位人才在济创业,享受引进人才创业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深化校()市、校()企合作机制,促进校()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济发〔201716)

160.促进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相应享受职称评聘、保险等方面待遇;离岗创业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再延长3年。除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认定后也可享受上述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发〔201716)

161.加强科研成果转化激励。建立和完善职务发明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按照不少于70%、不超过9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鼓励和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济发〔201716)

162.完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加大人才发展投入,整合市级财政人才发展资金,制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动态管理和审核监督,提高资金效益。各县区都要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不断增加资金规模。探索建立重点人才工程资助经费市和县区财政分担机制,根据县区财政状况确定差异化分担比例。创新人才发展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企业信贷支持,探索推行“人才贷”等扶持方式。建立人才创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对在济创新创业人才的企业贷款,可给予每个企业最高贷款额度500万元的担保费用补贴或部分贴息。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办。济发〔201716)

163.完善有利于各类人才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股权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税款。高校、科研院所等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我市十大产业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科技骨干人才及新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以结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大小,按照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贡献额度,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人,每人金额为贡献额度40%以内的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济发〔201716)

164.加强人才发展载体建设。研究制定引进和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意见,对引进共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在资金保障、建设规划、科研条件、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制定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选择部分研发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采取财政和企业共同投资的方式,建设重点企业研究院。在济南章丘高教科创片区规划建设济南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整合市、区两级资源,在人才引进培养、公共服务平台、生活配套设施建设、融资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先试先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园区设立“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按照省财政补助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建站经费。建设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开展离岸创业托管和海外人才项目预孵化,打造国际化综合性引才平台。(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科协。济发〔201716)

165.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强化人才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方面职责。建立人才政策调查和评价机制,采取“一年一调查、一年一评估”方式,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研判,根据需要及时完善、清理有关政策性文件。(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发〔201716)

166.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放宽人力资源服务业准入限制,鼓励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来济发展。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和规模发展,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加大高端猎头和国际知名人才寻访机构引进培育力度,加大高端猎头专业机构引进培育力度,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猎头机构的园区,经评审认定,可以按照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年度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品牌”“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强机构”“省级优质猎头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新获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省财政奖补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扶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研修培养,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队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发〔201716)

167.成立济南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将济南专家协会换届更名为济南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承接人才工程评审、人才培训、人才服务等项目,推动人才交流、政产学研合作,搭建政府和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桥梁。(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济发〔201716)

168.设立泉城“人才驿站”。全市范围调剂500个事业编制作为人才编制“蓄水池”,滚动使用、动态管理。凡具有事业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来济创新创业,5年内保留其事业身份,并享受人事档案管理、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审等服务。(牵头单位:市编办。济发〔201716)

169.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我市高层次人才因私出国()办理程序,提高高层次人才出国()事务办理效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牵头单位:市外侨办。济发〔201716)

170.建立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协同推进机制。以招商项目为载体打包引进领军人才与团队。实行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资一体化考核,县区从市外全职引进1名“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创业人才、创新人才分别视同完成1亿元、6000万元招商引资任务;从市外全职引进1名省部级创新创业人才工程人选,创业人才、创新人才分别视同完成5000万元、3000万元招商引资任务。(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济发〔201716)

171.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落实好山东省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各项待遇水平。深入开展人才服务基层活动,建立市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基层志愿服务制度,推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将服务基层成效作为市级人才工程的重要考核指标,市级人才工程项目适当向基层和县域倾斜,在名额分配、资金配套方面予以支持。完善科技副职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科技副职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促进产学研合作方面的作用。(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发〔201716)

172.积极推进人才改革试验区建设。建设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人才改革试验区,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方面,建立更加符合国际规则的人才政策体系、管理制度和服务模式,集聚引进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兴经济领域的高层次人才。积极落实济莱协作区省级人才改革试验区建设试点工作,在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壁垒和身份障碍、完善人才畅通流动制度体系、区域人才一体化等方面,开展改革创新实践。支持县区因地制宜,在人才集聚、政策创新等方面先试先行,建设一批特色人才改革试验区。(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济发〔201716)

173.建立人才“金卡”制度。为现有和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服务金卡,持卡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创业投资、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交通社保、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受到及时高效专项服务。加快推进国际学校建设和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办学,更好满足高层次人才子女对国际化教育和优质教育的需求,新引进的ABC类人才子女在就读方面,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妥善安排。妥善解决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问题,消除人才后顾之忧。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AB类人才参照享受我市一级医疗保健待遇;CD类人才参照享受我市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完善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优化人才服务窗口一站式办理,深化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对高层次人才实行跟踪服务。(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济发〔201716)

174.实行更为便利的人才居留落户政策。建立引进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原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在济落户,与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不受住所条件、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在市人才服务局设立“人才集体户”,来济创业或就业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依法注册登记就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可申请落户。对我市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成建制”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及团队,经市人才办统筹协调并审核后,可办理落户。(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济发〔201716)

175.优化外籍人才管理服务。全面推行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合一”,建设济南市外国人来华工作公共服务中心,为外籍人才来济工作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取消来我市工作年龄限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籍毕业生和外国留学生经申请可直接获得工作许可。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内申请办理R字签证(人才签证)的范围,健全完善外籍人才特别通道服务机制,为外籍人才及其家属提供签证受理和居留便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济发〔201716)

176.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统筹市、县区资源,通过两级共建、县区自建或整合现有房源等形式,集中建设或储备一批人才安居房,作为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周转房,周转期5年。允许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平台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住房)等配套服务设施。完善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对新引进的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BCD类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最长免租5年的住房。对企业新引进入户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月1500元、1000元的标准享受连续3年的租房和生活补贴。引进的D类及以上人才需要购买住房的,经本人申请并认定后,可不受户籍、在我市缴纳一定期限社会保险等限购政策影响。(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济发〔201716)

177.建设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重点建设“一库两网五平台”。“一库”是指人才项目数据库,动态分析掌握全市人才现状;“两网”是指“中国济南人才”官网和“睿智人才”微官网,发布人才政策、工作动态、人才需求等信息,搭建互动交流平台;“五平台”是指信息发布、项目申评、管理评估、人才服务、供需对接等平台,打通全市各类人才服务渠道,让人才享受一键式、互动式的优质人才服务。(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发〔201716)

178.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发挥党委(党组)在人才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深化组织部门人才工作牵头抓总职能。进一步明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健全成员单位人才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建立重点人才工作督办制度。强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落实党委(党组)书记人才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将人才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济发〔201716)

179.充分发挥党的组织凝聚人才作用。深化落实党委联系专家制度,真诚爱护人才、关心人才、成就人才。加强人才思想联系,强化各类人才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国情省情市情研修。加强人才政策宣传解读,加大优秀人才和工作典型宣传力度,营造爱才敬才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济发〔2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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