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获得安家补助或工作性补助的高管人员,根据《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济人才办发〔2017〕13号)规定,认定为市级领军人才(D类),享受相关绿色通道服务。其未成年子女申请来我市入托或入学(转学)的,参照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办理程序,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经金融办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金融办转市、区县教育部门,由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按职责审验通过后予以协调安置;高管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在指定市级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优先待遇。
45.《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政策施行前,已按照《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规定享受分期补助资金的企业,仍按该文件规定执行直至全部补助资金落实到位。(济政发〔2018〕31号)
46.加大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政策支持,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8〕13号)
(1)降低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成本。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要求开展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模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在中介机构出具完成改制的相关意见后,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一次。
(2)完善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后备资源培育以及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建立市、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企业改制综合服务平台,为改制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企业因规范改制、上市、挂牌需审批或出具相关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各县区政府对本地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负主体责任,根据改制企业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影响企业改制工作的障碍,县区权限内不能解决的相关重大事项,及时报市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每年在全市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绩效评价中成绩较好的县区,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3)提升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培育水平。完善上市重点后备资源库,以项目储备库为基础,探索打造资本市场资源培育孵化中心、常态化投融资项目对接路演中心,不定期开展投融资对接路演活动,促进企业与资本、信息、技术高效对接。对后备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之前所上项目未进行项目审批报备、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给予补办;涉及补办不动产权证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企业采取相关补救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符合补办不动产权证条件的,给予补办;若企业现状与城乡规划不相符,可专题研究调整规划,对涉及规划、国土等相关问题经市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同意并履行规划调整程序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有关环保项目审批、历史遗留问题由环保部门督促协调解决。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先核准或备案,所需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源供应、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等要素优先解决;企业资产变更、过户及企业股权内部重组转让而产生的对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相应补助;重点后备企业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成功实施股权融资,融资所占股本超过总股本5%,股权交易的市盈率大于8倍的,按其融资当年对市、县区两级财政新增贡献给予补助。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按转增注册资本金形成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80%奖励给相应持股人。
47.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8〕13号)
(1)推动国有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步伐,确保2019年完成全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各类资本市场,加大改制上市力度,具备条件的要加快整体改制,实现整体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要推动主业资产上市。引导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通过首发、借壳、并购等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推动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和与现有上市公司业态无关联且经营业绩相对稳定的二级及以下企业到“新三板”、省内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力争到2020年,有3家以上优势骨干国资企业在主板上市,2家国资企业在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3家以上国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鼓励已上市国有控股公司并购重组或整体上市。用好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参与国际国内并购等。积极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整合。
(2)引导企业选择合理路径挂牌上市。引导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发行地点,科学规划发展路径。坚持境内和境外上市并重、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并重、上市和挂牌并重,实施多层次、多渠道上市挂牌公司增长计划。对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争取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争取在创业板上市;对初创型、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争取在“新三板”和省内区域股权市场挂牌;鼓励外向型或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到境外上市。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新三板”挂牌企业自挂牌第2年起,当年净利润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补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改制过程中按照挂牌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挂牌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挂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享受该项补助的企业如再申报《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规定的拟上市企业财务调整规范补助的,需扣除本项补助金额。鼓励境内外中介机构积极推动我市企业通过首发上市、买壳、借壳、吸收合并等形式实现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每成功上市1家公司,奖励服务其上市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10万元;每成功在“新三板”挂牌1家公司,奖励服务其挂牌的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5万元。
(3)支持我市上市公司做大做强。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质押、债转股等方式募集资金,增强资本实力。鼓励主业不突出、资产质量较差、盈利水平低的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主营业务重组和债务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境内外并购,提升服务地方经济能力,发挥“以大带小”作用,推动传统产业聚集提升,实现打造一个大企业、带动一个产业链、形成一个产业集群的目标。对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再融资并将并购标的或融资额50%以上投资我市的,按照实际并购资产额、融资额的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补助,并分别补助引进该企业的县区或部门20万元、10万元。在我市合法设立的拟上市公司有限合伙形式的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解禁限售股的,按形成的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补助。
(4)开拓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强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债券发行平台的合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和创新性债券品种进行融资。推动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PPP等项目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盘活存量资产,力争将实体经济优势转化为资本竞争优势。
(5)提供多渠道融资增信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充分发挥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作用,研究设立市股权质押增信引导基金和债券融资风险缓释引导基金,运用市场机制为“新三板”和符合增信条件的企业进行股权质押或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引导基金增值收益部分可适当让利。
48.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打造资本市场产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8〕13号)
(1)建设基金产业集聚发展载体。通过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动式生态优化等方式,规划打造中央商务区私募基金特色园区或投资大厦等基金业聚集载体,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打造特色“基金小镇”,增强协同发展效应,促进产业链式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资本市场集聚区加快形成。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自营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2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4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300万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我市的,按照并购交易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并购交易额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100万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2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4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300万元。对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较大的,由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补助标准。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2)加大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集聚一批以境内外知名基金为核心的专业化股权投资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我市探索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加大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我市非关联企业,投资期限在2年以上,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多家企业的可合并计算;有市、县区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经营及投资退出过程中,按其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2年按照企业对我市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补助,后3年按照企业对我市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49.培育壮大要素市场,提升资源集聚配置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8〕13号)
(1)壮大要素交易市场。积极协调省级主管部门对我市发展要素市场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支持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创新金融产品,延伸业务链条,扩大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借助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在全省交易市场中的核心效应和专业优势促进各类要素市场集聚发展。支持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探索开展碳排放权、知识产权、农林产权等权益类交易业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资源配置能力的权益类交易市场,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区域辐射带动能力。
(2)探索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充分利用省会资源优势,围绕实体经济发展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设立矿产、农畜产品等方面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提供定价、贸易、物流、风险控制、供应链融资等系列服务。积极争取国内外期货交易所在我市设立大宗商品交割库。鼓励本地期货公司、交易场所加强与国际知名期货机构合作,合资设立分支机构,探索发展商品期权等衍生品场外市场,完善多层次衍生品市场体系建设。
(四)会展业
50.对济南市年度自主品牌会展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人才交流会不在补助范围。(济商务字〔2018〕71)
(1)展会租赁面积8000㎡(含)以上,且展位数量300(含)个以上的新兴题材展会给予补贴10万元;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5000㎡,增加补贴5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注:展会租赁面积以展馆合同及财务发票为准,下同)。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补贴,即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5000㎡(含),给予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
(2)展会租赁面积在10000㎡(含)以上,且展位500(含)个以上的专业性展会给予补贴10万元;展会规模每增加5000㎡,增加补贴5万元,展会最高补贴80万元。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补贴,即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5000㎡(含),给予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
(3)展会租赁面积在20000㎡(含)以上,展位在1000(含)个以上的综合性展会项目给予补贴10万元;展会规模每增加10000㎡,增加补贴5万元,展会最高补贴50万元。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补贴,即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10000㎡(含),给予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
(4)列入全市重点活动的各区县举办的特色展会及节庆活动,每届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对带动作用特别明显、影响力特别巨大的项目,经第三方评估审核认为确实需要加大扶持的,可以按适当比例增加资金补贴。
51.对引进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项目和机构给予资金补助。(济商务字〔2018〕71)
(1)对引进的,由国际权威机构组织承办、无财政支持的专业性展会,展会租赁面积在10000㎡(含)以上的,根据展会租赁面积等条件,每个展会给予补贴50-200万元。
(2)对引进的,由国家部委和国家级一类行业协会(学会)组织承办,且在国内成功举办的巡回展会,租赁面积在20000㎡(含)以上的,根据展会租赁面积等条件,每个展会给予补贴50—150万元。
(3)对引进的,由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上市公司、外资展览机构、中外合资办展机构等)组织承办,符合我市重点产业规划,租赁面积在20000㎡以上的,每个展会给予补贴30—80万元。
(4)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其在我市举办品牌展会的,按照展会规模和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52.对取得国际性、国家级认证的会展项目、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济商务字〔2018〕71)
(1)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对通过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展览业认证机构认证的展会,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
(2)对获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的“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的我市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全面提升会展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每年列支一定数额经费,专门用于支持对会展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对引进的国际国内会展业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政策。
(4)引导各会展场馆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办展环境。对各展馆的提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总数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生物医药
53.对企业重点投资的生物医药项目,根据相关企业资产规模、年销售额、项目投资额、职工人数、技术水平及上缴地方税收等综合情况给予奖励。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包括项目用地,下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100万元;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200万元。我市新上生物医药工业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定额指标的,优先列入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政发〔2016〕1号)
54.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其新药奖励标准为:1类药奖励1000万元,2类药和生物仿制药奖励500万元,3类、4类国内前三家上市药品奖励300万元。(济政发〔2018〕19号)
(六)信息产业
55.电子信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1亿元的,以及当年入选“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的,按有关政策分别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实施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TSS(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模型)等认证,对当年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对在我市投资新成立并运营的电子信息企业,根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按有关政策要求给予重点扶持。鼓励支持从事科技研发和生产经营的电子信息行业事业单位尽快转制为企业,建立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最大限度激发发展动力和活力。(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济政发〔2016〕1号)
56.鼓励软件园区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园区加大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力度,对园区新建或升级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包括软件开发平台、测试平台、云应用服务平台、动漫渲染平台、仿真模拟环境等)给予优先立项和重点支持。鼓励成熟园区、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的服务平台资源向社会开放服务,对提供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服务的公益性公共技术平台,根据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适当补助。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软件服务业企业认定、集成电路企业认定、企业数据库建设、行业统计监测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济政发〔2016〕1号)
(七)物流业
57.按照我市物流业专项规划调整优化物流园区布局。物流园区用地执行工业和仓储用地标准,并适当保留部分工业综合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实行差别化使用年期供应政策,按照我市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有关规定执行。(济政字〔2016〕32号)
58.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有关规定执行。(济政字〔2016〕32号)
59.鼓励符合规划的物流园区内物流企业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以项目为单位按建筑面积和技术内容给予相应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济政字〔2016〕32号)
60.对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1.对符合规划的物流园区内物流企业用水、用电按工业企业标准执行。(济政字〔2016〕32号)
62.对新评为国家
63.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4.对在我市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法人的物流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5.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均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6.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补助。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7.对获批省级、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物流企业(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8.对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物流企业,均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评为国家级、省级两业联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9.鼓励城市共同配送物流企业配置车型类别统一、外观标识统一、设施配备统一的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在拥有物流配送车辆100台以上的物流企业开展物流共同配送试点,予以优先办理配送货运车辆市区通行证,并提供相关停靠便利条件。(济政字〔2016〕32号)
70.对开放原有末端实体网点并升级改造为末端公共配送网点且新开放网点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2000元/网点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从事智能快件箱布放运营且新增智能快件箱达到300组(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2000元/组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济政字〔2016〕32号)
71.鼓励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建设标准化生鲜冷藏、冷冻食品配送中心,对专业从事生鲜冷藏、冷冻食品配送的物流车辆,给予市内通行和相关停靠便利条件。(济政字〔2016〕32号)
72.鼓励物流人才创业,对首次创办物流企业、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且注册时间在
73.提高道路运输审批效率,对新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并达到相关条件的,可现场办理有关手续,不能现场办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为市级以上重点物流项目提供上门审批指导服务。依托综合性能检测站,为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年审提供现场服务,不再对营运挂车强制要求进行二级维护及综合性能检测。在重点物流园区、配送站点及农产品市场周边按规定配建停车场,规划临时专用停车泊位,保障配货车辆停靠需求。对物流配送专用车辆,优先办理相关营运证照。(济政字〔2016〕32号)
74.对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75.对评为国家级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物流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76.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物流金融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77.对评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管理示范(试点或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78.对生产性制造业主辅业剥离,由企业物流变为物流企业且纳入全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79.对新认定为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80.改善物流车辆通行条件。研究物流车辆市区通行分类管理措施,加大对新能源物流车、冷链配送车辆、标准化配送车辆的便利通行支持力度。协调解决物流车辆过黄河收费问题。(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济发〔2018〕23号)
(八)其他产业
81.扶持平台型企业发展。鼓励平台型企业发展,根据对地方中小企业支持服务情况,每年确定10家重点平台型法人企业,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县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政发〔2018〕17号)
82.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鼓励建立电商平台,引导更多企业进入线上网络交易平台规范经营。培育网络经营新业态,推进移动化、互联网化经营,打造有影响力的品牌电商。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家和省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对线上销售当地农产品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建立电商特色小镇,获得有关市级以上部门称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济发〔2018〕9号)
四、提质增效
83.鼓励企业提升质量。对我市先进制造业首次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中国品牌500强”的企业最高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上述奖项的个人,按照单位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山东名牌”、“济南名牌”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84.鼓励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每件商标每指定一个国家最高奖励企业2000元;申请逐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商标注册,每成功注册一件商标最高奖励企业2000元;当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85.鼓励企业争当标准“领跑者”。对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扶持;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86.恢复振兴“老字号”品牌。对新获得“济南老字号”、山东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符合产业资金扶持政策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老字号”企业在我市特色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入驻经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87.鼓励区域品牌。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加大品牌宣传力度,设立城市品牌、区域品牌专项推广资金。(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88.加大对行业领军和高成长性企业激励力度。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和“独角兽企业”,在省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分别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在省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给予40%的贷款贴息扶持,最高扶持30万元。(济发〔2018〕9号)
89.推动高新产业规模提升。在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量子科技、生物医药、先进材料、产业金融、现代物流、医疗康养、文化旅游、科技服务等十大领域内,对在我市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济发〔2018〕9号、济政发〔2018〕17号)
90.推动产业链延伸合作。支持十大产业领域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市场拓展、研发平台建设,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开展本地化示范工程建设和对外投标活动。(十大产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济政发〔2018〕17号)
91.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促进中小微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对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均在我市的新增“小升规”法人企业,三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加强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集中公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2016年为基期,对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均在我市的十大产业领域的新增入库企业,每家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三年内,每在库一年,每年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济政发〔2018〕17号)
五、招商引资
92.实行社会化招商奖励。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户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引荐奖励资金。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引荐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投促局。济政办发〔2017〕5号)
93.对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的奖励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落户我市的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上年度排名为准,下同)制造业项目,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境外跨国公司和平台型企业来济设立地区总部,总部法人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的通知》(济政发〔2017〕3号)规定,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在我市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汇总纳税功能性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支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21号)
94.拓宽利用外资渠道的支持政策。鼓励企业(注册地在我市,下同)在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融资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返程投资按照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外商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重组与改造,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支持资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备较强偿债能力的企业发行境外债券。积极在城市基础设施、节能减排等领域争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市金融办、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21号)
95.产业招商政策。对于外商投资我市十大千亿产业,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产业集聚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前景广阔的世界500强项目、行业领先项目或重大产业项目,除按照利用外资规定给予奖励外,市级产业发展资金可按照市场化方式以股权或其他各方可接受的方式支持引进,重大项目可适当降低收益要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支持。(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21号)
96.鼓励境外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政策。对外商将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用于对该企业转股、转增资本或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1.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2.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21号)
97.严格兑现招商承诺。由市投资促进局和县区投资促进局牵头,统一受理各类招商政策兑现方面的投诉要求,协调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兑现依法签订的招商引资承诺。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济发〔2018〕23号)
六、创新创业
98.加大对创新平台载体的激励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市级新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十大产业领域新升级为国家级的企业孵化器、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财政一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奖励的同时,市财政按照1:1比例再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奖励。(济发〔2018〕9号)
99.培育发展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的科技型企业,对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济财教〔2018〕39号)
100.引导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打造“泉城众创空间”品牌,优先支持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众创空间建设,以及利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利用现有闲置厂房、房地产楼盘用于众创空间建设,鼓励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建设众创空间。对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营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济政发〔2016〕20号)
101.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鼓励园区及有条件的大企业建设海外孵化器,鼓励科技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建设研发中心。对海外孵化器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对海外研发机构或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新建的研发机构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济政发〔2016〕20号、济科发〔2017〕22号)
102.引导企业研发总部集聚。在济南高新区新设立的企业研发机构,视其团队实力、研发成果以及技术转移收入等辐射带动情况,一次性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并给予一定额度购、租办公用房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103.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新获批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依据当年实际研发投入和建设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济政发〔2014〕22号)
10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扶持政策,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科技重大专项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作为申报市级各类科技项目的重要依据。(济政发〔2014〕22号)
105.加快建立高效科研体系。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根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一次性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组织的科研人员服务企业活动,根据规模与成效,对组织单位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支持。鼓励创投机构投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最高给予每家创投机构200万元风险补助,对符合要求的被投企业按照不超过所获投资额10%的比例,最高给予100万元投资后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106.激发高校内生动力和活力。支持高校院所新独立组建或与我市各区(园区)和企业联合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科技园、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等方式,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开发。根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和研发成果在济产业化落地等情况,经评审或考核可最高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济人才发〔2017〕7号)
107.搭建泉城科创交易大平台,形成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产权及知识产权交易、科技金融服务等于一体的区域性科技服务中心,吸引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技术转移类、技术交易类、技术服务类、金融服务类、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类、咨询服务类等)入驻,给予减免3年房租的支持,并根据绩效评价,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济政发〔201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