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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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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921日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为切实抓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形成省、市共同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合力,有效解决政策知晓度低、企业获取政策信息不畅等突出问题,近期,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行了系统梳理,形成了《济南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以下简称,《政策清单》),共179条,现集中发布。市政府办公厅要求,《政策清单》涉及各政策实施部门要及时跟进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为企业获取政策支持提供帮助。

一、用地管理

1.用地指标向实体经济倾斜。对于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及土地成本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出让。实体经济项目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价格整体下调25%左右。(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济国土资发〔201851)

2.企业在原有独立工业用地(不含原工业综合用地和共用工业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提高容积率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对因增建厂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济国土资发〔201851)

3.实行项目用地弹性管理。实体经济项目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选择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并由所在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方式和出让期限。(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济国土资发〔201851)

4.探索工业“标准地”出让。在各开发区、功能区和连片开发区域,前期已经完成区域综合评价的土地,挂牌出让时明确公告规划建设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土地亩均产出、年土地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指标体系。以承诺制代替审批制,企业取得“标准地”并做出承诺后即可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济发〔201823号)

5.支持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用地。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荒滩、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根据城市规划和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鼓励新产业小型配套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局。济政发〔201817号)

6.支持旅游业项目用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具体供地政策以及乡村旅游、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旅游、研学旅游等新业态旅游用地政策按《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国家旅游局等11部委《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等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局、旅发委。济政发〔201817号)

7.支持文化产业、健康服务业等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相关产业用地政策,利用存量房产发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健康服务、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土地用途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符合相关条件,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规划局、卫生计生委。济政发〔201817号)

8.支持养老服务业项目用地。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专项用地指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非营利性(由主管部门认定)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批准转为营利性的,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济政发〔201817号)

9.土地领域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对201211前原研发用地(C6类土地)上规划建设的项目,属于政府及政府平台以联建方式建设的单体建筑,未改变用途的,可以按楼层和房间分割确权;已经改变用途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补交土地差价和相关规费后办理分割确权。进一步规范工业综合用地管理。今后不再新批工业综合用地,对已供工业综合用地,按现有批后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

10.因企业未能充分开发形成的低效用地,对未完成开发的部分,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可予以收回(购),并按现有规划重新策划,整体或分割招拍挂。(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

11.因企业未能充分开发形成的僵尸项目、烂尾项目,允许现状收储,可按现有规划重新策划,整体或分割招拍挂。(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

二、降低成本

12.加强税收优惠支持。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出台的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的纳税人实行即报即享、应享尽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税收优惠,执行去产能和产业升级企业停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11起新增留底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底税额退税,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实施。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3.简化报税程序。推广涉税事项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提供预填式一键申报,缩短企业办税时长。简化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为主。对无税控设备的纳税人推行简易注销方式,实现纳税人在线自行申报和办理注销。(牵头单位:市税务局。济发〔201823号)

14.减轻涉企收费负担。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除清单目录内13项收费外,其他一律不得征收。取消一批市定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杜绝供电、供热、供气、供水等公共事业、垄断行业向市场主体乱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编办、市物价局。济发〔201823号)

15.方便企业获得电力。简化企业用电申请环节,压缩用电报装时限,低压用户合并现场勘查和装表接电环节,普通高压用户取消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高压用户在竣工验收时仅需提供用电工程竣工报告和交接试验报告。根据省电力体制改革安排,推动企业参与省内或跨省区电力交易市场,开展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牵头单位:济南供电公司。济发〔201823号)

16.方便企业获得天然气。压缩报建时间,将集中报建客户报建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主城区小型工商客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并通气,普通工商客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并通气;各区县距离中压管道1km范围内,5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并交验,距离中压管道1km以外范围,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并交验。研究制定天然气直供政策,推动天然气生产管输企业向工业集中区等用户提供直供服务,对直供用户天然气价格可在政府定价基础上由供需双方协商下浮。(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济发〔201823号)

17.方便企业获得供水。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在报装手续、现场勘查、工程设计、工程安装等环节逐项承诺时限,将企业供水办理全流程时间缩短至60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城乡水务局。济发〔201823号)

18.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立“政银”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合作银行对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产生的风险给予补偿,最高给予合作银行本金损失40%的补偿。单户企业由风险资金给予补偿的贷款额上限为300万元。实施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补助,对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40%(小微企业按照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济发〔201823号)

19.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中小微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且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40%申请财政补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济发〔20189号)

20.推行企业贷款贴息。对十大产业法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法人企业给予融资费用(含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补贴,每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区按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济政发〔201817号)

21.设立转贷引导基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原则,坚持公开、公正服务。供不应求时,优先满足小微企业需求。单笔转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转贷费用按照转贷额1/天收取,且10天以内转贷费用不高于转贷资金额度5‰。如遇特殊情况转贷资金使用超过10天,合作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转贷费用,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牵头部门:市经信委。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85号)

22.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市、县区两级政策性担保体系,2017年年底前,年生产总值300亿元以上的区及高新区分别至少成立1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其他县区分别至少成立1家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政发〔201817号)

23.加大担保机构业务补助及奖励力度。支持担保机构发展,降低融资担保费用,对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业务补助,并按照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增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8%。(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济发〔201823号)

24.全面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取消企业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报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做法,全面开展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等信用担保方式,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济发〔201823号)

25.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采取由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构成的联动投资架构模式设立。由市、区县政府出资300亿元设立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形成不少于1000亿元规模的母基金群。母基金再通过出资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只子基金,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形成不少于2500亿元的基金规模。(济发〔20189号、济政办字〔201871号)

26.统筹发挥各大平台载体作用。做大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规模,整合部分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兼并、盘活部分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扩大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资产总额,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同时引入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等省属产业投资平台,撬动社会资本、吸引金融资本参与投入,打造百亿级产业发展基金,综合运用股权、债权等多种投资运作方式,助力十大产业特色园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发展。济南财金投资控股集团要充分发挥母基金支持实体经济的放大作用,重点围绕十大产业进一步明确资金投向。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对投资我市十大产业的基金,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劣后级资金。(责任单位: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济南财金投资控股集团,市发改委、财政局。济政发〔201817号)

三、产业发展

(一)宽禁带半导体产业

27.强化区域载体建设。

1)支持济南高新区发展宽禁带半导体产业。充分发挥济南高新区在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方面的综合创新和产业优势,聚焦发展金刚石等宽禁带半导体材料,加强规划策划,加快引进一批宽禁带半导体芯片和功率器件等重大项目。(责任单位: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济政办字〔201891号)

2)规划建设宽禁带半导体小镇。积极拓展发展空间,在济南槐荫工业区规划建设宽禁带半导体小镇,通过重点发展碳化硅、氮化镓、氧化镓等材料产业,以及基于宽禁带半导体的电力电子、光电子、微波射频等芯片(器件)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着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宽禁带半导体研发基地和产业聚集区。在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厂房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支持其他省级以上园区引进发展宽禁带半导体及相关产业。(责任单位:槐荫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济政办字〔201891号)

28.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成立宽禁带半导体产业研究院。支持槐荫区和山东大学联合国内外研发机构和重点企业,按照新型研发机构模式成立宽禁带半导体产业研究院。在宽禁带半导体小镇规划建设相关办公和科研孵化场地,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宽禁带半导体科技孵化器。市、区两级财政自2019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宽禁带半导体产业研究院发展,重点用于建设国际先进的宽禁带半导体研发、检测和服务公共平台,开展关键技术、芯片和器件等科技攻关,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材料、新工艺、新器件。(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济政办字〔201891号)

2)支持重点研发项目。对获得“核高基”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宽禁带半导体项目,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年度国家经费支持额度,给予等比例配套支持。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符合条件的,支持其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济政办字〔201891号)

29.创新财政金融支持。

1)加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体系下设立的产业创投类基金,投向宽禁带半导体产业,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培育、项目引进和企业并购。对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和省新旧动能转换等基金投资我市的宽禁带半导体项目,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政办字〔201891)

2)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级、区县级预算安排的相关扶持产业发展资金,要将宽禁带半导体产业列入重点支持领域,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济政办字〔201891)

3)鼓励市场化投融资。支持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等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对上市挂牌的宽禁带半导体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和奖励。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各类社会投资机构参与我市宽禁带半导体企业的孵化和培育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济政办字〔201891)

30.加快产业培育发展。

1)支持骨干龙头企业发展。对新上宽禁带半导体重大项目,符合条件的,推荐列入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通过协调解决规划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全力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对具有发展潜力、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支持企业逐步完成从材料、器件、模组和系统解决方案全产业链的贯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济政办字〔201891号)

2)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对企业重点投资的宽禁带项目,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年销售额、项目投资额、职工人数、技术水平等综合情况给予扶持奖励。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包括项目用地,下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100万元;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济政办字〔201891号)

3)对生产研发场地费用给予补贴。对在我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租用生产或研发场地的宽禁带半导体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对租金予以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政办字〔201891号)

(二)总部经济

31.总部企业引进奖励政策。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市竞得土地建设总部办公用房,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和建安成本的50%补助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成本的50%进行补助;在我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对以上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享受补助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撤销认定资格,退回所得补助。(济政办发〔201832号)

32.总部企业成长激励政策。(济政办发〔201832号)

1)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山东企业1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2)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的,给予经营者(法人代表或负责人)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每提高30亿元,再奖励20万元,依此递增。

33.总部企业人才保障政策。(济政办发〔201832号)

1)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济人才办发〔201713号)认定为领军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规定享受《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相关政策。

2)总部企业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可选择申请人才安居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享受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购房政策。

3)总部企业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读,按有济南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政策,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妥善安置。

4)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主动服务”的原则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为总部人才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34.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政策。总部经济项目用地,通过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下同)提出的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拟申请政府建房补助的总部企业,项目用地单独供应,不得与住宅用地捆绑出让。

35.总部企业新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济政办发〔201832号)

36.支持总部企业及其驻济分支机构申报汇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济政办发〔201832号)

(三)金融业

37.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亿元;4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2)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11日后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11日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①对外资银行一级分行、全国性大型银行一级分行或省外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对省内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

.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300万元。对保险公司济南市级分(支)公司,补助200万元。

③对法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法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200万元;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50万元。

④对已获补助的证券、期货营业部升级为一级分公司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参照本项政策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⑤对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立的支行、支公司,补助50万元。

4)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外资银行办事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500万元。

5)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38.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含)以上,其中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30%(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我市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5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10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3)对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11日后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11日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4)对符合本项政策第(1)条或第(2)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5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6)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的资金补助,按政府出资比例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享受的资金补助。

39.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主营业务合同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2)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11日后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11日前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3)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市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500万元。

4)对符合本项政策第(1)条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5)融资租赁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6)金融租赁公司购入本市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可参照本项政策第(3)条规定享受补助。

40.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通过年审。

2)对地方金融组织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11日后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11日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3)对新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最高给予2万元补助。

4)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5)地方金融组织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41.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3)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42.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

1)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新迁入我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2)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600万元。

3)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4)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补助: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折合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8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不足5亿元的,补助20万元。

5)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上市后实现首发融资的,按照融资额(以实际入境人民币为准)参照本项政策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6)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拟上市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600万元;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7)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待审的,补助50万元;企业挂牌成功的,补助25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50万元。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并在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8)鼓励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9)对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新三板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参照本项政策第(1)条或第(7)条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10)市金融办、财政局每年度对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下同)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对各区县在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参照实际发生费用数额给予适当补助,每区县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43.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

1)鼓励金融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市法人金融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补助。

2)鼓励驻济金融监管机构支持济南产业金融中心建设。对驻济金融监管机构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重要金融项目和金融资源引进等方面作出重大创新和突出贡献的,根据综合评定予以补助。

3)鼓励金融创新。支持金融企业开展金融创新,提高业务拓展能力。每年对驻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地方金融组织、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金融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且率先在我市应用推广的金融创新项目,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给予补助,一等奖补助30万元,二等奖补助20万元,三等奖补助10万元:

①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1年以上;对创新性较强、短期内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向市场推出6个月以上。

②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进质量效益起到明显推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有较大示范效应。

③已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和管控相关金融创新产品风险。

4)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落户补助。对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落户补助。

5)对符合本项政策第4)条规定的金融科技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6)金融科技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44.促进金融人才集聚的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

1)安家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不超过1人),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20万元。

2)工作性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不超过1人),3年内每年给予12万元工作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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