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吸引市外资金促进大项目建设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吸引市外资金促进大项目建设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大项目顺利落地、建成、发挥效益,遵循互惠双赢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扶持和奖励范围
按照“市外就是外”的原则,市外客商来我市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形成地方财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收费减免、财政扶持、引资奖励(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一)泰上生产性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
(二)农业产业化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泰技术项目。
(四)服务业项目,按照泰发〔2007〕2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执行。
二、扶持和奖励原则
按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对符合本规定的市外投资项目由受益单位予以扶持;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符合本规定的引荐人由受益单位予以奖励。受益单位是指我市国税、地税收益方。
三、收费减免
项目在建设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泰安市级减免权限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基金类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除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法定标准下限收取外,其余收费按照附二规定执行,并实行公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四、财政扶持
按泰增纳税形成的地方财力中市外投资方所占部分计算,前七年按50%给予扶持。
五、引资奖励
对引进市外投资项目的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客商在泰安再投资的,不再奖励。奖励对象为第一引荐人(引荐人是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最早同外来投资者取得联系,并积极协助促成项目落地、引进资金的个人)。引荐人的确认由外来投资者证明。
六、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大项目、科技含量高的项目、产业带动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财政扶持。
七、本规定由市招商局、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涉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
1、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各类基金
征收规定
2、财政扶持、引资奖励兑现程序
附件1:
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各类基金征收规定
一、市建设局
1、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
2、房产测绘费:免收。
3、园林绿化设计费:免收。
4、档案保管费:免收。
5、建筑墙体节能审批费:符合规定的,返还。
6、劳务工资保证金:符合规定的,返还。
7、施工图纸审查费:由市建设局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
8、招投标代理服务费:由市建设局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9、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由市建设局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10、工程监理收费:由市建设局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市规划局
1、规划放线费:免收。
2、地形图测绘费:免收。
3、规划用地服务费:免收。
4、工程设计服务费:免收。
5、规划设计费:免收。
6、规划建设保证金:符合规定的,返还。
三、市国土资源局
1、泰增用地勘测定界费:免收。
2、土地登记费:免收
3、征地管理费:免收,上缴省部分除外。
四、市科技局
地震烈度复核费:免收。
五、市经贸局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免收。
六、市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
七、市气象局
防雷图纸审核、检测费:免收。
附件2:
财政扶持、引资奖励兑现程序
一、对引资人的奖励采取先申报、后兑现的办法。引荐人填写《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市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引资奖励,须提供项目落户单位证明、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工程决算审计报表和资产评估报告(市外资金部分)及其它有效证明。
三、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建议,并提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引荐人持身份证明,到项目受益单位领取奖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市招商局、财政局、考核督查局督促落实。
注:从2013年起调整为沂蒙革命老区,享受国家中西部投资政策,是其他地区没有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