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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警方运被盗原油引发对峙 工友被警枪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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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7月24日电日前,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原油被盗案。据媒体报道,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产业园区的两家企业,涉嫌收购被盗原油,相关人员被抓。当大庆警方准备将查扣的油品运回时,一些嫌疑人的亲属堵在两家涉案公司门口阻止警方,称要运走的油品并非全是涉案的“赃油”。

  部分人员质疑,大庆警方在抓捕中存在严重不当、抓捕过多无辜人员以及律师会见被阻拦的问题。此外,多名最终被释放的人表示,在抓捕的过程中,很多工友被大庆警察用枪指头按在地上。

  对此,河北及沧州警方则认为,在案件的办理中,河北省公安厅、沧州市公安局已经全力配合大庆警方开展工作。但大庆警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在沟通协作方面考虑不周,办案存在一些瑕疵,存有引发当地群众强烈不满的隐患。

  大庆警方认为,沧州警方的处置工作开展不力,导致对峙局面一直无法得到化解,两家涉案公司院内的相关油品无法进行运输。大庆警方提出,目前的局面反映三个问题:第一,目前的对峙局面与各类侵害群众利益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相同,是一起违法犯罪事件。参与者都是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其雇佣的人。第二,阻挠回收原油,当地公安机关应该进行处理。第三,大庆警方是依法处置被盗原油。

  此前据媒体报道,5月17日,公安部就此事件召开协调会。公安部治安局在协调会上提出,大庆警方在没有沧州警方配合的情况下,绝不能擅自行动。大庆警方在执法中不应携带枪支,特别是将枪支带入存有易燃易爆油罐的企业,要求大庆警方立即将枪支交由沧州警方代为保管。沧州警方必须保证大庆民警的人身安全,如因工作不力,造成大庆民警人身伤害,要严肃追责。从大庆警方运油遇阻至今,已有两个多月的时间。沧州、大庆警方均表示,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跨界执法三大疑点?

  当事人律师:警方应该维护国家能源稳定 但不可违法逾界

  近日,针对相关人员质疑的“大庆警方在抓捕中存在严重不当”的问题,此案当事人“迟立强”的代表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邹佳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警方应该维护国家能源的稳定,也应该不遗余力地惩治涉油犯罪,但是这并不是说只要目的是正当的,就可以不顾手段的正当性,更不可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

  据悉,案发后,大庆警方对海通、富康两公司院内被查扣的油品进行了取样。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大庆油田勘探开发研究院色谱分析,海通公司被扣油品中,有7000余吨原油结构组分与大庆原油组分一致,1000余吨原油与大庆原油组分不一致,1000余吨成品油为柴油。富康公司被扣油品中,1000余吨原油结构组分与大庆原油组分一致,1000余吨原油与大庆原油组分不一致,1000余吨成品油为柴油。

  对此,邹佳铭律师认为,首先,就涉案两企业存放的油品事实而言,律师通过会见向两企业负责人了解的情况是海通公司分为东西两个厂区,西区生产的重油中含有原油成分,但是不超过10%。这些原油的来源除大庆外,还有山东、新疆、辽宁等地,但是厂区没有任何独立存放的原油,只有成品油。东区生产的是轻油,其中不含原油成分,东区厂区只有分别从山东滨州和天津大岗购进的大概600吨原料油。富康公司存放有大概200多吨原油,但是有多种来源,现在无法区分大庆原油的数量,还有400多吨成品油。

  邹佳铭律师认为:“首先,就涉案两企业存放的油品事实而言,在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并经法院认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这些事实。据当地质监部门对成品油检测,其原油含量不足10%,根本与被盗原油不具有同一性,对此能否认定为赃物,还需法院裁决。”

  其次,关于对涉案油品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只能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不得进行处置,只有经过法院审判才能确定涉案物品是否是赃物并予以返还或没收。本案涉案油品如果是赃物,应随案移送。在不便于移送的情况下,应该原地查封扣押,不得擅自返还处置。

  在管辖权和异地执法问题上,邹佳铭律师表示,如果两企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也应该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即沧州公安管辖。如果需与盗窃案并案侦查,应该向相关部门批准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不可否认的是,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限制会见的案件。

  “用枪抵头”是否合法?

  专家:如犯罪嫌疑人无反抗行为 执法人员不得暴力执法

  对此事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洪道德教授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上来看,公安干警如果存在不区分犯罪嫌疑人便统统抓走的情况,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抓捕过程中,如犯罪嫌疑人没有反抗行为,则执法人员不得采取暴力执法行为;如犯罪嫌疑人在抓捕过程中存在反抗,也应采取适当措施,行为控制在能解除反抗的程度之内。

  针对长时间不让律师与拘押人员见面的情况,洪教授表示,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后,96个小时以内不允许律师见面符合法律规定,超过96个小时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洪道德教授表示:“大庆市公安局必须在河北沧州市公安局知晓的前提下执法,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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