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实效,引进大项目,培育大产业,推进我县科学发展、跨越崛起,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嘉祥县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嘉祥县投资的一、二、三产项目(不含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在嘉祥成立独立法人公司。重点引进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业、食品加工等项目。
2、新引进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进入嘉祥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进入嘉祥食品工业园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商贸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其限下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到中小企业创业园或乡镇园区。
3、进入嘉祥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在200万元/亩以上,投产达产后上缴税金10万元/亩以上。嘉祥食品工业园、乡镇(街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在100万元/亩以上,投产达产后上缴税金6万元/亩以上。
4、项目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用,并根据城市规划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供地一律由县人民政府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中标企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5、为支持项目尽快建设投产见效,县政府给予企业相应奖励,主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对进入嘉祥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项目开工建设10日内奖励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7万元/亩以上部分的2/3,土建工程完成后10日内奖励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7万元/亩以上部分剩余的1/3。对于投资规模较大、龙头型、基地型、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以及战略投资者,可以再给予企业2-3万元/亩的奖励,奖励从项目投产后税收优惠政策中抵扣。对建设独立商业街区、城市综合体自持物业部分自营或自主招商,单体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给予土地出让金40%的奖励,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再给予土地出让金10%的奖励,但最终奖励后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15万元/亩。
6、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前两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三至五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改投入。
7、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前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三至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前三年境外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个人;以上奖励用于企业技改投入。
8、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年税收10万元/亩以上部分(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
9、对引进在我县注册的总部企业或核算中心,凡年上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从第四年开始,地方留成部分的20%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
10、上缴省、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取后,县政府再全部奖励企业。
11、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内资)以上、外资独资项目或世界500强、国内200强、行业30强以及战略投资者或税收2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政府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12、项目的建设周期原则上按12个月执行,达产期按投产后6个月执行,特殊项目由县政府批准后延期半年到一年,并在合同书中约定;没有特殊原因,凡超过上述建设期6个月仍不能投产的或投产后没能按合同约定条款如期实现的,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补缴县政府奖励给企业的各项资金。
13、乡镇(街道)新建项目用地政策和税费扶持政策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
14、凡来嘉祥投资的客商,在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嘉祥公民享有同等待遇。
15、实行全程代办制度,提供优质快捷服务。已签订合同的招商项目,由投资商提供相关材料,嘉祥经济开发区或县行政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全程代办立项、工商、税务登记、外资批准证书、土地报批、工程报建等手续,重大项目明确一位县领导负责专门协调。
16、实行企业检查准入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项目外,执纪、执法部门到企业检查的,须事先行先投诉中心或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企业检查,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到企业检查。
17、实行客商投诉必究制度。县投诉中心和行政服务中心全天候为客商服务,对客商投诉做到有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所有投诉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回音,七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所有查实案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