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保险、证券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
优惠政策。
第一条 政策适用范围
本
优惠政策适用于在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区级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
第二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引进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
1、自营业之日起,上缴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每年给予60%资金扶持。
2、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100%相应资金扶持,第四年起两年内,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3、代征代扣车船使用税的保险机构,按照实际入库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5%对代征代扣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奖励。
二、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原有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在规定区域内增设营业机构的按其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25%以上部分的15%给予单位领导班子奖励。
三、以上项目用地补助在项目用地限额内,按实际上缴土地费用中区级政府纯收益部分,扣除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后,给予项目30%补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区级征收部分给予40%返还。
四、对新引进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引进之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助。
五、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凡采取购买资产形式设立的,享受政府给予的80万元的一次性设立补贴,已享受购房补贴的金融机构,五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采取租赁方式设立的,房租五年内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贴,申请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租用期不少于五年。上述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再享受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