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吸引大项目、好项目落户山东莱芜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莱芜农高区),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对外来投资新建的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企业等项目,依据莱芜市、莱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莱芜农高区提供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招商领域
凡入驻莱芜农高区的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方向为高新技术产业、节能降耗和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先进制造业、商贸物流等产业。
第二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莱芜农高区内投资建设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2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全价后,扣除应缴省以上部分和对征地农民补偿款及国家、省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剩余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应缴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奖完为止。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全价后,扣除应缴省以上部分和对征地农民补偿款及国家、省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剩余部分奖励企业。同时,对缴省以上部分和对征地农民补偿款及国家、省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再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应缴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奖完为止。
(二)不新征建设用地和不愿享受财政奖励政策(一)规定政策的,可享受本条政策。
1、新办工业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企业投产年度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资金奖励;第3-5年给予50%的资金奖励。
2、新办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企业投产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资金奖励。
3、新办文化业、旅游业、商贸业、物流业、城市建设经营服务业等项目,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100%的资金奖励;第3-5年给予50%的资金奖励。
4、新办金融服务机构,自营业之日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资金奖励。
第三条:收费优惠政策
收费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等。
(一)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市及市以下所有行政性收费(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煤气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收费部分除外)、事业性收费免收,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按最低价收取,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规定的按下限收取。
(二)财政部门设立专门收费窗口,各收费部门的收费项目在窗口公示收费名称、标准和依据,做到收费标准统一、透明公正;由企业直接交财政收费窗口,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设收费窗口。
第四条:其它政策
(一)对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经济结构调整的产业龙头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新引进的投资强度高、税收贡献大的当年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大项目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建设用地、财政奖励和收费等相关政策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
(二)财政奖励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于次年第一季度申报,由区考核办组织有关单位认定项目及投资额,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土地部门出具土地证明,由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三)本政策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由莱芜农高区负责解释。过去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在此之前的外来投资项目,执行原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