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机关
1、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核准外商投资的项目申请报告。
2、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领取批准证书及办理变更手续。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市工商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审核和登记注册及领取营业执照。
二、审批权限
1、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报请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审批。
2、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审批。西安市政府和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省级审批核准权限。
三、投资者所需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核准项目时所需提交的文件
1、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5)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3、核准程序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二)申报合同、章程应提交的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申请书(投资方签字);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各方签字盖章)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出具)。
上述两款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主要是指发改委立项)。
6、经营范围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如卫生、环保、用地等)。
7、董事会人员组成名单、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明。
8、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
1、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2、提交复印件和翻译件的,应当在复印件和翻译件的内容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翻译件。
4、生产型企业还需同时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及环评报告书。
(三)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合同、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其它有关文件
2、(非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