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洁、通讯员何娟报道:职务研发如何奖励,双方约定一定要明晰。近日,广东高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不满奖励、报酬引发的职务发明人与公司的纠纷,或是最好的“教材”。
1997年,胡某进入广东万兴颜料公司担任研发中心主管、总工程师等职务,并主持研究工作。公司老板也一直很优待他,2000年还跟胡某签订了《新产品研发奖励合同书》。但也正因为这份合同,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合同约定,万兴公司对胡某的职务研发成果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是:金水产品奖励金额为100元/公斤,其他新产品奖励金额按利润的15%提取;奖励金额在正常工资之外每年年底结清一次;奖励金额的提取年限为十年。这份合同只规定了奖励办法,但对胡某是否发明了金水产品或者新成品,却只字未提。
按照合同规定,万兴公司支付了胡某从2000年至2002年3个季度的奖励款,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2002年度的部分新产品奖励款90万元。2003年12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由于万兴公司正申请上市,约定取消之前签订的合同,修改为在万兴公司上市后,分配给胡某价值不低于人民币900万元的股票作为补偿。如万兴公司取消上市计划,则恢复执行第一份合同。
这看似合理的协议书,为后来的矛盾纠纷又种下了一颗种子——此协议没有规定万兴公司上市的地区和时间。
2011年,万兴公司的上市计划一再搁浅,承诺给胡某价值900万元的股票自然也没有兑现。之前合同里约定的奖励也取消了。一直致力于帮助万兴公司上市的胡某,一纸起诉状将万兴公司告到佛山中院,要求赔偿2000多万元人民币。胡某认为,万兴公司的上市计划已经终止,应当恢复第一份合同履行。万兴公司则认为,目前仍在上市过程中,且胡某只是按照公司要求配置产品,从未研发任何新产品,因此不应予以奖励。
佛山中院认为,胡某并无证据证明万兴公司已经取消上市计划,因此胡某的诉讼请求无依据,据此驳回原告胡某全部诉讼请求。胡某上诉到广东省高院。今年6月18日,在广东高院的主持下,胡某和万兴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万兴公司向胡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