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11月24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上海市税务局昨天公布,截至目前,全市共认定约5万套住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其中去年认定2万余套,今年约3万套。在完成认定的住房中,应税住房比例约占20%,其中80%以上的购房家庭是本地户籍。90%的应缴税住房适用0.4%的税率,主要集中在非中心城区。
税务部门提醒,个人住房房产税应于12月31日前缴纳今年应纳税款,逾期缴纳的自明年1月1日起要按天收取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了解,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11月22日发布关于缴纳2012年个人住房房产税(以下简称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并开通房产税缴税记录查询系统。纳税人应于12月31日前,办理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据介绍,房产税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凡在2011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2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凡在2012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2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的住房。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根据上海市地税局此次公布的细则,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税务部门提醒,凡是逾期缴纳房产税的,须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
房产税认定后,如果涉税信息发生变化,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其他征收点不受理信息变更业务。
市税务局表示,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有关问题:拨打021-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上海税务网(网址:www.tax.sh.gov.cn);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