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报道,一位网友发帖反映扬中司法局一辆警车有公车私用之嫌。昨天,快报记者再赴扬中调查,扬中司法局一位知情人称,该车是以司法局名义购买,由于历史原因,该车出资人为司法所干警。
以司法局的名义个人买
记者了解到,扬中司法局办公室一位姓耿的副主任负责单位警车的相关事宜,昨天下午,耿副主任向记者出示了司法局盖章的两份文件,其中一份为向扬中市纪委提交的“司法局警车使用情况的说明”上面写道,“扬中市司法局在全市公车改革后,现有4辆警车,牌号分别为苏LD116警、苏LD131警、苏LD138警、苏LD178警,均由基层司法所所长个人出资购买并承担车辆全部使用费用,考虑到方便工作开展,以司法局的名义申领了警牌,一直沿用至今”。
耿副主任表示,油坊镇司法所副所长唐某驾驶的“苏LD138警”车,购买于2007年,唐某工作中经常要下基层,对车辆的需求很大,但当时司法所和司法局经费都很紧张,没有能力添购公用车辆。经过协商,唐某个人出资,以司法局的名义购车(购车发票抬头为司法局),并申领警用牌照。
买车的干警:的确如此
记者联系了在油坊司法所上班的唐某,唐某称,他工作非常辛苦,由于辖区纠纷和突发事件很多,他周末经常要加班,曾经10几天没有回过家。
唐某说,因为工作关系需要频繁用车,和领导商谈时,他对于个人出资、以司法局的名义购买车辆并不反对,该车车型是“桑塔纳 3000”,确实是购买于2007年,包括税收、装警用标识花费在内,他的出资达10万元以上。唐某表示,那张“证明”他放在了家中,需要回去好好寻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