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数据统计,1921年—1965年的45年间,上海累计沉降量约1.69米;此后的1966年—2011年的45年间,上海继续沉降累计约0.29米。地面沉降作为上海最主要的地质灾害,其防治工作关系整个城市的发展和安全。今天上午,《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草案首次就地面沉降防治的管理体制、规划、危险性评估及地下水的开采和回灌等作出一一规定。
市规土局局长冯经明表示,上世纪60年代初,经综合调查、勘探研究和专家论证确定,过量抽取地下水是引起上海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为此,上海明确了地下水开采与回灌计划控制、取水许可、人工回灌等一系列措施。目前上海已建立起覆盖全市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达1000多处。
现在,上海年地下水开采与回灌在总量上基本实现动态平衡;但随着城市高速发展,高层、超高层建筑不断兴建,地铁逐渐四通八达,由此发生的大规模深基坑降排水活动多年来已成为影响城市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之一。
“十一五”期间本市累计地面沉降量大于50毫米的范围达162平方公里,中心城及近郊区形成了若干个地面沉降次中心,出现了平均累计沉降量普遍大于0.6米、最大累计沉降量近3米的洼地,部分地区地面高程低于黄浦江外滩平均高潮位。在虹桥、三林、张江等地区的局部,甚至出现年均沉降量超过30毫米的沉降中心。专家指出,随着大规模、高强度市政工程的建设,特别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一步向深层发展,差异沉降现象将更为明显,对轨交、高架桥梁等工程的安全运营必将造成持久影响。为此,草案明确规定,将地面沉降易发区内7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纳入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的范围,并在该项目建设前期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对于基坑深度为15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则必须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进行危险性评估,形成特定的评估报告。
草案还对一系列违反采灌地下水和违法施工、损坏沉降监测设施的行为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处罚条款。
对实施影响地面沉降防治设施安全或擅自拆除防治设施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下罚款。采灌井损坏无法使用需报废,使用单位或个人不事先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绝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或未完成规定回灌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采灌井损坏未委托资质单位实施封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经催告后仍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将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按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组织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进行排水量计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实施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行为或者擅自拆除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汇交监测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