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增加了关于成立“欧洲股份公司”或“欧洲公司(SE)”的有关条款,基于欧盟于2001年通过并于2004年开始实施的“欧盟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允许斯洛文尼亚个人或公司申请成立此类公司,并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无需在其他国家另行成立分公司或办事处。
新公司法的另一个重大调整是在公司组织结构方式上,取消了原有的要求企业必须采用 “双层制”管理的规定。允许企业采用“单层制”管理。在“单层制”管理体系下,公司可以只设立董事会,不设立监事会。
新公司法通过之前,关于这一条款的争议最大,斯联合执政的两党支持相关调整,但斯在野的社民党和工会均持反对意见,认为在“单层制”管理体系下,公司缺乏可靠的共同决策机制。同时,社民党还曾要求在实行“单层制”管理的公司董事会中,应确保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是公司员工;但斯政府拒绝了此项提案,新法保证公司董事会成员至少有一位是公司员工,同时规定,每增加三名董事会成员,其中必须有一位是来自公司员工。
新公司法关于监事会成员资格的规定更为严格:个人最多只能同时担任三家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此前,个人最多可以同时担任五家公司的监事会成员。
新公司法降低了在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即从8760欧元降至7500欧元;同时,取消了此前关于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中三分之一以上必须为现金的规定。按照新法有关规定,斯经济部还将起草新的公司章程标准格式,从而为成立公司提供便利条件。
此外,由于斯将于2007年采用欧元,新公司法规定斯企业在公布其资本总额时使用欧元为货币计量单位。在确定股价时,公司有权选择直接将股价转化为欧元,或者将全部股本转化为欧元后再按照新的股份数确定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