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塞尔维亚批准了规划建设法,此法规定,建设土地是专门用于建设或为建设提供服务的土地。建设土地分两种类型:公共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所有的建设土地属国家所有,而土地上的建设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建设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可使国家能控制城镇地区的建设和城市化的计划。因此,国家所有的建设土地的使用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在用地上进行建设,其使用权将中止。
公共建设用地是为公共利益而在其上进行建筑或计划进行建筑的土地。建设用地即可用于建设,也可用于非建设。
其他建设用地是在其上进行建筑或计划进行建筑的土地。其他建设用地可能会以任何所有权的形式存在,建设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移。其他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合法所有者有权使用建筑所在的土地。建筑(物)的产权转移是指建筑物所在土地的使用/租赁权的转移。
其他建设用地又分为两种类型:未开发型(非建设)和开发型(建设)。如果归国家所有,其他建设用地可以在公开拍卖和招标的基础上进行租赁,但只能用于建设目的。各级市政府制定有关程序、需求和租赁计划。
一个建筑在得到批准后,建筑方便获得建筑权,可依法进行施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审批建筑许可。文件包括:总设计、初步设计、主要设计、工作设计和建筑工程。
各级市政府授权发放建筑许可。塞尔维亚资本投资部授权发放由法律规定的建设许可,例如:核工厂、石油天然气生产加工厂、水电站、机场、交通基础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