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进口动物食品的卫生检疫条件
第一章 总条件
1、新发布的60/1974第25、26章,进口动物食品必须遵照农业食品部、全国卫生检疫局确立的条件执行。
2、 际卫生检疫组织通过双边谈判确立的国家,这些国家对肉类的情况具有可靠性。
3、 进口动物食品:出口者必须包括在欧盟正式公布的单位内,且这些进口食品必须经过罗马尼亚卫生检疫部门的检查方可进入,其检查费用由出口者负担。
第二章 食品的包装、商标和运输的条件
1、进口肉类食品必须由国家卫生检疫医师签署的卫生许可证。这个许可证必须备有农业食品部、卫生检疫局所确立的条款,每一次运输必须有生产部门所做的声明,声明包括生产地及生产日期。
2、食品的包装必须标有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此内容须在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者声明中表明。
3、卫生检疫的章必须盖在卫生许可证和每件的外包装上。
4、须保持外包装的完整性。整鸡及鸡分解的肉类必须用卡通箱包装。
第三章 A专门条件
1.进口食品必须符合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的系数,至少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所有的动物食品的营养价值(水份、蛋白、葡萄糖、矿物质)必须在每一件的包装上注明及在生产者声明上注明。
3.各类成品的成份配比,总体蛋白不超过20%,这些食品的辅料(豆粉、淀粉、苏打、碳酸)必须在食品的包装上注明。
4.原料的进口必须在包装上注明。
5.各种动物肉末及肉酱,只有在符合以下情况才可进口:
——冷冻至少零下18度。
——经过热处理的成品,须在卫生检疫部门的监督下生产。
——经过罗马尼亚卫生检疫部门检查和同意的。
肉末或肉酱不能包括动物身体的其他部分及骨头。
B温度和存放条件
1、 物整肉及分割肉的进口,必须在冷冻至少零下18度进行,或者动物从屠宰到储藏不超过72个小时,其间如需运输,温度应在0—±4度之间。
2、 食品到达进口的国家,必须存放在专门的仓库,这个仓库须持有布加勒斯特市卫生检疫局颁发的证书。
第四章 动物食品和进口食品的卫生检查
1.食品在边境检查站检查后不符合本命令所确定的条件不允许放行。卫生警察的检疫报告必须马上报告至国家卫生检疫局和当地的卫生检疫局,报告必须写明不符合的条款。
2.进口商须通知国家卫生检疫医师或当地的检疫师,进行有关检查。
3.卫生检疫师必须将食品的样品在试验室中进行检查。样品的每一种数量不得少于5个,每一种罐头及不同生产期的样品不得少于5个。
4.在一年内,在同一厂家、同一国家、同一类的进口食品,头三批必须做全面的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物理、化学性,微生物,放射性,重金属等。
5.如果头三批的检查符合标准,则检查的项目和内容从简。如果头三批中有一批不符合标准,则另外再检查三批。
6.如果进口食品对消费者产生不良后果,国家卫生检疫师有权没收全部货物,根据重新公布的60/1974号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将没收的食品移做它用。
7.在得到对食品的销售许可之前,国家卫生检疫师有权将对储存条件,食品状况重新进行检查,以检查检验报告的结论是否正确。
最后的决定
1.进口食品在没有得到国家卫生检疫师的检疫决定以及这些食品的使用办法之前,任何人无权动用或将食品从库房中提出。
2.按法律的规定,进口食品在销售中,应附有运输卫生检疫许可证、质量许可证、检疫报告的复印件;买到食品的任何人,有权将食品送交卫生检疫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