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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和并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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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政府1997年成立“外国投资署(Foreign Investment Agency)”。2004年8月将“外国投资署”更名为“保加利亚投资署(Bulgaria Investment Agency)”。投资署是保主管投资的政府机构,隶属保经济和能源部,主要负责投资政策制定、实施以及促进工作。其职能清晰,对投资者的服务主要有:详细的信息咨询、深度的市场调研、有针对性的牵线搭桥和组织投资洽谈等。

    一、投资行业的规定

投资署制定了《投资环境和主要产业指导》、《法律指导》、《主要投资者信息》等文件和材料。保加利亚提出在制造业、可再生能源、信息产业、研发、教育以及医疗6个行业投资的外国公司将得到优惠政策的支持,同时取消了对钢铁、船舶、化纤制造行业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2008年,保加利亚投资署推出8个重点吸引外资行业:电气电子、机械加工、化工、食品及饮料加工、非金属采矿、医药行业、再生能源、ICT及服务外包。

 

    二、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资并购】保对外资企业并购当地企业无特殊限制,外资企业和当地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但如外资来源国对保资企业并购该国企业存在限制或特别优惠条件,保也将施加同等限制或优惠条件。由于保是欧盟成员国,在保境内的并购行为,特别是影响欧盟多个国家的并购,受欧盟企业并购及反垄断等竞争法的规制。涉及企业并购的保当地法律法规分散在《商法》、《商事注册法》、《证券公开发行法》、《民事诉讼法》、《企业所得税法》、《保护竞争法》和《劳动法》等法律中。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外资收并购的主要手续及操作流程包括:

1.在召开企业全体大会前一个月向商业注册管理部门提交总体并购计划、管理层报告和独立财务专家报告。管理层报告和独立财务专家报告须供股东和雇员或雇员代表查阅。

2.参与并购的各个企业召开全体大会通过总体并购计划,并提出具体并购方案。

3.向保商业注册管理部门提交并购后企业的注册登记材料。包括合并方案、新的公司章程、股东同意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4.保商业注册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后,新企业即告成立,原企业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和义务相应的转移至新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并购过程很可能涉及小股东权益、债权人保护、劳工保护及反垄断等其他法律问题。外资收并购应该咨询当地律所、财务和税务咨询机构。部分特殊行业还须咨询技术、环保方面的专业机构。对于上市公司并购,则应咨询专业投资顾问。

【国有企业投资并购】并购或重组保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完全或部分控股的企业,须符合《私有化和后私有化监管法》的规定。根据该法,保私有化和后私有化管理局负责保国有企业私有化及后续监管。保私有化主要程序包括:

1.私有化和交易准备工作。包括市场评估、法律环境分析和主办资料备忘录,制定私有化战略和方案,以及其他市场交易筹备工作。

2.执行私有化方案。可包括公开招标、公开审计等步骤,约1070家保国有控股企业将通过保证券交易所完成私有化交易。

3.签署并执行私有化合同。确认并购意向的企业将草签私有化合同,待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正式签署私有化合同,并执行产权转移等手续。

【反垄断及经营者集中】《保护竞争法》是保反垄断及经营者集中的主要法律,也包括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规制。此外,保反垄断机构——保护竞争委员会还制订了《相关市场及市场地位调查和确定办法》和《保护竞争委员会处罚办法》等二级法规。保《行政程序法》和《民事诉讼法》中也有部分涉及反垄断的条款。保反垄断及经营者集中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

1.规制对象。存在妨碍竞争行为的个人或企业,以及政府机关的立法或涉及公共利益服务的行政指令,无论发生在保境内或境外,若侵犯《保护竞争法》的规定,均受该法规制。

2.妨碍竞争的四种主要形式。包括:

(1)旨在妨碍、限制或扭曲相关市场竞争的协议。

(2)旨在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或贸易、价格歧视等等。

(3)强化市场支配地位、严重损害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妨碍竞争的企业并购等行为。

(4)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假冒商标、仿造产品、侵犯商业秘密等。

3.处罚手段。保护竞争委员会的主要处罚手段为罚款。按照涉案企业上年营业额征收1%-10%不等比例的罚款。对于未得到纠正的妨碍竞争行为,还可能按日计算罚款,直到违反行为停止。

4.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1)参与并购的企业在并购前各年度累计营业额超过2500万列弗,或者拟合并企业中任何一家的上年度营业额超过300万列弗,或者被并购企业上年度营业额超过300万列弗的并购案件须向保加利亚保护竞争委员会申报。

(2)保护竞争委员会收到企业的申报后,启动第一阶段审查,时间为25天。

(3)保护竞争委员会审查工作组发布审查报告草案,保护竞争委员会主席根据该报告确定审查结束的最终日期。

(4)如果第一阶段审查认为经营者集中行为存在强化市场支配地位、严重损害相关市场竞争的效应,保护竞争委员会将启动第二阶段的审查。

(5)保护竞争委员会最终可能做出以下三种决定之一:同意经营者集中、不同意经营者集中或者附带条件的同意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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