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修改的外国人法,2006年1月1日后,外国人进入保加利亚,须申明来访目的,并登记在保停留地址,过境及在保停留24小时以内者不在此例。修改法取消了原来规定:入境外国人必须在保外国管理局或当地警察局局面保证其在保停留地址的正确性及如有任何变更须通知。同时取消了申请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必须提供授权教育机构出具的已掌握保语的证明的要求。对于在保从事商业活动的欧盟国家及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的公民,可以获得在保连续居住权,废除原先至少雇用10个保加利亚人的规定。
苏公网安备 320902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