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5日颁布,并于1996年8月做了进一步修改。
(1)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国投资人实行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有权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外国银行得到拉脱维亚中央银行许可后,有权在拉脱维亚境内开设分行和机构。外商投资法还对外国投资者制订了保护条款,包括可以将其所获利润汇出等。对外资企业雇用的人员(外资企业中的外籍员工除外)应给与社会保障和保险。
(2)从事以下领域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可享受减税优惠:
-纸张和纸浆工业
-建筑材料制造业
-农机、拖拉机、农业及食品加工设备及零部件制造业
-亚麻及羊毛生产
-发展港口
-食品业
-医药业
-旅游业
-电子制造业
-食品加工及储藏业
-生物工业
-医疗设备制造业
-与环保有关的设备制造及设施安装
-对工业废物的再处理及其他回收计划
-家具生产业
-能源业
-运输和通讯业
(3)外国企业申请注册其永久性机构(分支、附属机构),需向拉企业注册机构递交以下材料: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国家、企业地址、电话和传真;
-永久性机构内部经营管理相关材料,如设立证明、章程、经营规划、地址、组织结构及清算程序等;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证明(该企业是其本国公司的证明);
-企业注册证明文件;
-机构法人代表的姓名、国籍和通信地址;
-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该永久性机构在拉脱维亚设立的证明文件;
-如从事需特别许可的活动,必须提交有关许可证。
工商登记法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性和权力,工商登记法规定了对注册企业的基本要求。
按照拉脱维亚法律,外资企业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股公司,其中第一种是建立合资公司的最常用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SIA )
创办合资企业的法定最低固定资本是2000拉特。注册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注册申请,
-为创办该公司,合资各方签署的文件,
-如果创办者采用金融投资,则必须出具银行的通知,证明其确已缴足该数额的资金,
-如果该公司从事受限制的经营活动,则需提交拉内阁或其授权机构所发执照,
-完整的注册证明。
-在该企业有签约权的所有人员的签名。
-证明已纳税的有关文件。
-在其本国进行注册的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该外国公司的开户行出具的证书。
-根据拉脱维亚企业法律的其它特定条款,应递交的其它必要文件和执照。
SIA一旦在拉脱维亚企业注册机构注册完毕,就拥有了法人权利。
(2)合股公司(A/S)
注册A/S需要递交以下文件:
-为创办该公司,合资各方达成的协议。
-有关创办人的情况介绍(如果是自然人,应提供护照的有关情况;如果是法人,提供全称及地址)。
-创办者间达成的协议。
-公司简介。
-持股人名单。
-创办该公司的有关证书及契约。
-公司章程。
-该公司成立大会的记录。
-注册申请。
-经过授权有关人员的签名样本。
-银行提供的声明,证明其确已储蓄足够金额的固定资本(在合股公司成立之时,必须有1/4的固定资本到位)。
-已交纳注册费和通告已注册费用的证明文件。
-如果对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有特殊规定,则需要出示执照。
-拉脱维亚法律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它文件。
一旦A/S在拉企业注册机构注册完毕,即告正式成立,并具备法人权利,已注册企业应发布注册公告。
拉企业法规定,凡在拉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均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
工商登记法还规定,拉脱维亚所有企业必须向拉注册机构进行注册,该注册机构隶属司法部,其总办事处设在里加,企业未经注册不得营业,否则为违法行为。
企业注册机构将在15天内将所交注册申请处里完毕,并在30天内把结果通知申请人,如果获准注册,则申请人会收到一份注册证书,如果申请人在30天内未收到有关不准注册的答复,也意味着企业已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