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银行(Bank of Latvia)为拉中央银行,正式成立于1991年9月3日,并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2年5月19日拉议会通过《拉中央银行法》,至此,拉脱维亚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国家法律形式正式确定。截至2006年6月31日,拉央行总资产约为17.66亿美元。
拉央行共设行长办公室、审计、信息系统、货币政策、公共关系(新闻发言人)、支付系统、市场营运、条法、统计、会计清算、现金与货币流通、国际关系、人事、行政、通讯、安全保卫、房管基建、培训中心等18个司局和里加、道佳瓦皮尔斯、利耶帕亚、热泽克涅、瓦尔米耶拉等5个地市分行,央行员工共有750余人。
拉央行主要职责为:制定稳定的国家货币政策;发行国家货币并监管国家货币流通;监管国家货币市场;管理和维护国家支付和清算系统;管理并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负责汇总整理并出版国家金融信息和国家支付平衡数据资料,进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经理外国资产;担任中央政府的金融代理;进行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对拉企业注册局批准的法人核发外币买卖交易许可证;负责联系欧洲中央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各项事务。
拉央行奉行稳定的国家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主张国民经济发展在国家财政预算零赤字基础上实现高增长,积极控制通货膨胀,抑制物价上涨,维护稳定的经济秩序。
拉于1995年曾爆发银行危机,金融秩序一度出现混乱,商业银行大量破产(破产20余家)。拉此后吸取了九五年银行危机的惨痛教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立法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力度,促使拉平稳渡过银行金融危机。拉于2001年成立金融和投资监管委员会,将拉央行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信托投资企业及其它经营存贷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划归拉金融和投资监管委。
拉自1993年起解除外汇管制并实现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项下外汇自由兑换,贸易支付和税后利润以外汇形式汇出汇入不受国家限制,个人兑换外汇和携带外汇出入境亦不受制约。
拉国家货币为拉特(LVL),目前仍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SDR货币篮子挂钩,自1994年2月起拉特与SDR(特别提款权)的固定汇率始终为LVL1.00兑SDR 0,7997,汇率上下波动范围仅为1%。
随着拉于2004年5月加入欧盟,拉央行计划拟于2008年正式加入欧元区。
第二节 拉脱维亚商业银行简况
目前拉脱维亚共有23家商业银行,只有房地产投资银行一家为国有资产控股银行,其余银行均为私营股份制。外资进入银行业较早,目前60%的银行股份是外资,最大的投资国为瑞典和芬兰。
拉央行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不作任何行政干预,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本行存贷款利率。央行在确定最低利率后向各商业银行拍卖贷款,各商业银行以政府发行的有价证卷作为抵押获取央行贷款。随着商业银行间竞争加强,以及通货膨胀率的下降,各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逐步下调。
近几年来,拉商业银行中银行资产与实现利润以及存贷款余额综合排名第一的是帕莱克斯银行(Parex Banka,拉独资,)、其次是联合银行(Unibanka,外资)和汉莎银行(Hansabanka,外资)。
拉综合实力三强的银行与我国有关商业银行建立了信用证及其它方式的外汇结算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