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拉脱维亚,仲裁没有单独的立法,有关法规出现在民事诉讼法第四部分第486条至537条的规定当中。
争议属民事纠纷,不仅可以由司法权指定的国家法院来裁定,还经常通过私人仲裁法庭来解决。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特别仲裁法庭来解决争议,或者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常驻仲裁机构(如拉脱维亚工商会仲裁院、拉脱维亚国际仲裁院、汉莎国际仲裁院、拉脱维亚银行协会仲裁院)。
仲裁协议可以单独成立合同,也可以包含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无论哪种形式,仲裁协议都是仲裁院行使权限和运作的唯一法律依据。在民事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是提交争议给仲裁院,并遵守仲裁协议规定的程序。
拉脱维亚加入的国际协约确定了在协定范围内的争议解决程序。拉脱维亚与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促进和保护投资方面达成了双边协议,为解决合约国家经济实体间的争议提供了依据,该经济实体包括个人或合法实体,该争议是关于在双边协议下后者应承担的与前者投资相关的义务。双边协议确定首先通过谈判解决争议,如果当事人未能解决争议,就递交给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仲裁,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是根据1965年华盛顿《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设立的,于1997年8月在拉脱维亚生效,如果卷入争议的某一个国家不是该公约的成员国,将依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和程序交给由三个仲裁员组成的小组仲裁。加入欧盟后,日内瓦《国际商业仲裁欧洲公约》在拉脱维亚生效。
如果仲裁裁决在拉脱维亚执行,有利害关系一方有资格向地区法院申请给予必需的实施文件。拉脱维亚加入了1958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适用于所有加入公约的国家。在纽约公约中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裁决按照裁决规定的程序来执行,并满足公约规定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允许在仲裁进行过程中缔结清算协议,并因此中止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