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是拉国内阁设立的、在司法部监督之下的独立的国家机构,其活动必须遵守《专利法》及内阁颁布的法令。专利局接受并审核自然人、法人依法保护其发明、工业设计和商标的申请,授予专利,颁发证书,并负责收集、保存与专利、商标注册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其具体职责如下:
在其业务范围内,通过有关专利、商标的规定,并对其做出解释, 指导有关工作;.对于自然人和法人交纳注册费等方面提供建议及咨询服务;发表官方公告;审核并注册专利、商标;与本国、外国及国际上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进行合作。
拉脱维亚专利局设有专门的专利和技术图书馆,并有一整套电脑网络对商标、专利的注册文件进行现代化管理。
在1994年之前,拉国已创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基础。1993年1月21日拉脱维亚加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WIPO),同年9月7日,拉恢复其在巴黎同盟(即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同盟的简称)的成员国地位,并重新加入《巴黎公约》(即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的简称),同时加入《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10月28日在日内瓦外交会议上拉国签署了一份关于协调商标法律的新的国际条约。1995年拉国加入《马德里公约》(1891年4月14日生效的关于国际商标注册的公约)。
此外,1994年拉国还与欧洲专利组织在专利领域合作方面签署了合作协定,这是拉国加入欧洲专利公约的重要一步,拉国与美国之间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关系方面的协定在1995年1月20日生效。目前,拉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员。
1993年5月颁布实施的《拉脱维亚商标法》的有关条款对商标注册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向专利局提出书面申请;商标的优先注册权;对申请的初步审核,正式审核及商标的最终注册;发布注册公告;对已注册商标的异议及其审核;商标注册上诉案的受理;商标的期限及其展延;商标的更换等。
1995年4月生效的《拉脱维亚专利法》的有关条款对专利注册做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发明的优先注册;申请的初步审核;接受申请的公告;申请的正式审核及专利的授予;对已注册专利的异议等。
在以上两个法规中均明确规定,当拉脱维亚国内有关法律与其参加的国际条约相抵触时,采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1995年7月14日拉脱维亚设立受理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ppeal),标志着工业产权保护领域管理体系的发展已基本完成。该委员会隶属专利局,是为解决有关专利争议而设立的,它根据司法部通过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作,受理上诉委员会对商标注册的决定逐渐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从而明显地减少了上诉案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