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规则,拉脱维亚自2004年5月1日入盟后,所有产品质量检验和卫生检验检疫均采用欧盟统一标准。欧盟的欧洲委员会(EC)负责制定各项法令,各成员国分别负责实施。1993年以后,欧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产品质量标准,至今约有各种标准3,300余项。据有关资料透露,欧盟拟制定8,000余项统一标准,以便取代各成员国的现有标准。同时,欧盟要求各成员国逐步修改其本国的质量标准,以便和欧盟标准相统一,并启动欧盟质量标准标签,即“CE”标准标签。根据欧盟规定,欧盟质量标准只是说明某种产品在质量和安全方面已达到的基本标准,各成员国国内现行的相应标准只能高于欧盟标准。同时,欧盟还规定,各成员国的所有进口都由欧盟统一管理。所以,虽然各种技术标准是由成员国制定和实施的,但欧洲委员会仍发挥着主导作用。
欧盟规定,凡是符合欧盟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进出口商品,都应粘贴“CE”标签,表示该产品符合欧盟所规定的关于产品安全、卫生、环保和保护消费者等一系列的法规要求。这就是说,只要获得“CE”标签的外国进口商品,不论是从欧盟其它成员国进口的,还是从第三国进口的,都可以畅通无阻地进入欧盟各国市场。如海产品拟进入拉脱维亚市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欧洲委员会对海产品贸易指定的两项法令。其一是91/ 492/EEC法令,主要对活的双壳软体动物的生产和销售做了规定;其二是91/493/EEC法令,主要对海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卫生条件做了规定。这两项法令具体规定了海产品的处理、生产、准备、加工、包装、储藏及运输等卫生条件。
91/492/EEC法令和91/493/EEC法令主要说明所有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海产品,不论是新鲜、冷冻、罐装、腌制、熏制或是干货,它的生产、加工、包装和储藏设备都必须由相关国家的认证机构认证认可。获得认证的企业或公司最后由欧洲委员会批准允许进口到欧盟,其名单将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刊登。
如果出口商拟对欧洲出口活的软体动物和海产品,以下项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1.厂房、设施和设备;2. 冷冻品连锁店监督;3.海产品加工过程中所用水的质量;4.海产品废物的储存与处理;5.海产品搬运、加工准备、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
欧盟91/492/EEC法令对海产品加工厂的厂房、设备、清洗中心和储藏等都有严格的要求,如:海产品清洗中心须专设实验室进行必需的微生物检测;每批来货的记录都必须仔细保存,并且每一批货物上都必须有健康标志,上面列明产品的品名、产地、发运单位和包装时间等。
由于欧盟实施这两项法令,企业在从事生产时就应允许检测机构在企业从事一些调查活动,而且企业应向监督机构提供必要的数据。凡是对欧盟出口活的软体动物和海产品的企业,都必须向欧洲委员会递交完整的审议报告。欧委会认真审议这些资料,如果对报告满意的话,将派考察团前往海产品的出口国,进行随机考察。然后,根据考察团在第三国的考察发现,欧委会将签发永久的进口许可证或有限时间内的暂时许可证。如果企业的控制措施达到一定的标准,欧委会将在第三国指定一个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企业是否正确实施内部控制措施。然后再根据主管机构的监督报告,授权该企业出口海产品到欧盟。
二、卫生健康证明欧盟法令规定,所有进口海产品都必须附有卫生健康证明,该证明应以货物目的地国的官方语言印制。由于欧盟对海产品卫生健康证明的检查非常严格,因此,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写此证明书。
三、HACCP标准适用于海产品加工业的一个更具体及必须强制实施的标准是HACCP标准,它与欧盟对海产品的规定密切相关。欧盟食品卫生法(93/43/EC)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对生产的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负责,并确保在HACCP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措施。
注:由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法规为EC法规,如欧盟食品卫生法(93/ 43/EC);由欧盟各成员国制定的法规为EEC法规,由欧盟委员会指导各成员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