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所得税(Income Tax)
第165条 纳税人
所得税纳税人是:(1)格鲁吉亚居民自然人;
(2)在格鲁吉亚获取收入来源的非居民自然人。
第166条 应纳税对象
1.居民自然人的应纳税对象是他/她的应税收入,以日历年总收入与《税法》允许在此期间的扣除额之差额计算。
2.在格鲁吉亚通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非居民纳税人被认为所得税纳税人,就其在日历年与其常设机构有关的、从格鲁吉亚来源获取的总收入与《税法》允许在此期间扣除额之差额确定为应纳税收入。
3.与他/她的常设机构无关的非居民的总收入按本法第197条征税,在支付时代扣,除本条第4款老规定情况外没有任何扣除额。
4.非居民自然人出售财产所赚取的收入,就其在日历年从格鲁吉亚来源赚取总收入,扣减为获取这些收益有关的允许扣除费用,被认为所得税纳税人。
5.以下被作为在本条第4款项下确定的财产出售收入:
(1)居民法人出售普通股票或合伙(股东,特殊伙伴或其它类似)股份所获赢余收入;
(2)出售本法第12.13条所列财产获得赢余得收入;
(3)本法第24条第1.10款或第1.11款确定的、出售用于经济活动的财产所获赢余收入;
(4)出售其它财产所获赢余收入。
第167条 所得税税率
自然人的应纳税收入以12%税率征税。
第168条 税收减让
1.下列类型的自然人收入不计征所得税:
(1)驻格鲁吉亚境内的外交或等同于外交机构的非居民职员的就业报酬;
(2)无偿捐助、国家退休金;从非国家退休金制度累计并有偿的退休金;国家奖学金和由国家、自治共和国或地方财政预算(包括运动员和他们的教练在奥林匹克赛、世锦赛和欧洲锦赛因获奖以得到的货币和其它形式的奖励)分配的补助;
(3)运动员和他们的教练在奥林匹克赛、世锦赛和欧锦赛因获奖得到的货币和其它形式的奖励;
(4)赡养费;
(5)自然人因离婚得到的财产;
(6)自然人出售他/她拥有超过2年的有形资产之赢余收入;该自然人出售用于企业活动的资产所得赢余收入除外;
(7)第一级和第二级遗产继承人在一个税务年中免费或通过继承得到的财产;
(8)在一个税务年中从一个自然人那里免费得到1000拉里(1美元约合1.75拉里)以下的财产;
(9)第二级和第四级遗产继承人在一个税务年中免费或通过继承得到的15万拉里(1美元约合1.75拉里)以下的财产;
(10)付给自然人(捐赠者)补偿其献血的食物金额;
(11)自然人-企业家不使用雇用劳力并独立完成符合“欧盟经济活动分类表”(略)所列其中之一活动。
(12)在2007年1月1日之前,自然人受雇于农业部门以供应加工(货物海关HS编码发生变化)前的初级农产品获取的收益,如果在日历年内该收益不超过10万拉里(1美元约合1.75拉里)。
2.下列自然人的应纳税收入,在一个日历年中3000拉里(1美元约合1.75拉里)以内的不计征所得税:
(1)从小就是残疾人以及第一组和第二组的盲人残疾人;
(2)格鲁吉亚公民,二战和为格鲁吉亚领土完整的军事行动参与者;
(3)被授予“格鲁吉亚母亲”荣誉称号的人士;
(4)单身母亲;
(5)收养了一个小孩的人,从收养起一年内;
(6)获得教养一个小孩监护权的人。
3.下列收入不计征所得税:
(1)第一组和第二组残疾人(本条第2款提及除外)在一个日历年中1500拉里(1美元约合1.75拉里)以内的应纳税收入不征税;
(2)高山区居住者有多个(三个或更多)孩子,免征所得税,如果他的年收入少于3000拉里(1美元约合1.75拉里),并对那些有一个或二个孩子的人所得税减少50%。
4. 如果所得税纳税人根据本条第2款和第3款享有超过一个税收减让权利,他或她享有其中的最高减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