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注:《格鲁吉亚税法》由格鲁吉亚总统萨卡什维利于2004年12月22日签署并于2005年1月1日生效。为方便中国企业对格鲁吉亚税法相关条款尽快进入全面了解,特根据税法英文参考译文进行试译。因该税法只有格文唯一官方版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任何企业与个人因引用此文而产生的经济纠纷责任自负。
第十一部分 消费税(Excise)
第三十八章 消费税 (Excise)
第253条 纳税人
1.消费税的纳税人是(1)在格鲁吉亚生产应纳消费税货物的当事人;(2)在格鲁吉亚进口应纳消费税货物的当事人;(3)从事黑色和有色金属出口的当事人。
2.客户供应的原材料在格鲁吉亚境内生产的货物,生产者被认为消费税纳税人。
第254条 消费税征税对象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1)应纳税交易;(2)在格鲁吉亚进口应纳消费税货物。
第255条 应纳税交易
应纳税交易是:(1)在格鲁吉亚生产的应纳消费税货物的供应;(2)应纳消费税货物从企业仓库转移;(3)在格鲁吉亚由客户原材料生产的应纳消费税货物移交到客户;(4)用自己生产的应纳消费税货物生产非消费税货物;(5)出口应纳消费税货物。
第256条 应纳税交易额的确定
应纳税交易额被确定为:
(1) 就格鲁吉亚境内生产的货物(本条第4,5,6和7项下规定的货物除外)——在纳税人从客户或其它任何人已收或应收补偿额基础上,不含消费税和增值税,但不低于不含消费税及增值税的市场批发价。就纳税人以市场零售价出售的货物,应纳税交易额以不含消费税及增值税的市场批发价基础确定。
(2) 在进口情况下(本条第4,5,6和7项规定的货物除外)——按照符合格海关法规确定的货物海关价值(但不低于不含消费税及增值税的市场批发价),及货物进口到格鲁吉亚应付的税费(不含消费税及增值税)之总额。
(3) 关于黑色和有色废金属出口——根据出口重量。
(4) 酒精饮料——按酒精饮料的容积(体积)。
(5) 烟草制品——按烟草制品数量。
(6) 石油馏出物——按石油馏出物的重量。
(7) 机动车辆——按发动机排量。
第257条 应纳税交易时间
1.就已供应或从仓库已转移的国产应纳税消费税货物,应纳税交易时间为供应或从仓库转移货物时。
2.在第255条第(3)项情况下,应纳消费税货物移交时被视为应纳税交易时。
3.就应纳消费税货物进口到格鲁吉亚,海关规定的进口时间被视为应纳税交易时间。
4.在第255条第(4)项情况下,当使用应纳消费税货物开始时被视为应纳税交易时间。
5.在第255条第(5)项情况下,应纳税交易时间是出口时。
第258条 消费税税率
本条所列的应纳消费税货物以下列税率征收:
项号 |
商 品 |
商 品 编 码 |
计量单位 |
税 率 |
1 |
汽酒(包括香槟) |
220410 220421100 224029100 |
1升 |
0.70拉里 (1USD= 1.75GEL) |
2 |
加酒精的葡萄酒 瓶装 散装 |
220421870 220421990 220429870 220429990 |
1升 |
1.20拉里 0.70拉里 |
3 |
苦艾酒和其它含草药或香味的自然发酵酒 |
2205 |
1升 |
2.50拉里 |
4 |
项1、2不包括的新鲜葡萄酿酒,瓶装 散装 |
2204 |
1升 |
0.40拉里 0.10拉里 |
5 |
其它发酵饮料(苹果、梨、蜂蜜);混合发酵饮料和本表格未包含的软饮料 |
220600 |
1升 |
2.5拉里 |
6 |
Ethyl spirit |
2207 |
1升 |
1.30拉里 |
7 |
蒸馏葡萄酒或果渣酒精 |
220820 |
1升 |
2.30拉里 |
8 |
威士忌酒 |
220830 |
1升 |
2.50拉里 |
9 |
浪姆酒和塔菲亚酒 |
220840 |
1升 |
2.50拉里 |
10 |
杜松酒和wine liquor |
220850 |
1升 |
2.50拉里 |
11 |
伏特加酒 |
220860 |
1升 |
1.50拉里 |
12 |
Liquors and cordials |
220870 |
1升 |
2.30拉里 |
13 |
其它酒精饮料 |
220890 |
1升 |
2.50拉里 |
14 |
啤酒 |
220300 |
1升 |
0.20拉里 |
15 |
香烟制品(烟草原料除外): --含烟草带切割烟蒂的雪茄烟和小雪茄烟 --过滤香烟 --其它未过虑香烟 --其它产自烟草的制品 本国烟草制品(烟草原料除外) -含烟草带切割烟蒂的雪茄烟和小雪茄烟 --过滤香烟 --其它未过虑香烟 --其它产自烟草的制品 |
240210 240220 240220 2403(240310900、240399900除外)
240210 240220 240220 2403(240310900、240399900除外) |
1包 20包 20包 1千克
1包 20包 20包 1千克 |
0.90拉里 0.90拉里 0.90拉里 20拉里
0.70拉里 0.70拉里 0.15拉里 20拉里 |
16 |
乘用机动车辆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4年 4-5年 5-6年 6-12年 12-13年 13-14年 14年以上 |
8703 |
发动机排量1cm3 (即每立方厘米) |
1.5拉里 1.4拉里 1.3拉里 1.2拉里 1.0拉里 0.70拉里 0.50拉里 0.60拉里 0.70拉里 0.80拉里 |
17 |
压缩天然气(管道除外) |
270900100 |
1000cm3 |
150拉里 |
18 |
石油馏出物 轻 中 重 |
271000110-2710390 271000410-271000590 2700610-271000690 |
1吨 1吨 1吨 |
250拉里 220拉里 150拉里 |
19 |
其它在高温下产自碳水化合物蒸馏或类似生产的石油产品, |
2707(270710100、27076000、270799910除外) |
1吨 |
350拉里 |
20 |
油气和像气的碳氢化合物 |
271112、271113、271114000、271119000 |
1吨 |
120拉里 |
21 |
其它产于原油制品,原油除外;它处未列制品,从含量70%或以上沥青矿物生产的制品(除轻中重油馏出物外) |
271000(27100110、271000690和271000710至271000780除外) |
1吨 |
400拉里 |
22 |
高温分解的液态制品 |
39110000,39119090 |
1吨 |
400拉里 |
23 |
添加剂,溶剂,抗爆剂 |
270710100-270760000 (270740000除外) 271220000; 290211100-290230900 290511000-290516900 381111100-391190000 381400100-381400900 |
1吨 |
400拉里 |
24 |
无矿物油(no mineral oil) |
340311000,340319100, 340319910,340319990, 340391000,340399100, 340399900 |
1吨 |
400拉里 |
25 |
黑色和/或有色金属废料 |
|
1吨 |
25拉里 |
第259条 出口征税
1.应纳消费税货物出口征收零税率,黑色和/或有色金属废料除外。
2.关于本条,零税率适用于纳税人向税务机构提交下述文件的报告期间:
(1) 税务发票和向供应商在税务发票所载明的消费税支付证实文件;
(2) 居民与外国人之间就应纳消费税货物出口达成的协议;
(3) 确认货物出口的海关运输申报单。
第260条 消费税进项抵扣
1.从事应纳税消费税交易或消费税货物出口的当事人有权抵扣已支付供应(从仓库转移为销售、出口目的)的货物消费税金额,这些货物购来生产应纳消费税货物,或根据本法第71条有权退还消费税。类似程序对生产者为生产应纳税消费货物(原材料)而从进口商购买货物的抵扣或退税。
2.抵扣或退税允许用于以下应纳消费税的货物:(1)生产过程中为分析或检查的样品;(2)为科研;(3)医院和药店医疗目的。
3.只有在提供标明由原材料生产者支付消费税的税务发票,或在原材料进口情况下——提供海关申报单,本条的消费税抵扣或退税才被允许。
第261条 消费税支付
1.消费税在开展应纳税交易的次月15日内支付。
2.在任何期间消费税欠税情况下,自欠税发生起至付清欠税期间,纳税人不允许未支付消费税即供应货物(从仓库移动货物)。上述情况下,消费税应在交易税务点支付。
3.在进口和/或出口黑色和/或有色金属情况下,消费税在海关法确立的程序在海关部门支付。
4.在格鲁吉亚境内应购消费税印花的进口人(申报人)和应纳消费税产品生产者,在购买消费税印花时支付消费税印花票面价值总额。票面价值由格财政部确定。
第262条 申报单填写
1.纳税人在报告月的次月15日之前填写纳税申报单,按格鲁吉亚财政部制定的程序载明开展的应纳税交易。
2.消费税纳税人必须按本法第260条规定,在消费税纳税申报单中标注他/她的为抵扣通知。未登记为消费税纳税人的当事人,但根据本条有权要求抵扣的,在补偿权发生时之后3个月内提供收取补偿的申请。
第263条 消费税印花
1.开展应纳税交易前,下述货物应消费税印花:(1)酒精饮料,包括啤酒,酒精含量高于1.15度(50克及以下饮料和容量10升及以上瓶装饮料除外);(2)烟草制品(烟斗烟除外)。
2.禁止:(1)开展必须贴消费税印花而未贴消费税印花的货物交易;(2)向零售商供应容量10升及以上的瓶装酒精饮料(啤酒和葡萄酒除外)。
3.上述应纳消费税货物的标记根据格财政部制定的规则进行。
4.根据已确定程序,税务和/或海关部门扣押未贴印花的进口和为供应出售属强制印花的货物。自扣押时起,货物被认定为国家财产,未贴印花货物的出售或销毁根据格财政部规定的程序进行。
5.进口商和本国生产商出现的消费税印花任何短少(遗失,毁坏和其它)被认为相应金额货物进口和/或供应,根据格鲁吉亚法规进行征税。
6.在收到消费税印花后6个月间未进口货物情况下,要求进口商退还消费税印花。自上述期间结束后第二天起,消费税未退还部分被认为进口属于贴消费税印花的应纳消费税货物,并在格鲁吉亚境内供应,因而照章纳税。如果在随后期间内,标明非退还消费税印花应纳税货物进口,征税金额将按实际进口货物金额比例计算。
第264条 税务发票
本法第248条的条款规定,销售应纳消费税货物的消费税纳税人被要求向货物接收人签发和提交税务发票。第251条规定应适用。
第265条 免税
1.以下情况免征消费税:
(1) 生产供个人消费的且由自然人使用的酒精饮料;
(2) 自然人进口2升酒精饮料和200支香烟;
(3) 人通过机动车辆进入格鲁吉亚情况下,合理且技术上与引擎系统连接的油箱装满的燃料。
(4) 应纳消费税货物过境和临时进口到格鲁吉亚关境内。一经消费税货物临时进入格鲁吉亚关境{格《海关法》第42.4条规定的消费税货物临时入境除外;根据格鲁吉亚为一方的相关国际协议规定的免税程度,为外交和等同于外交代表机构及这些代表机构的外交、行政和技术人员(包括与他们一起生活的家属成员)个人使用的机动车辆的临时入境除外;为供职于油气勘探和提炼活动的以及供职于履行格鲁吉亚签署的国际协议义务(巴-第-杰输气管道等)的外国公民个人使用的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辆除外},以及格《海关法》第42.4条规定的、在格关境时间被延长的临时入境货物,支付消费税或银行担保由海关部门扣留,当所述货物从格鲁吉亚出口时,按照实际出口货物程度,银行担保撤销或已付消费税退还给消费税纳税人。
(5) 为飞行航班而供应装入飞机的航空燃料,在进口期间向海关部门提交银行担保;
(6) 进口和/或供应必要的石油制品,以开展格《油气法》规定的油和气交易;
(7) 第258条第23项规定的货物进口,如果不用于生产应纳消费税货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