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鲁吉亚整个税收体系都受该税法管理。税收法对格鲁吉亚税法的功能和总规则作了详细说明,它也对格鲁吉亚税收的征收和支付,纳税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以及裁决税收代理行和税务官员的行为是否合法作了详细的说明。
一.税收立法
格鲁吉亚税法包括总税则,以及与该总税则一致的税法。
与该总税则一致的税法是指由格鲁吉亚财政部和格鲁吉亚税收管理机关颁布的法令。
由格鲁吉亚税收管理机关颁布的有关税收征收的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到现在一直在使用。
海关关税和海关费用由海关部门立法管理。
二.国家税
格鲁吉亚的国内税收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以下属于国家税:
1. 收入税; 2. 利润税; 3. 增值税
4. 消费税; 5. 财产税; 6. 土地税;
7. 汽车拥有税; 8. 财产转移税; 9. 社会税;
10. 自然资源使用税; 11.环境污染税; 12.汽车入境税和超载税.
1) 收入税
收入税纳税人分居民和非居民。
除外交人员、国际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外国机构中服务的工作人员
及其他们的家属外,任何人,只要他在任何12个月内,在格鲁吉亚停留182天以上,即被视为是居民。
在格鲁吉亚的人,若不被视为是居民,则他就是非居民。
征税对象:
对格鲁吉亚的居民和非居民纳税者,征税的标的是不同的。
对格鲁吉亚的居民纳税者来说,征税的标的是他在格国内和国外的总收入。而对格鲁吉亚的非居民纳税者,征税的标的是他在格境内的长期居住地,参加任何可以得到收入的活动后所得到的根据税法需要缴纳收入税的那部分收入。
收入税税率在12%-20%之间。
以下人员的收入不缴收入税:
a.在格境内的外交人员和在类似机构工作的非居民雇员的收入;
b.从别人处得到的礼品和继承的东西;
c.个人通过买卖实物得到的差价,但企业通过企业活动得到的差价除外。
2) 利润税
征收对象是本国的和外国的企业。
那些在格鲁吉亚注册、开展业务的企业被认为是格鲁吉亚企业。其它企业一律被视作外国企业。
那些在格鲁吉亚的外国人所设立的永久性公司也被认为是利润税的征收对象,他们通过这些永久性公司开展业务所得到利润也要缴纳利润税。
那些根据格鲁吉亚法律,由法人设立的,作为法人一部分的分公司或附属机构,虽然他们有自己独立的财务平衡表和独立的清算帐户,但他们却不是独立的利润税纳税人。
征收标的
利润税的征收标的是一个企业得到的利润。需要征税的利润是由企业的总利润减去根据此税法应免征利润税的那部分利润。
在格鲁吉亚有永久性办事处、工厂的外国企业,也是征收对象。征收标的是它们通过格鲁吉亚永久性办事处或工厂的经营活动得到的总利润减去根据此税法应扣除的那部分利润。
税率
一切企业的利润税税率是20%;
由格鲁吉亚企业支付的红利和利息,税率是10%;
个人从国有企业和个体企业那儿,根据保险和再保险合同得到的保险收入,个人应缴纳的税率是4%;
对那些经营电信和交通运输业务以及经营格鲁吉亚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运输(包括货运和客运)的格鲁吉亚国有和私人企业,征收的利润税税率是4%;
一个格鲁吉亚的非居民分包者,根据格鲁吉亚“石油和天然气法”经营石油和天然气交易所得到的利润,应缴纳的税率是4%。
以下的利润不缴利润税:
a.国际机构的利润,但是国际机构通过经济活动得到的利润须缴纳利润税;
b.从国际机构得到的无偿援助、会员收入及捐款;
c.那些虽然挂格鲁吉亚国旗,但由非格鲁吉亚公民建立的,同时也不在格鲁吉亚境内进行任何企业活动的航海企业和船主,通过提供服务得到的利润;
d.使用能量改变(如利用太阳能、风能)所产生的利润,以及使用类似设备和节能设施所产生的利润。
3.增值税(Value Added Tax,以下称VAT)
VAT的征收对象:在格境内生产的或流通的货物,通过劳动或提供服务所增加的那部分价值,它也包括从国外进口的所有的货物。它是一种间接税,是国家预算收入一个必不可少的税种。
增值税在货物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或者说在产品的制造和提供服务时征收。
一个人如果在任何连续12个月内所做的任何经济活动需要纳税的交易额超过3000拉里,则他必须作为一个增值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
征税标的:在格国境内的货物供应,包括工作的完成和提供服务,并且包括免费得到的货物和进口商品。
税率:货物总价和进口总价的20%。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0。
例外:
以下货物供应,工作的完成和提供服务,也包括下列进口,不付VAT。
金融服务;
私有化进程中国有财产的供应;
不动产(实物)资产的供应;
许多药品的进口和供应;
糖类食品、儿童食品和婴孩卫生用品的供应和进口;
外国外交机构和类似官方代表机构使用的进口用品,也包括外交人员、管理机构和这些代表机构的技术人员(包括与他们住在一起的家属)所使用的进口用品。
为制造进口产品及最终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包装材料,具体的做法是当进口上述原材料和半成品时,必须先支付增值税,或者先出具银行保证函。当最终产品出口时,付税者可以从海关服务中得到已付的增值税,或者取消银行保证函;
从格境内运输,出口后再进口或短暂进入格境内的货物;
为了出口而进口的货物;
根据格“石油和天然气法”规定用于提供石油和天然气进口的设备、运输设施、部件和原料。
4 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提供消费品时按价格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征收标的
生产和进口的产品。
在格鲁吉亚,消费税是固定的,它用百分比表示。液体产品的消费税每升介于0.1-0.12拉里。
石油产品和烟草产品的消费税率也不相同。
消费税印
在进口和国产的酒精饮料和烟草产品中必须要有消费税印。
以下情况免征消费税:
在格境内需缴纳消费税的产品的过境运输和临时进口;
进口复出口的消费品。
5.财产税
财产税的支付者包括格鲁吉亚的企业以及他们的分公司、子公司,
也包括在格鲁吉亚有永久性营业地址的外国公司和个人的经济实体,
而且还包括各种机构,如果它们的财产或部分财产用于经济活动的话。
征收对象:
对于个人,征收对象是除土地外,在格境内用于经济活动的不动产(包括大楼、任何建筑结构或其中的一部分)。
对于企业,征收对象是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各种资产投资,以及列于资产平衡表中的无形资产,另外还包括机构资产平衡表中用于经济活动的那部分资产。
税率
对个人,每年按照大楼或建筑物价值的0.1%支付;
对企业,每年按照资产的1%支付。
6.土地使用税
土地税的支付者是法律规定的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征收对象是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
税率
农业用地税率,因土地使用不同,管理机构不同而按拉里/每公顷支付,税率浮动范围为1.5—57拉里,但在城镇范围内的农业用地税率要增加20%。
非农业用地税率,其基本税率为每月每平方米0.24拉里。系数因土地性质和所在地区的不同而不同。
7.财产转让税
征收对象
在格鲁吉亚的所有不动产,如果名称有了更改(过户),或者按照格鲁吉亚法律进行出租或租借。从其他人那儿转移过来或继承过来的财产(包括世袭和收礼)。汽车的转让。
财产的接受者是财产转让税的支付者。
税率
a.不动产:2%;
b.转移或继承(世袭和收礼):为总价值的30%;
c.汽车转让:2%。
三. 国内税和费
1.国内税
国内税品种由格鲁吉亚税则确定。它包括:
a.经济活动税
如果支付者是在格境内经济活动的提供者,税率是扣除原料费用所得到的总收入的1%以下,但若是在港口服务中得到的总收入,则税率是不超过2%。
b.赌博税
由那些提供博彩、赌博和其他赌博活动服务的企业支付。
由于赌博业务不同,税率也不同。
c.游乐税
由那些接受游乐服务的个人支付,税率是每个月10拉里。
d.旅馆税
由那些提供相关服务的合法实体支付。最高限额为不超过现有使用场地得到的总收入的2%。
e.广告税
由那些提供广告物品、工作、服务以及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得广告服务收入的实体支付。
f.地方标记使用费
由那些使用标记的法人和实体支付—他们得到地方自治实体的允许,使用这些标记(包括军服、历史和艺术纪念碑、城市标记、风景点和其它相关符号)。
使用税率不超过使用这些标记而得到的收入的2%。
2.费用
各种费用的收费受1998年开始实施的格鲁吉亚第1221号法律管理。
这些收费对财政预算来讲是必不可少的。它是由于个人因为从国家处得到某种权利而必须交纳某种费用。
费用总类:
a.海关费用;
b.许可证费;
c.证书费;
d.注册费;
e.专利费;
f.国家技术;
g.国家义务;
h.咨询费用。
3.地方费用
地方费用收费受格鲁吉亚第1401号法律管理,该法律自1998年5月29日起实施。
地方费用的收费由当地政府和当地自治政府决定。
地方费用是对预算的一次性的必要补充,它是个人根据当地政府和当地自治政府的规定,因为获得了某种法律规定的权利而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支付的费用。
地方费用可以在开始进行建造、进行室外贸易和进行室外广告时支付。
四.海关关税
海关关税由海关部门根据1998年3月开始实施的格鲁吉亚“海关关税和税收法”收取。
海关关税应从货物移动到关境后支付。
当然,格鲁吉亚也可能征收季节性关税和特别关税。
征税对象:移动至格鲁吉亚关境、根据格鲁吉亚“海关关税和税收法”
必须征税的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的关税税率分0税率,5%税率和12%税率。
例外:以下情况免征海关关税:
a.为了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以及在出口的生产总量内所消耗的半成品原料和包装材料;
b.过境货物和临时进口货物;
c.进口后复出口的货物;
d.捐赠的进口物品。
海关费用由海关代理行在货物进入格鲁吉亚关境时支付,一般为0.15
%, 但最少不得少于50拉里, 最高不得超过2000拉里。
根据格鲁吉亚的法律,对于固定的海关服务和一样的进出口许可可以征收不同的费用。
出口税率为0税率。
至2002年1月1日,汽车的海关费用为每立方厘米0.1拉里。
五.违反税法的后果
格鲁吉亚税法第43章明确规定应对未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进行处罚, 尤其是:
1.不得拒交税收
当一个人或法人获得应缴税收的收入时,税务机关必须向这个人或法人征税。
2.延期缴税的罚金
如果应缴的税款未能如期缴纳,则纳税人必须支付从实际缴税日与应缴税款日之间的罚金,罚金为每超过一天罚总纳税金的0.2%。
如果在违反税法后,不管出于什么目的,纳税人转移应纳税的资金或者使用未申报的银行资产,他将受到纳税金额30%的罚金。若他在接下去的一年内再次违反税法,则罚金将是应纳税金额的50%。
3.迟缴税金的处罚
纳税人若未能按税法要求按期提交纳税申报单和税金,则他将在随后的每个纳税申报月内被处以纳税金额5%-25%的罚金,此罚金的百分比最高不得超过25%。
4.少付税金的处罚
若故意少报或漏报税金,则纳税人将被处以少报或漏报税金25%的罚金。若少报或漏报税金的金额巨大,超过2000拉里,或者少报或漏报税金的比例超过应纳税金额的25%,则纳税人将被处以少报或漏报税金50%的罚金。
5.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操作银行业务中违反税法的处罚规定
a.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为个人或法人开户时,未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税务机关提供的银行开户税号,开户后未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则它们将被处以个人或法人来往资金10%的罚金。
b.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处理个人或法人的来往资金过程中,未注意到有关司法机构的法令,或者未及时将纳税个人或法人的应纳税税款转移至国家的税收帐户,则他们将被处以有关司法机构法令中通知金额或者应纳税款的0.2%罚金。在此情况下,纳税人或法人不受任何处罚。
6.VAT(增值税)错误计算的处罚
增值税纳税人由于错误计算应纳税增值税而未能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金,他将受到以下处罚:
a.未依法注册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则将被处以同期应纳税增值税金额的100%罚金;
b.故意偷税漏税,或者未依法出具增值税发票,将被处以应纳税增值税金额的20%罚金。
格鲁吉亚税法的特点是品种繁多,晦涩难懂。不要说格鲁吉
亚的纳税人不知道自己该缴多少税金,有时连税务机关的工作人
员计算应缴税款时也是一团雾水。这样,很容易滋长税务系统的
腐败现象。目前,格鲁吉亚政府正准备修改税法,减少税收品种,
让税金计算简单化,以改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