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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鲁吉亚劳动法(参考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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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译文     格鲁吉亚劳动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前言

         第1条 法律适用范围

  1.本法规范格鲁吉亚境内的劳动和与劳动有关的关系,除非其它专门法律或格鲁吉亚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2.与劳动关系有关的问题,本法或其它专门法律没有规定的,由《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准则》规定。

         第2条 劳动关系(雇用关系)

  1.劳动关系指按照有组织的劳动安排由职工向用人单位完成有报酬的劳动。

  2.劳动关系以友好和公正的自愿表述为结果,建立在当事方达成的协议基础上。

  3.在劳动关系中,禁止对种族、肤色、人种和社会范畴、国籍、出身、财产和地位、居所、年龄、性别、性恋趋向、限制能力、宗教或其他社团成员资格、家庭条件、政治或其它主张有任何形式歧视。

  4.对一个人直接或间接的压迫,旨在或导致产生折磨、敌意、羞辱、伤害尊严或侮辱所在环境,或产生此种条件,与在类似条件下的其他人员相比,直接或间接损害他/她的状态,被释为歧视。

  5.从劳动本质、具体要求或其完成条件判断,在人与人之间做出必要区别,服务以合法目标的实现,并且是合理和必要的实现方式,不被认定为歧视。

   6.在劳动关系过程中,当事方应遵守格鲁吉亚法律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第3条 劳动关系的主体

  1.劳动关系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职工和职工协会(工会);

  2.用人单位是一个自然人或法律实体,或人的联合体,劳动在劳动协议基础上为其履行。

  3.职工是一个自然人个体,以劳动协议为基础,向用人单位完成既定的劳动。

  4.集体劳动关系主体是:职工协会(工会)和用人单位。

         第二部分 个人劳动关系

         第二章 劳动关系起源

         第4条 适合劳动的最低年龄和劳动能力起源

  1.自然人劳动能力构成从16岁起。

  2.16岁以下的劳动力,如果劳动关系不与未成年人利益相矛盾,不损害他或她的道德、身体和精神发育,并且不妨碍他/她获取初级和基础教育的权利,在其全权代表或有监护权的代理人同意下有效。全权代表或有监护权的代理人对类似性质其它劳动关系保持有效。

  3.未满14岁的人订立劳动协议仅限于体育、艺术、文化领域和履行广告服务。

  4.不得与未成年人为履行与赌博、夜间娱乐设施,色情制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药品和毒品有关的劳动订立劳动协议。

  5.不得与未成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女性为完成艰苦、危险和危害的劳动订立劳动协议。

         第5条 协议完成前的预约关系和信息交换

  1.用人单位有权获得以决定是否录用应聘者的必要信息。

  2.应骋者必须将任何可能妨碍他/她完成劳动或危害用人单位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通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有权核实应骋者提供的信息的有效性。

  4.用人单位获得应骋者的信息和应骋者提供的信息,未经应骋者同意,不得提供给其他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5.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应骋者)订立劳动协议,应骋者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回他/她递交的文件(资料)。

  6.应骋者有权获得有关工作任务、劳动条件及他/她就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的法律地位等详尽信息。

  7.当事方达成协议或一经向应骋者送达拒绝通知,与应骋者的预约关系结束。

  8.用人单位不需证明拒绝录用他/她的决定。

         第6条 劳动协议的完成

  1.劳动协议以书面或口头完成,以定期、不定期或以劳动持续时间长度为期限。

  2.书面劳动协议以当事方能理解的语言完成。书面劳动协议可用几种语言完成。如果书面劳动协议用几种语言完成,当协议条款间产生分歧时,应确定哪个语种优先。

  3.一个人的申请与用人单位以此为基础签发的、证明用人单位录用意图的文件,与劳动协议执行具有同等效力。

  4.应职工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出具包括所从事的劳动、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期限等资料的劳动证明。

  5.劳动协议可以声明工作手册代表部分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作手册存在于劳动协议完成之前,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介绍工作手册,以及今后任何修改。

  6.如果与职工签订几份劳动协议,仅仅是补充且不可完全相互替代,那么所有这些协议有效且作被视为单个劳动协议。

  7.先前的劳动协议有效,其程度直到其条款被随后的协议所修改。

  8.如果与职工存在相同条款的多个劳动协议,最新的协议获胜。

         第7条 劳动关系的起源

  当职工开始履行劳动时,劳动关系产生,除非劳动协议另有规定。

         第8条 兼职劳动协议的限制

  1.兼职劳动协议,可与完成主要职业后在业余时间能履行其它有偿劳动的人订立。

  2.职工接受其它劳动的权利可通过劳动协议限制,如果此行为可能妨碍履行他/她主要工作有关的义务和/或如果为他人必须履行的兼职劳动是主要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

         第9条 试用期

  1.为鉴定应骋者对工作是否胜任,当事方订立协议时,可与应骋者签订试用期劳动协议,该协议只能签一次,且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劳动协议可仅以书面形式达成,在其它情况下,该协议被认定为劳动协议。

  2.用人单位有权在试用期的任何时间与应骋者订立劳动协议或终止试用期劳动协议。

  3.一旦试用期劳动协议终止,本法第38条第3款所述准则不适用,除非试用期劳动协议另有说明。一旦试用期劳动协议终止,职工的劳动须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予以补偿。

         第三章 履行

         第10条 个人履行劳动的承诺

  职工必须亲自完成他/她的工作任务。当事方可同意在特定期间聘用第三人完成特定服务。

         第11条 用人单位发出指令、非实质修改劳动协议和修改的权利。

  1.用人单位有权向职工发出指令,以明确在劳动协议下完成劳动的具体条件,不得对协议条款有实质影响。

  2.修改劳动条件只有经当事方同意才得以可能。

  3.除非劳动协议另有规定,非实质修改劳动协议视为以下:

  (1)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作位置的改变,如果职工每天从他/她住所至新工作地点往返花费时间不超过3小时,且同时不发生不合理的成本;

  (2)改变上下班报到次数不超过90分钟;

  (3)修改是以对法律的修改为条件,使确切履行协议成为可能,未改变其本质。

  4.本条第3款规定的两个条件同时改变,被释为劳动协议条款的修改。

         第12条 出差

  1.出差是用人单位源于工作利益对职工工作位置的临时改变;

  2.如果每年出差期间不超过45天,用人单位派职工出差不认为工作条件的改变;

  3.用人单位超出本条第2款所述期限的情况,被认为对劳动协议条款的修改;

  4.用人单位必须完全补偿职工与出差有关的支出;

  5.除非劳动协议另有规定,本条所述准则适用。

         第13条 工作手册

  1.用人单位有权引入工作手册;

  2.工作手册代表书面文件,可定义为:

  (1)一周上下班的持续时间,每天上下班报到时间,当轮班工作时——每个班的持续时间;

  (2)假期长度;

  (3)劳动报酬的时间和地点;

  (4)带薪假期长度及其批准其规则;

  (5)不带薪休假及其批准规则;

  (6)遵守劳动条件的规则;

  (7)奖励和责任的类型及适用规则;

  (8)检查申请/主张的规则。

  3.考虑到劳动的具体性质,用人单位可以将特殊规章合并到工作手册中。

         第四章 工作、休息和休假时间

         第14条 工作(营业)日的持续时间

  1.除非劳动协议另有说明,用人单位确定职工履行劳动任务的工作时间,一周不得超过41小时。休息和休假不包括在工作时间里。

  2.工作日(轮班)之间休息时间不应少于12小时。

         第15条 轮班固定工作时间

  从一班到另一班的轮班工作,由轮换日程安排确定,用人单位视劳动具体性质批准。有关轮班安排的变化应提前10天通知职工,如果不是因为极端的工作需要使其不可能(通知)。

         第16条 关于工作总时间的计算规则

  考虑到劳动条件,当不可能每天或每周检查工作时间安排时,允许引入关于总工作时间计算的规则。

         第17条 加班劳动

  1.职工必须履行加班劳动:

  (1)以避免自然灾害和/或为清除其结果——没有报酬;

  (2)为防止工业事故和/或清除其结果——有相应报酬;

  2.未经本人同意,禁止雇用孕妇或近期分娩的女性和限制能力的人履行加班劳动;

  3.职工工作超过劳动协议所述工作时间被认为加班工作;如果劳动协议未载明营业工作时间,一周超过41小时的劳动或与按照本法第14条第1款,工作时间未超过用人单位规定的41小时,被认为加班工作。

  4.加班劳动的条款经当事方同意后制定。

         第18条 夜间工作限制

  未经其本人同意,禁止未成年人、孕妇或近期分娩或哺乳女性在夜间(22:00至6:00)劳动,及未经其本人同意,禁止照看一个三岁以下小孩或限制能力的人劳动。

         第19条 哺乳期女性的额外休息

  1.喂养12个月以下婴儿的哺乳期女性职工,基于其本人要求可给予其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额外休息时间。

  2.为喂养婴儿的休息包括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并且没有报酬。

         第20条 公众节假日

  1.节假日包括:

  (1)1月1、2日——庆祝新年;

  (2)1月7日——东正教圣诞节;

  (3)1月19日——(宗教)主显节;

  (4) 3月3日——母亲节;

  (5) 4月9日——独立纪念日(格鲁吉亚恢复国家独立,纪念为国土、民族完整的战亡者);

  (6) 复活节前后亡灵纪念日(译注:在每年4月底或5月初)

  (7) 5月9日——世界反法西斯胜利纪念日;

  (8) 5月12日——圣·安德里亚节;

  (9) 5月26日——格鲁吉亚独立日(国庆节);

  (10)8月28日——圣母(玛丽娅)日;

  (11)10月14日——“姆茨赫托巴”节;

  (12)11月23日——圣·乔治日;

  2.职工有权要求本法规定以外的其它假日,其它假日应在劳动协议中确定。

  3.职工在本法第1条所述的节假日中劳动被认为加班劳动,其条件应由当事方同意。

         第五章 假期

         第21条 假期的长度

  1.职工有权带薪休假——每年不少于24个工作日;

  2.职工有资格不带薪休假——每年不少于15天(即:15个历日);

  3.劳动协议也可规定不同于本条所述的条款,但不应影响职工的条件;

         第22条 休假通知

  1.职工在职工作11个月后有资格要求休假;经当事方同意,职工可在确定日到期前休假;

  2.在工作第二年后,经当事方同意,职工可在年中任何时间休假;

  3.经当事方同意,休假可分段进行;

  4.临时不能工作,孕假、产假和照看婴儿假期、领养婴儿和照看小孩的请假等不包括在假期内;

  5. 除非劳动协议另有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确定职工在年中带薪休假的顺序。

         第23条 通知用人单位不带薪休假的义务

  职工在进行不带薪休假前必须就此提前2周通知用人单位,除非突发健康或家庭情况原因不能及时通知。

         第24条 请求休假权的起点

  1.计算请求休假权利的起点期限包括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原因而导致强制暂停(工)的期间;

  2.计算请求休假权的起点期限不包括职工不能解释的未上班期间或超过7个营业(工作)日的不带薪休假期间;

         第25条 重新安排带薪休假的例外情况

  1.如果在当年给职工带薪休假可能负面影响(生产等)活动正常发展,经职工同意,允许休假顺延至下一年度。禁止将未成年人的带薪休假延期至次年。

  2.禁止连续2年延期带薪休假。

         第26条 假期报酬

  职工的假期报酬以休假前三个月的平均报酬计算。如果职工的开始工作日期和上次休假区间的时间少于三个月——以工作月份的平均报酬计算;如果每月固定报酬——根据上月(最后一个月)的报酬确定。

         第六章 因怀孕、分娩和照看婴儿的假期,因领

             养婴儿的假期和照看婴儿的额外假期

         第27条 因怀孕、分娩和照看婴儿的假期

  1.因怀孕、分娩和照看婴儿,职工有权要求477天范围内的假期。

  2.因怀孕、分娩和照看婴儿,自假期开始的126天享受薪金,如果难产或生双胞胎——140天享受薪金。

  3.职工根据自己判断,可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安排怀孕和产前假期。

         第28条 因领养婴儿的假期

  职工,领养一个不足12个月的婴儿,经其请求,有权因领养婴儿要求假期——长度为婴儿出生后365天。此假期内,70天享受薪金。

         第29条 因怀孕、分娩和照看婴儿也因领养婴儿休假的报酬

  因怀孕、分娩和照看婴儿也因领养婴儿休假,根据法律规定从国家财政予以补偿。用人单位和职工也可达成额外补偿的意见。

         第30条 照看幼儿的额外假期

  1.职工,经其请求,在小孩五岁前,一年内有权享受不少于2周的连续或分段的不带薪休假,以照看幼儿。

  2.因照看幼儿的额外假期可给予任何一个确实照看幼儿的人。

         第七章 劳动报酬

         第31条 劳动报酬的形式和数额,发放时间和地点

  1.劳动报酬的形式和数额通过劳动协议确定。本法标准仅在劳动协议没有规定时适用。

  2.劳动报酬在工作地每月发放一次。

  3.任何报酬或结算一旦延迟,用人单位必须为每个延迟日支付到期未付金额的0.07%。

         第32条 强制暂停(工)时间的劳动报酬

  1.除非劳动协议另有表述,如果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职工强制暂停工作,职工有权收到全额劳动报酬。

  2.由于职工原因发生的强制暂停(工)不享受劳动报酬。

         第33条 从劳动报酬预扣的数额

  1.用人单位有权从职工薪金或其它任何相关工作应付金额预扣公积金支付(Surplus Payments)。

  2.从劳动报酬中单次预扣的总金额不应超过劳动报酬的50%。

         第34条 雇用(劳动关系)终止的最终结算

  雇用一经终止,用人单位必须不迟于7天与职工完成结算,如果劳动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八章 劳动条件的遵守

         第35条 对安全和健康工作环境的权利

  1.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工作场所。

  2.关于影响职工生命和健康或环境安全的所有事实,用人单位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向职工提供公平、明确的有用信息。

  3.职工有权拒绝执行与法律相抵触或因劳动安全条件不安全而对该职工或任何第三方生命、健康、财产或自然环境产生明显和重大威胁的劳动、任务或指令。职工必须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关于他/她拒绝执行事项原由的详情。

  4.就与劳动安全有关的风险和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即时介绍劳动安全的预防机制并提供信息,以及设备存在潜在危险的处置规则,如有必要,向职工提供个人安全设备,及时用安全的或与技术发展相符的设备替换有危险的设备,为职工安全和他/她的健康采取其它所有合理措施。

  5.用人单位必须尽一切合理努力,以使劳动事故结果及时局部化和清算,并给予第一援助和进行疏散。

  6.用人单位必须全额补偿因履行劳动对职工健康发生的损害,并承担必要的医治费用。

  7.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孕妇不从事在身心和健康上危害孕妇或其胎儿条件的工作。

  8.格鲁吉亚法律确定艰苦、危害和危险职业的清单,劳动安全规则,确定其中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对职工进行定期强制体检的病例和规则。

         第九章 劳动关系的修改、暂停和终止

         第36条 劳动关系的暂停

  1.劳动关系暂停指劳动协议允许的临时不履行劳动,这不导致雇用终止。

  2.劳动关系暂停的根据有:

   (1)罢工;(2)停工;(3)履行选举权或被选举权;(4)按程序法规定出庭调查机构、检察长办公室或司法机关;(5)应征服兵役或类似机构或应召参加军事会议;(6)因怀孕、分娩和照看婴儿的假期,因领养婴儿的假期,为照看幼儿的额外假期;(7)暂时伤残,如果其持续接连不超过30天,或在六个月内总期间不超过50天。(8)提高熟练水平、职业培训或学习,每年接连不超过30天;(9)不带薪休假;(10)带薪休假。

  3.如职工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除第2项外)要求暂停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暂停劳动关系,给出合理时间。

  4.一旦劳动关系暂停,职工无权得到报酬,除非劳动协议另有表述。

  5.根据立法规则,按程序法规定出庭调查机构、检察长办公室或司法机关时从国家财政给予补偿。

  6.一经劳动关系暂停,劳动协议不得终止。

         第37条 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

  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有:

  (1)完成劳动协议规定的义务;

  (2)劳动协议之有效期届满;

  (3)一方违反劳动协议条款;

  (4)劳动协议失效;

  (5)当事双方同意;

  (6)法院的判决或决议生效致使不可能履行劳动;

  (7)除非劳动协议另有规定,长时间伤残——如果该时间接连超过30天,或六个月内总时间超过50天,因此,职工有权根据本法第21条规定休假。

  (9) 用人单位为自然人的出现死亡或职工死亡;

  (10)用人单位为法人实体的开始清算。

         第38条 劳动协议失效

  1.在本法规定的规则下,劳动协议失效可经任何一方动议。

  2.如果协议失效的动议者是职工,除非劳动协议另有规定,他/她必须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3.如劳动协议失效为用人单位动议,职工获得不少于1个月的解雇费。

  4.本条第2、3项规定不适用任何一方承诺的默认情况。

         第39条 未成年人劳动协议的失效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或监护机构有权主张该未成年人的劳动协议失效,如果继续劳动影响该职工的生命、健康或其它重大利益。

         第40条 非故意的雇用延长

  如果劳动协议期已届满,但由于劳动的特殊性质,立即暂停行为可能导致重大损害和危害人类健康,职工必须延长他/她的任期直到该情形得以克服,用人单位必须支付此劳动。

         第三部分 集体劳动事务

         第十章 集体协议

         第41条 总则

  1.集体协议在用人单位与两个或更多职工之间订立——职工协会

  2.集体协议遵循与个体协议相同的原则;

  3.在订立集体协议或条件变更时,国家或地方机构不得干预。在这种干预下订立的集体协议无效。

         第42条 代理

  1.为订立集体协议、取消或变更条件、保护职工们的权利,职工协会行使其代理权。

  2.代理证明通过书面作成,由有关的职工和获得代表权的人签字。

  3.任何有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代表人。

  4.代表人维护授其代表权的职工们的利益。

         第43条 集体协议

  1.集体协议只能以书面形式完成。

  2.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订立一份个体协议和/或几份集体协议。

  3.在第一份协议之后订立的其它协议,被认为是那份协议的构成部分并被视为单个协议。

  4.如果在其中一方动议下,该协议的任何部分被取消,根据本法规定,将导致劳动协议的终止。

  5.集体协议的出现不限制用人单位或职工终止劳动协议的权利,这可以不引起此协议规定的其它职工劳动关系的终止。

  6.本条第3、4款只在当事方未达成协议或如果协议另有陈述的情况下生效。

         第四部分 责任与争议

         第十章 责任

         第44条 违约责任

  劳动过程中发生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根据格鲁吉亚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45条 关于责任的书面协议

  1.书面协议可以规定职工个人责任的种类和范围,如果这是以职业具体性质为条件。

  2.关于完全违约责任的书面协议,可以与进行储藏、加工、销售(转让)、运输或使用生产加工中获得价值的成年职工签订。

         第46条 在劳动协议中的限制条款

  1.职工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协议中约定限制双方的权利。此种限制必须直接源于当事方的利益,对该利益必须是合理的、适当的。

  2.如果职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对权利和自由的任何限制作出书面解释。

  3.劳动协议可确定职工的义务,(职工)不得为其它竞争者用人单位应用在劳动协议内工作期间获得的知识和专门技术。这种限制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仍可适用,但在协议终止后不得超过三年。

  4.本条第3款所述的限制,对那些在初等或普通教育机构求学的人不适用。

  5.因违反本条规定出现的损害按格鲁吉亚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二章 争议

         第47条 争议

  1.争议指在劳动关系过程中产生的争执,争议解决应符合当事方的合法利益;

  2.争议的一方将争执以书面通知转交给另一方;

  3.劳动关系中的争议根据可以是违反格鲁吉亚法律规定的人权和自由,也可以是违反劳动协议和/或劳动条件。

  4.争议可由与此争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人和其代表进行检查。

  5.争议检查不需暂停劳动关系。

  6.个人争议可通过友好解决程序、个人谈判或审判来进行检查。

  7.作为集体劳动协议中一方的职工,不限制他/她保护在既定争议中有关其它具体问题的个人权利。

         第48条 争议的听证与解决

  1.争议应通过当事方友好解决程序予以解决。

  2.一方向另一方寄送关于开始友好解决程序的书面通知,应准确反映争议的起因和要求。

  3.另一方必须检查书面通知,并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将书面决定寄送给第一方。

  4.代表或当事方做出的书面决定,构成现有劳动协议的一部分。

  5.如果,在争议过程中14天内未达成协议或如果一方逃避参与友好解决,另一方有权上法院起诉或请求仲裁。

  6.在争议过程中,当事方的主张不得扩大或争议的问题不得修改。

         第49条 罢工和停工

  1.罢工指职工由于争议临时主动拒绝履行全部或部分劳动协议规定的义务。基于格鲁吉亚法律的人无权批准参加罢工。

  2.停工指用人单位由于争议临时主动拒绝履行全部或部分劳动协议规定的义务。

  3.运用罢工或停工的权利之前,当事方必须安排象征性罢工或停工。

  4.开始象征性罢工或停工前,当事方就争议问题和根据3天内通知对方,以及罢工或停工的时间、地点和性质。

  5.在象征性罢工或停工后,当事方必须根据本法规定程序参加友好解决程序。

  6.罢工或停工权利仅在象征性罢工或停工24小时后产生,并不超过14天。

  7.罢工或停工期间,当事方必须着手进行友好解决程序。

  8.罢工或停工不得连续超过90天。

  9.罢工或停工期间,用人单位不必向罢工的职工提供报酬。

  10.罢工或停工不代表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

         第50条 罢工和停工的推迟或暂停

  如果第三人的生命和健康、自然环境或财产,或要害机构的活动受到危害,法院有权推迟罢工或停工的开始,时间不超过30天;对于已正在进行的罢工或停工,应在同期内予以暂停。

         第51条 非法罢工和停工

  1.在紧急或战争状态时,罢工或停工的权利可由格鲁吉亚总统令限制。

  2.当职工从事处理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活动的工作过程中,即因工艺性质不可能暂停此活动,禁止应用罢工或停工的权利。

  3.如果任何一方逃避参与友好解决程序并发动罢工或停工,此罢工或停工被认为非法。

  4.在争议起因前,被通知劳动关系失效的职工们的罢工被认为非法。

  5.如果罢工权在定期劳动协议到期前产生,协议期限到期后罢工被认为非法。

  6.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罢工或停工为非法,已立即通知当事方的。确认罢工或停工为非法的法院判决立即生效。

         第52条 职工们的保障

  1.职工们参加罢工不得释为违反劳动纪律和劳动协议失效的根据,非法罢工除外。

  2.如果法院认定停工非法,用人单位必须恢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补偿误工的报酬。

  3.没有参加罢工的职工们,然而由于罢工未能劳动的,可由用人单位转移到其它工作或对中断劳动期间按小时补偿。

  4.在本法第49条第6款所述期间,用人单位无权与参加象征性罢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第五部分 过渡和最终条款

         第十三章 过渡和最终条款

         第53条 本法对现有劳动关系的适用性

  本法适用所有现有劳动关系,不论其起源。

         第54条 就本法实施后采取的措施

  1.格劳动卫生社会事务部制定并批准:

  (1)有关因怀孕、分娩和照看婴儿假期补偿的细则,以及有关因领养婴儿假期补偿的细则——在本法实施后2个月内。

  (2)有关艰苦、危险和危害工种的清单,劳动安全细则,它们当中用人单位须承担费用为职工定期强制体检的职业及细则——本法实施后4个月内。

  (3)公法实体——国家社会援助与就业代理机构的章程——本法实施后3个月内。

  (4)有关私营职业代理机构国家登记的维护细则——本法实施后6个月内。任何以提供个人职业服务为目的的自然人或法人被认定为私营职业代理机构。

  2.2006年3月15日格鲁吉亚劳动卫生社会事务部长《关于批准因临时伤残和怀孕补助津贴实施细则》第85号命令,在根据本法《关于因怀孕、分娩和领养婴儿请假补偿细则》的批准前保持法律效力。

  3.2005年1月17日格鲁吉亚劳动卫生社会事务部长《关于批准公法实体——国家社会援助与就业代理机构章程》第12号命令,在根据本法制定的新章程批准前保持法律效力。

  4.对公法实体——国家社会援助与就业代理机构的国家监控由格鲁吉亚劳动卫生社会事务部实行。

  5.格鲁吉亚劳动卫生社会事务部长任命和撤销公法实体——国家社会援助与就业代理机构的领导职务。

  6.公法实体——国家社会援助与就业代理机构保证支付过期未就业的补偿,直到本法实施日前继续存在。

  7. 格鲁吉亚劳动卫生社会事务部被指定批准关于失业人员登记和促进就业措施的细则。有关这些标准,一个有能力和半有能力的人没有工作,正在求职并准备工作,按格鲁吉亚法律规定,他被认为失业。

         第55条 关于本法实施将废除的规范法令

  本法一经实施,下列法律(法规)即失效:

  (1)1973年6月28日《格鲁吉亚劳动法》;

  (2)1997年12月10日《格鲁吉亚集体协议与契约法》;

  (3)1998年10月30日《格鲁吉亚集体劳动争议协调法》;

  (4)2001年9月28日《格鲁吉亚就业法》;

  (5)1990年11月22日《格鲁吉亚共和国关于取消现行假日和恢复传统假日的法律》;

  (6)2004年11月16日格鲁吉亚劳动卫生社会保障部长第310号命令,关于批准格鲁吉亚劳动卫生社会保障部下属机构劳动检查的规章;

  (7)以法律行为为基础发布/通过的地方法规标准,按本法规定予以废除。

         第56条 本法实施

  本法自发布后第15天生效。

                格鲁吉亚总统 米哈伊尔·萨卡什维利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比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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