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保证废旧家用电器回收的措施
一、斯洛伐克根据欧盟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垃圾法和相关规定,为废旧家用电器的有效回收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规定从2005年8月13日开始,废旧家用电器不得丢入垃圾桶,不得作为城镇垃圾处理,从而堵死了废旧电家用电器进入其他处理渠道的可能。
三、规定家用电器销售商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用电器,并在销售商品时告诉消费者回收方法。
规定消费者有权将废旧家用电器无偿送交法定回收渠道,销售商必须无偿接受,不得拒绝,除非出现污染和对人员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况。
四、规定销售商在出售家用电器时加收回收费,负责把废旧家用电器交给指定废旧家用电器处理厂,并支付相关费用。
驻斯洛伐克使馆经商参处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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