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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政府采购法律-《2010公共采购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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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耳他是世贸组织成员,同时签署了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马耳他在2004年加入欧盟后,根据相关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制定了自己的《2005公共合同法》和《水、能源、交通、邮政部门采购法》,并分别于2005年1月1日和6月3日起实施。2010年,又对《2005公共合同法》进行修改,制定了《2010公共采购法》,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2005公共合同法》同时废止。

  除遵循世贸组织和欧盟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外,马耳他目前管理政府采购的国内法律即两部:《2010公共采购法》和《水、能源、交通、邮政部门采购法》,分别与欧盟的公共采购指令2004/18/EC和2004/17/EC指令相对应。

  以下对马耳他《2010公共采购法》做一简要介绍。

  一、法律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该法适用范围为马耳他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所有公共部门的公共货物采购、公共工程采购和公共服务采购。

  该法体现了以下原则:

  1、普遍适用,充分竞争。所有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不论金额大小,都在该法的管辖范围。采购方式必须体现充分竞争,一定限额以上的采购,须招标或按特定程序进行。

  2、非歧视性。在欧盟成员国和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签字国范围内,无论采购标的估值或大或小,无论国内或国外企业,无论国有或私营企业,所有企业都一视同仁。

  3、信息公开。采购信息、招标信息对所有参与者同等公开透明。招标和中标信息必须在马政府公告上刊登,达到欧盟规定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同时在欧盟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非招标方式采购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和结果,采购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和步骤进行公告。

  4、保护措施。招标当局为投标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5、法律救济。所有参与人在采购过程中如果权利受到侵犯,应及时获得干预和救济。

  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权限

  马耳他财政部内设的合同司是马政府采购的最高权威部门,负责《2010公共采购法》的监督实施和制定相关招标程序。合同司内设“国家合同委员会”,其主席由合同司司长担任,向财政部长负责。该委委员不少于4人,不多于10人,全部由总理任命。在开标期间,该委有关会议对公众开放。开标后,投标人及投标价格等将由该委对外公布。该委投票时凡出现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时,其主席的一票起决定性作用。该委每财政年度须向财政部长提交该委年度工作报告,并由财长送马众议院备案。

  中央政府下各部门设“部门合同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位主席由该部机关事务局局长担任;一位委员由该部常秘指定;一位委员来自马财政部合同司,此人可以同时是“国家合同委员会”的委员。招标项目由“部门评审团”对所投各标做出评审报告后提交给“部门合同委员会”,该委员会做出授标决定,并送“国家合同委员会”备案。

  对一些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领域的标,总理可以指定成立专门的“特设合同委员会”进行招标。

项目招标权限的设定:按照标的“门槛”金额大小或性质不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招标。“门槛”值由财政部长根据欧盟相关规定确定或调整。具体规定是:

  1、估值超过12万欧元以上的合同,由“国家合同委员会”负责招标采购。

  2、估值在6000欧元至12万欧元的合同由项目所在部门依法招标或在政府公告上公开询价。

  3、估价在2500欧元至6000欧元之间的物品和服务,经过采购单位主管部长或部长授权人的同意后,或通过招标采购,或通过多方询价选购,或直接从市场采购。

  4、估价不超过2500欧元的物品或服务,经过采购单位的司长同意后,通过多方询价选购,或直接从市场采购。

  5、按前3、4条规定采购的内容相同或相似时,半年之内总金额不得超过2.5万欧元。

  各部门须每半年在政府公告上公告其批准过的部门采购情况,包括采购内容和金额等。

  如果在采购中采取限制性措施时,必须事先征得财政部合同司司长的同意。

  对于招标时合同标的金额的估值原则,该法第16款中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采购单位不得故意低估合同标的或拆分项目以规避有关条款。

  马耳他地方政府的采购,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招标。

  三、政府采购方式

  马耳他政府采购按以下四种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由政府指定机构(采购单位或财政部合同司)向社会发布,所有有兴趣的供货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供应商”)都可进行投标。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由招标单位确定投标候选者最少数量,必要时可限定最多数量。招标公告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2天 。

  2、限制性招标采购。也称邀请招标。公开发布标书后,所有供应商都可以申请参与投标,采购人根据一般采购原则从中选择若干供应商,邀请其参加投标。即只有那些受到邀请的供应商才能进行投标。投标候选者不得少于5名。招标公告至申请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7天,发出邀请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40天。

  3、谈判采购。在为了保密、保护专利等特定目的或适应特殊环境、时限要求等特定情况时,采购单位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实施采购。即不发布招标通告,而将标书发送给有限的供应商并邀请他们报价,然后双方就采购项目的内容和价格等进行协商谈判,确定供应商。供应商候选者不得少于3名。发出谈判邀请至接受邀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7天。

  4、竞争性对话方式采购。在以上三种采购方式无法满足要求的复杂情况,如某些庞大而复杂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对话方式。基本程序为:采购人发出公告,列示合同主要条款,明确竞争性对话方式,邀请合适的供应商参加若干轮讨论和对话,协商采购项目的解决方案和细节,逐步淘汰不能响应要求的供应商,最后要求剩下的供应商投标并对其标书进行评估。投标候选者不得少于3名。

  在采取限制性程序或谈判程序进行采购时,由财政部主管的采购项目须事先征得该部合同司司长的同意,其他部门按权限自行采购的项目须事先征得主管部长或其授权人的同意。必要时合同司司长或主管部长可以指示成立临时性委员会负责此类采购。

  对于估值金额超过200万欧元的项目,可以进行“打包招标”。

  对于估值金额不超过12.5万欧元的紧急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可以以特快方式直接采购。

  此外,政府各采购单位可以采用电子动态采购系统(DPS)进行招标采购。

  当采用电子方式发布招标信息时,相应招投标截止时间可以比传统方式缩短一周以上的时间。

  四、 例外情况

  《2010公共采购法》不适用于如下情况:

  1、双边和多边协议项下的项目。

  2、国际组织项下的项目。

  3、依法保密的项目。

  4、在欧盟成员国或其他第三国实施的项目。

  5、公共通讯网络及服务项目。

  6、土地、不动产的获取或租赁的公共服务项目。

  7、广播、电视节目有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8、仲裁、调解有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9、证券等金融工具买卖项目、公共服务转让项目。

  10、就业有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11、公共研究和开发有关的服务项目。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授予标准及其他规定

  “最具经济优势和出价最低” 是合同授予的核心标准。合同授予时需要综合考虑的标准是:价格、质量、美学和功能特点、技术援助和售后服务、交货日期、交货期限或完工期限、技术优点、利润能力等。采购单位可以拒绝不正常的低价标。

  采购单位可以询问投标者有关分标打算。

  允许多个经济实体组成集团进行联合投标。

  必要时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者提供合同实施人员的姓名、专业资质证明等信息。

  申诉和追索。对于估值超过1.2万欧元的合同,任何投标者或有意投标者都有权向公共合同复审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时间必须是在公布中标通知后五天内提出。申诉时需缴纳400-600欧元左右的保证金。如果对复审机构的裁决仍然不服,可在60天内向法院(低级管辖法院)提起追索,但不影响复审机构的裁决。

  该法还对以下内容都做了十分详尽的规定:招标通知的内容、发布方式、与投标者的通讯方式、招投标时限、投标者的能力甄别原则、合同类型等。规定中也详细列出了马耳他所有有权招标的相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总而言之,马耳他《2010公共采购法》对马政府采购进行了全面、细致和严格的规定。对有意参与竞争马耳他政府采购项目的我国企业,了解该法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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