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土耳其海关清关是否需要海关代理。
答:按照土耳其海关法规定,可以指定当地的海关代理办理清关手续。
问:海关规定的清关期限有多长。
答:期限分为2种:1)海运货物,从报关单递交之日起45天内
2)通过其它运输工具的货物,从报关单递交之日起20天内,
此外,在必要情况下,海关总署可缩短或延长上述期限,一般最多可延长30天。
问:如发现货柜中有发票和发货单中未注明的货物,海关将如何处置。
答:对上述货物海关将根据土1918号反走私法予以罚没。
问:在哪些情况下,海关会对货物罚款及罚款的比例。
答:1)如发现在与海关税则有关的品种、种类和性质上或与关税有关数量、重量等方面单货不符,按报关单计算的关税与实际应交关税差额超过5%,除关税外将对其处以上述差额3倍的罚款。
2)如发现货物的价值与实际不符,除按规定征收实际关税外,将对其处以关税差额3倍的罚款。
3)尚未清关的情况下,如未经允许出库或从海关指定的地点部分或全部提货,除征收其关税外,还将处以其关税3倍的罚款。
4)如在海关仓库或海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的清货中发现货物数量不足,除对其不足部分征收进口或出口税外,还将处以其关税3倍的罚款。
5)如在海关仓库或海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的清货中发现货物数量多于报关数量,除对其多余部分征收进口或出口税外,还将对其处以其关税总额的罚款。
问:有哪些货物会被海关没收。
答:被列入海关没收清单的货物有:
1)在海关仓库存放并逾期的旅客行李,
2)在45天内未清关的海运货物及在20内未清关的其它运输工具运来的货物,
3)在1个月未取走的剩余样品,
4)报关单已登记,但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清关的货物,
5)在海关仓库内,报关单登记后30内未清关的货物,
6)在海关仓库清点中被发现多余的货物,
7)在国际邮政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为取出的邮寄货物,
8)在海关监管地60天内未转运的转口货物,
9)在不考虑其是否有法定期限的情况下,易腐烂或储存费用昂贵和难以储存的货物,
10)土反走私法清单中的货物,
11)其它货物。
问:海关处置罚没货物的方式。
答:对于上述货物,海关将以以下方式处置:
1)拍卖,
2)重新出口出售,
3)零售,
4)分配给公共机构或基金会
5)销毁。
问:被拍卖的货物,提货人是否有权作为第一购买方。
答:海关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按土海关法规定,被拍卖货物的提货人在宣布拍卖日期前可向海关申请要求为上述货物通关。但是,只有提货人承担上述货物的全部进口税、罚款和仓储等费用,方可接受其请求。在提货方提出申请后,处罚部门将在15天内评估其要求并将结果通知申请方。如要求得到认可,应在30天内办完清关手续。如申请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其职责的话,货物将予以没收。提货方无权再次提出同样的要求。
问:哪些商品可以免税
答:以下商品可以免税:
1.总统的私人和住所的物品,
2.外交官的物品,
3.国防部、宪兵司令部和海岸保安司令部从国外采购的武器、车辆、设备、机械及其零配件和燃料、油料、原料、材料和战利品。警察总局进口的上述物资。
4.不超过100欧元的商品,
5.自然人进口的已使用的物品:属于自然人、其法律住所已迁至土耳其海关区域的、不超过3年的带发动机和不带发动机的私人陆路运输工具;其法律住所已迁至土耳其海关区域的自然人所属的各种已使用的家具用品;与居住在土耳其的一个土耳其人结婚或为结婚来土的人所属的嫁妆;继承的私人遗产;来土耳其受教育的学生所属的有关教育的材料和与教育有关的其它家用物品;
6.自然人进口的其它物品:不超过300欧元的邮寄礼品,勋章,国际关系范围内的礼品。
7.公共机构和为公共机构工作的协会、内阁批准的免税基金会为其机构使用的非商业目的的进口商品:如用于教育、科学和文化的物品及科学仪器;用于医疗检查、治疗和研究用的仪器;用于科学研究的动植物和化学材料;用于测试医药质量的材料。
8.与某种贸易活动有关的进口产品:在土耳其海关区域内经营的农户从邻国得到的产品;非贸易性质的样品等。
9.在交通运输中使用的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用于载货和保护的辅助材料;在运输活牲畜的过程中使用的饲料和药品;运输工具和特种集装箱所带的燃料和油料;船只和飞机上的设备及其材料。
10.属于材料的进口:旅游广告材料;无商业价值的各种文件和物品。
11.尸体及其物品的进口。
12.其它物品:残疾人使用的物品;救灾物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