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1995年12月31日之后成立的,投资额在10亿福林(约合43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如年销售增长至少为项目总投资额的5%,可在投资生效后的5年内,每年享受50%的公司税减免。
2、对于1996年12月31日之后投资兴办的宾馆项目,如投资总额超过10亿福林,且年销售增长25%以上,或至少增长6亿福林的,同样在宾馆开始营业后的5年内享受50%的公司税减免。
以上这些税收减免有效期至2002年。
3、1995年12月31日之后在创业带(由政府指定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管理的特别区域)设立的生产型企业,年销售增长达到1%以上的,可享受为期5年的公司税全免。
在失业率超过15%的重点发展地区投资兴办的生产型企业,年销售增长为投资总额的5%以上的,亦可享受为期5年的公司税全免。
在以上地区投资的企业,在投产当年可免除相当于6%的投资额的公司税。有效期至2002年。
4、1996年12月31日之后在失业率超过15%的地区投资成立的生产型企业,投资额在30亿福林(约合1300万美元)以上,企业年销售增长至少为项目投资总额的5%的,可在10年内享受100%的公司税减免。税收减免只能从项目投产的第二年开始计算,且只有新增雇员比投资前多100人以上(按年度计算)的企业,才能享受此优惠。以上优惠有效期至2011年。
5、1996年12月31日之后投资成立的生产型企业,投资额在100亿福林(约合4300万美元)的,公司年销售增长达到投资总额的5%以上的,可享受10年期的100%的公司税减免。减免从投产第二年算起,且年度雇用职工至少应比投资前增加500人的企业才享有此优惠。该项税收优惠有效期至2011年。
6、对外资企业1996年1月1日后购买的机器设备加速折旧;对租用的办公楼和种植园给予10%的折旧优惠; 对其它流动资产给予30%的折旧优惠。
7、对于用于增资或成立新的企业的红利免征20%的红利税。
8、在匈的外国企业可申请成立保税仓库,进入保税仓库的进口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