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概述
比利时公司法的主要渊源是《商法典》,第一卷第四章贸易公司-Les sociétés commerciales (Commercial corporation and partnerships)。该章的具体条款由1935年法案(the Act of 1935)写就。
民法典中的有关“民事合伙”(civil partnerships)条款只要不与商法典的有关条款相冲突,同时也适用于贸易公司(Commercial corporation and partnerships).
公司活动的各个要素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公司目标、资本、管理层、法人代表、股票权益、利润分配等。
公司章程不可与民法或商法典中的强制性条款相抵触。强制性条款通常以以下语气开头:“公司章程中不得含有与本法相抵触的内容……”
比利时公司法也间接来源于欧共体指令(EEC Directives)。
欧共体条约第293款规定,所有成员国必须努力就以下方面达成条约,但事实上,迄今没有定论:
1. 相互承认法人和公司;
2. 相互承认公司场所的跨境转移;
3. 跨境合并。
公司类型及其特征
比利时公司类型有股份有限公司(s.a.)、有限责任公司(s.p.r.l)、合作公司、欧洲经济利益集团等,其中使用形式最普遍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在比设点经营时有两种形式可供选择,子公司或是分支机构。